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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

[shàng gōng]
汉语词汇
上公,汉语词汇,拼音为shànɡ ɡōnɡ,意思是三公之上为上公。
中文名
上公(shànɡ ɡōnɡ)
外文名
the duke at the top
基本释义
三公之上为上公
更多释义
公爵的尊称 太白星 古代五行之官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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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àng gōng
1、制,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八命,出封时,加一命,称为上公
2、汉制,仅以太傅上公
3、制,太宰太傅太保皆为上公
4、公爵尊称,亦泛指高官显爵。
5、传说古有五行之官,封为上公,祀为贵神。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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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述

秦划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余郡)。每郡统辖若干县,是郡县二级制。郡置“守”,为行政长官,下置“尉”,佐守掌郡碑腊龙之军事,又置监御史,掌郡之监察。县分二等,大县置令,小县置“长”,为行政长官。下设“尉”,掌县之治安,又设“丞”,佐令,执掌仓储、刑狱和文书。郡县行政长官均由皇帝直接任免。

汉代

初沿制,惟改郡守为太守,郡尉都尉,诸侯王国官制与中央官制相仿。上公制度自高后元年确立。西汉时,有太师太傅盛承多、太保,称为上公,而东汉官制中上公则仅有太傅一人,但不常设,一般是皇帝初即位时,为总揽朝政才设。太傅即辅弼国君之官,作为重臣参与朝政,掌管全国的军政大权。董卓也称过太师,位在太傅之上。汉末别置大司马,夜厦墓位在三公上,大将军有时也位在三公上。汉武帝时,划全国为十三州(又称部),每州设刺史一人,奉帝命巡察诸郡、国。东汉末年,为镇压农民起义,改刺史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军政大权。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是州、郡、县三级。州的长官或称州牧或称刺史,主一州之民政。县的长官一律改称为令。同时,有些州的刺史照验删纹往往加以“使持节都督某州军事”或“假持节都督某州军事”之头衔,总揽本区军政,权势很大。三国官制中魏国大司马、大将军均为上公,第一篮试品。
洪饴孙《三国职官表》(《后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墓厚》):“魏大司马上公一人,第一品,掌武事。…黄初二年始置,位在三司上。前后居是官者三人--曹仁、曹休、曹真。…魏大将军上公一人,第一品,掌征伐背叛。建安二十五年,魏国初置是官,…班次在太尉上。司马师为大将军,以叔父司马孚为太尉,始奏改在太尉下。…后还复旧。前后居是官者八人--夏侯惇、曹仁、曹真、司马懿、燕王宇、曹爽、司马师、司马昭。”

隋唐

末改州为郡,又改郡为州,都是两级制。唐还在全国设置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每道派高级京官一人,先后称黜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等,掌监察州、县官吏违法事件,并有权罢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还合并若干州为一军区,每区设总管(唐时改称都督),掌管该区军事;后来,唐又在边区设节度使,多带有京官和御史大夫衔,集数州以至十余州的军、民、财政和监察诸权于一人,权势极大。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势力扩大,割据独立,雄霸一方,世称“藩镇”。

宋代

宋代鉴于唐五代藩镇之祸,为加强中央集权,削除藩镇,节度使成为空衔,并因地而置州、府、军、监,均有属县,仍然是二级制。州、县政务由中央派遣京官带原衔出任,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此外又设监察区,称为“路”。路设都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等官,负责一路的吏治、民刑案件及财政事务。此外,又设经略安抚使或安抚使,掌一路的地方军事,通常以本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

元代

元代中央与地方的划分比较复杂,县上有州,州上有道,道上有行中书省。行中书省为中央中书省派出的机构,权力很大。这样,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霉芝成省、道、州、四级制。

明代

明初改元代“行中书省”白击婚为“承宣布政使司”(仍称“省”),长官为布政使,掌民政和财政。此外,省一级地方官署还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一省之刑狱和军事,与承宣布政使司合称“三司”。其下设府或直隶州,长官为知府或知州;府之下是县或散州,长官为知县或知州。地方政权为省、府(或直隶州)、县(或散州)三级制。明代由中央派监察御史巡察各地,称“巡按”。或派京官巡抚地方,称“巡抚”,事毕即罢。明宣宗时,在关中、江南等处设巡抚,驾凌于三司之上。后来为了军事目的,在一些地方增设总督,多以部院大臣出任,往往加以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号。开设总督后,巡抚便在其属下,有些地方督、抚治所同在一城,互相水火,而只好撤销巡抚,成为有督无抚的省份。

清代

清代的府、州、县制,与明代略同,惟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厅”,厅的行政级与州相似,也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分。府以上的道依然保存,并成为一级行政机构,道员也成为专设的官职,俗称“道台”。省级则由总督或巡抚综理军民要政,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义虽依然保留,但已成为总督或巡抚的属员,专管税收、民政,称为“藩台”;又设按察使,管一省之司法,称为“臬台”。巡抚辖一省,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府的长官称知府,县的长官称知县,厅的长官称同知或通判。这便构成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的四级地方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