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南淮河大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中国招标网 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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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河大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号
      *****开发有限公司:
      《**淮河大桥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收悉。本项目起自*********路与淮河大道**,向北跨***圈堤、淮河、汤渔湖行洪堤、柳沟、**大堤等,终点位于***淮上淮河大桥接线,全长约*.*公里,主线桥共计****米/*座,其余为路基段,设计等级为一级公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双向六车道,设计时速**公里/时。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行期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及拆迁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合理安排运输路线,道路及硬化地面定期清扫、洒水,控制运输车速,干燥大风天气时加密洒水频次;减少施工场地内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存,确需长时间堆放的应采用密闭或覆盖措施。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机械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禁止使用超标车辆、施工机械。焊接工位配备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规范开展沥青摊铺作业,清淤淤泥封闭运输,淤泥压滤、堆存场所远离居民点设置,减轻异味影响。本项目不设混凝土、沥青、灰土拌合站,桥梁预制采用外购商品砼浇筑。
      (二)加强区域生态保护。进一步优化施工时序、工艺、工程布置,减少工程占地面积和扰动范围,施工前设置生态保护红线警示标识,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施工队伍和工作人员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教育指导,严禁猎捕或干扰、阻碍野生动物栖息和迁徙,发现野生保护植物后优先避让,必要时进行就地或迁地保护。规范建设、使用取弃土场等大临工程,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修复,及时实施复垦、生态恢复等工作,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涉水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期实施,桥梁基础采取钢围堰施工,减少水体扰动。施工期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接入*政污水管网,船舶废水集中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墩基施工弃土、泥浆收集处理后回用,均不得向周边湿地、水体、农田等排放。
      (四)强化减振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地布局、运输时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原则上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工艺设备,控制运输车速和车辆鸣笛,根据需要安装临时隔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振、隔声措施,减轻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运行前按《报告书》要求建成低噪声路面、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落实减振设计要求,保障敏感点声环境、振动满足相关标准。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监测,预留噪声、振动治理费用,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弃土暂存后用于场地平整、临时用地恢复等;施工期生活垃圾、营运期养护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收集后定期回收处置,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施工中规范作业,运行前对跨越淮河、柳沟路段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及应急收集池,桥面设置防撞护栏、警示牌等,运行中加强交通管制,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三、你单位应配合沿线属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好沿线规划控制,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预防、减轻噪声影响;根据噪声污染情况,配合开展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落实综合治理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运行后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工程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JXJD*Q)
      **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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