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0
0
- 嫡长子
- Eldest son[1]
- dízhǎngzǐ
- 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
目录
西周时期,周王实行宗法制,端促宗法制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政治权利,维担凳拒护政治联系。周天子以嫡长子世代继承最高执政权力,为天下的大宗。因此宗法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嫡长子继承。至此,嫡长子继承王位才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例如:周王的嫡长子为周王;嫡次子为诸侯,庶子或为诸侯或为公、卿。
《唐律疏议·户婚》载[2]:“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 「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因此唐朝时立嫡的顺序是:嫡子最先,嫡孙次之,嫡子同母弟次之、庶子次之、嫡孙同母弟次之、庶孙次之。
除在家族无男系成员情况下,通常不具备政治上的继承权(例外情况是独女招夫入赘),因此女子并不在嫡长子继承制的范围之内。但女子有与家族男系成员相比不平等的经济继承权。通常体现为按家庭财产分配的一份嫁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