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的三大突破

法治周末 2024年05月16日 07:08:18

      学位法不是对原有法律的小修小补,而是对原有内容的全面修订与增补。学位法调整了专业硕士和专业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全过程管理。同时确立了学位争议解决机制,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该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回应了这40多年来学位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受访专家表示,学位法的制定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对学位条例全面修订、增补

      1980年2月12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该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正式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时代。

      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学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位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学位授予程序不断完善,但针对学位条例的修改仅有一次。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学位条例进行修改,这次修改仅针对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次将学位条例的名称修改为学位法,并对学位条例的制度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学位法对于在法律层面巩固学位制度改革成果,增设专业学位类型,完善学位管理体制,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质量,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靖曾参与学位法立法工作,她还是教育部与中南大学共建的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徐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学位法中超过一半以上的条款是学位条例没有涉及的,学位法不是原有法律的小修小补,而是对原有内容的全面修订与增补。”

      专业学位不再唯论文论

      此次学位法颁布后最引人关注的是关于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标准的规定,其中专业学位不再唯论文论。

      “白天努力在临床工作,下了班要去实验室做实验,晚上还要熬夜写毕业论文,现在可能要延毕了。”赵鑫(化名)是一名研三的临床医学专业硕士。

      赵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时报考专硕就是为了不做过多研究,学习一年后直接到临床实践积累经验,结果现在不仅要上临床还要做实验。“马上要交毕业论文了,实验数据不是特别理想,现在还在做第二轮实验,感觉自己毕不了业了。”

      很多专业型硕士有与赵鑫相似的经历,在社交平台上有人吐槽:“实习工时一点不能少,每天要写报告,毕业论文要求也不比学硕低。”

      一般来讲,学术学位更强调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更强调专业实践能力。

      此前,在学位条例中只规定了学术学位,没有涉及专业学位。在实践中,为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专业学位教育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专业学位的培养规模在不断扩大。3月1日,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郭鹏介绍,从学位类型看,202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已经接近60%。

      林华表示:“专业学位培养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学位已经成为我国学位制度的重要内容,需要在法律层面对专业学位制度的内容进行确认。”

      为弥补专业学位在法律中缺位的问题。学位法明确将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这将此前学位条例中单一的学术型拓宽为学术型与专业型学位并重。

      同时,学位法对学位授予标准进行了新的规定,不再是学位条例中笼统地规定要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学位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学位获得者除了要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学分,还需要“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

      徐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主要是为了应对研究生的多元化、多样化培养需求,体现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评价,完成‘专业实践训练’以及通过‘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是针对专业学位硕士和博士设计的培养方式与答辩方式。”

      徐靖强调,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并不一定要具备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而学校更侧重培养和考察他们的专业实践能力,学位授予单位需要对此类研究生加强专业实践环节的训练与考察,学位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规定的实践成果并进行阐释的方式进行答辩。

      林华表示:“学位论文主要侧重对申请人学术研究训练、学术研究能力的考察,一般适用于学术型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同时学位论文也可考察学位申请人的专业实践训练和专业实践工作能力,也会适用于部分专业型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实践成果侧重对申请人专业实践训练和专业实践工作能力的考察,一般适用于专业型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林华认为,专业型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具体采取学位论文还是实践成果形式,需在贯彻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由学位授予单位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和特色进行规定。

      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全过程管理

      近年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频频曝光。

      1月16日,华中农业大学11名硕士生、博士生举报该校一名黄姓教授论文造假、教材编写造假、打压学生等学术不端行为,公开举报材料125页,引发公众对于学术不端的广泛讨论。2020年11月,天津大学化工学院硕士生以一份长达123页的材料,实名举报该院一教授为其女儿学术造假……

      4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2024年第一批次学术不端行为,涉及15所大学,累计32篇论文。

      此次,学位法还明确了学术不端类型,学位申请人有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徐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学术不端主要指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违背科研伦理、代写、虚假标注、不正当学术竞争等行为。”

      在学位法颁布之前,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主要是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

      徐靖介绍:“此次学位法要求博士研究生必须确保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符合学术规范,如果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将面临‘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后果。这些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学位申请人的警醒和提示作用,毕竟这是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和强制性要求。”

      她表示,本次学位法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全过程管理,强调学位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基本法律义务,从学术规范教育到学术不端惩戒正反两面治理学位领域所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问题。

      徐靖强调,遏制学术不端光靠学位法的规定是不够的,需要多措并举。

      “比如,建立严格的学术不端惩戒和查处机制、学术‘黑名单’制度、学术失范案例公示制度等。此外,除了学位申请人的学术不端,其他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不端、学术评审者的学术不端以及涉及学术管理的其他主体的学术不端等,都亟待国家通过其他立法形式予以有效治理。”徐靖补充。

      确立学位争议解决机制

      学术复核机制的确立是学位法较学位条例的又一大改进。学术复核意味着学位申请人可以对专家评阅或答辩结论说“不”。

      近年来,因学位评价结果导致的法律纠纷并不鲜见。此前,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于艳茹案曾引起法学界广泛讨论。

      据媒体报道,2014年8月,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毕业生于艳茹的一篇论文涉嫌抄袭。2015年1月1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于艳茹本人并不接受这个决定,先后向北京大学、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决定》,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于艳茹将北大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北大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虽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北大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有违程序正当原则。此外,《决定》未能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款,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之处。最终,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北大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决定》。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2017年6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新颁布的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这一规定分别为学位申请人建立了针对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复核渠道,法律还设置了明确的受理期限,确保学位申请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林华表示,学位条例没有对学位争议的解决机制进行规定,随着教育法治的不断推进,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成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解决学位争议的重要机制。

      徐靖表示,学术复核机制解决了管理实践中所存在的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同行评议或其他学术成果评价结论中有异议时无从寻求救济的问题。

      她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在此前,学位申请人如果遭遇不公正的学术评判,是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尽管部分学校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中提到了学位获得者对在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可以提起学术申诉,但对专家评阅结论、答辩结论以及其他学术成果认定存在异议是无从救济的,简单说只能尊重专家意见。

      “学术复核机制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对其认为不公正的学术评审提供救济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约束评审专家的权力,间接要求评审专家认真对待评审工作、作出公正评审结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有学术复核机制,这是在尊重专家评判权的基础上保障科研工作者(教师或学生等)合法权利的必要方式。”徐靖补充道。

      责编: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