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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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冬生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经易联合律师团创始人,自06年以来十余年间团队共为广东本地企业如盛大食品、宏康医药、朝阳体育产品、丽邦建材、万家灯火搬迁公司、新恒利眼镜制造、中青家政服务、海特威精工、广慈生物科技、爱斯达办公耗材、常丰激光刀模、联顺消防设备、平安福连锁药业、摩根盛通投资、阳光名流会所、盛满园粮油公司等数百家企业单位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常年顾问及其他法律服务。广和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设立于深圳的中国“十大规模律师事务所”、“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历经二十年的稳健发展,广和已成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全球设有13个分所及多个海外联络机构,已建立辐射全球重要城市的法律服务网络,与中国境内各大城市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更有效地满足国内外客户全球化的法律及商务服务需求。经易联合律师团文化:秉持“担当、守诺、专注、共赢”的理念,以海纳百川的胸怀,引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尊重并善待每一位走进团队的法律人。根本目的是使每一位客户得到满意的增值服务,深入了解客户的核心要求,以确保为客户提供公平正义的优质法律服务,实实在在地维护客户的利益,为客户制定实现权益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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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易冬生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执业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65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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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

          问:发现漏水后,应该怎么处理?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问: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找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问:楼上造成漏水情况却不肯赔偿,咋办?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问:楼上住户装修导致漏水,物业要负责吗?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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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车出事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原因,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其使用人分离的形态较为常见。一旦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在《民法典》第120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中予以规定。一,《民法典》第1209条《民法典》第1209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与原《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相比,删除了强制保险的部分内容,因为强制保险的在限额内优先赔付的顺序,《民法典》在第1213条予以单独规定,因此此条删除了强制保险的内容,增加了机动车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新规则。理解《民法典》1209条的基础上,同时结合该法第1213条来看,主要有这样三层意思:①对该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因机动车保有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而受影响,还是由保险人首先在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支付保险金。②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处的“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且该“相应”的责任,应属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现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由此可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主要是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借机动车时存在过错的具体过错形态的列举。三,案例看法①(2018)浙0483民初7752号裁判要旨:朱燕(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付郭江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未对郭江明的驾驶资格进行必要审查,存在一定过错。朱燕辩称因郭江明在快递公司送快递,故认为其应当具有驾驶证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朱燕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其返还原告20%的赔偿款,由郭明江返还原告80%的赔偿款。②(2017)冀0281民初2477号裁判要旨:被告陈志利明知被告张立香无驾驶资格,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出借给被告张立香使用,客观上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危险几率,被告张立香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后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陈志立、张立香均存在过错……本院根据二被告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张立香承担80%的按份责任,被告陈志利承担20%的按份责任。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也是坚持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形式是按份责任。此类案例很多,不再穷举。四,陈述总结综上所述,结合《民法典》120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得出的结论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的责任形态,应为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规则如下:机动车使用人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即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明知使用人处于不适驾驶状态如醉酒、知道自己的机动车有故障而不予告知等。同时,笔者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机动车试驾,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往往选择进行试驾,此时车辆的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对此种情形《民法典》并无特殊规定,司法解释也无特殊规定,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样适用上述《民法典》第1209条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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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湘0722民初1538号原告:A,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75年3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A,常德市XX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A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长安牌汽车一辆;2、判令B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即由A借款用于刘再红投资的本金160000元及利息63413元(暂计自2015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息的一倍计算至2018年5月4日止),合计223413元,剩余未还款项155000元;3、律师费、差旅费及申请诉讼保全保险费由A负担,事实和理由:A与B于201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并且长期分居,A未经B同意及授权签字的情况下隐瞒B于2017年11月20日在汉寿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获取离婚证明材料,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B财务分管明确,于2015年初借款160000元给A使用,后经A多次催讨,A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本案中,A与B的离婚登记,经庭审查明系A与她人假冒黄月红名义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办理,在两人离婚登记效力未确定前,A直接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A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杨丹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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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识别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5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的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反之,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换言之,要根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保证责任的类型。就保证合同而言,不能从保证合同中没有“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就认定属于《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从而认定是一般保证,而应当根据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从实质上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对保证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要坚持以下规则:1、保证合同含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解释为一般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2、保证合同含有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责任等类似内容。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的文字表述中有的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有的又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最高院认为,应当认定该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从而认定为一般保证。三、保证合同中常见表述方式的解释。1、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表述的核心是“不能”,“到期”是修饰“不能”的,因此,应当解释为在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性,所以应当解释为一般保证。2、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无法”与“不能”含义相同,根据前段分析,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一般保证。3、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债务”“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不能到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前述约定不同的是,这一表述的核心是“到期”“按期”“如期”,“不能”是修饰“到期”“按期”“如期”的,其含义是,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主债务人只有到期才有义务履行债务,所以该约定表明,一旦主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4、四是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表述表明,一旦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一事实出现,保证人即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5、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无条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约定中的“无条件承担”“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表述,强化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四、保证合同中不常见表述方式的解释。保证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履行保证债务”。从该约定看不出有主债务人先履行债务,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看不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解释为一般保证。只是与常见的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这里约定的一般保证附有期间,即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才有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这是一种新类型的约定,不太常见,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应肯定其效力。从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履行保证债务”的约定形式来看,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但还是要看实质,即该约定的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五、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其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根据“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这样的文字表述,应当认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为一般保证。

          2021-07-06

          借车出事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原因,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其使用人分离的形态较为常见。一旦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该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呢?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在《民法典》第120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中予以规定。一,《民法典》第1209条《民法典》第1209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与原《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相比,删除了强制保险的部分内容,因为强制保险的在限额内优先赔付的顺序,《民法典》在第1213条予以单独规定,因此此条删除了强制保险的内容,增加了机动车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新规则。理解《民法典》1209条的基础上,同时结合该法第1213条来看,主要有这样三层意思:①对该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因机动车保有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而受影响,还是由保险人首先在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支付保险金。②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处的“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③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且该“相应”的责任,应属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是这样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现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由此可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主要是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借机动车时存在过错的具体过错形态的列举。三,案例看法①(2018)浙0483民初7752号裁判要旨:朱燕(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付郭江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时,未对郭江明的驾驶资格进行必要审查,存在一定过错。朱燕辩称因郭江明在快递公司送快递,故认为其应当具有驾驶证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朱燕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其返还原告20%的赔偿款,由郭明江返还原告80%的赔偿款。②(2017)冀0281民初2477号裁判要旨:被告陈志利明知被告张立香无驾驶资格,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出借给被告张立香使用,客观上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可能性及危险几率,被告张立香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后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陈志立、张立香均存在过错……本院根据二被告在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判决张立香承担80%的按份责任,被告陈志利承担20%的按份责任。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也是坚持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形式是按份责任。此类案例很多,不再穷举。四,陈述总结综上所述,结合《民法典》1209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得出的结论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的责任形态,应为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规则如下:机动车使用人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即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明知使用人处于不适驾驶状态如醉酒、知道自己的机动车有故障而不予告知等。同时,笔者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机动车试驾,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往往选择进行试驾,此时车辆的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对此种情形《民法典》并无特殊规定,司法解释也无特殊规定,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样适用上述《民法典》第1209条的一般性规定。

          2021-07-06

          忠诚协议有约定,女博士后向丈夫索赔1000万落户费

          白女士和胡先生曾是一对校园情侣。白女士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在京从事博士后研究。胡先生硕士毕业后选择留京工作。婚后胡先生考虑,既然妻子以后能落户,自己就负责赚钱养家。于是胡先生转而选择了一家高薪企业,放弃了落户机会。两人登记结婚后第二年,白女士获得落户北京的资格,按政策作为配偶的胡先生,也可以随其落户。落户前,白女士向胡先生提出签订“落户协议”,内容为:胡先生随白女士落户北京,如果双方离婚,胡先生给白女士补偿款1000万元,同时标注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胡先生无奈在协议上签了字。2020年,二人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到法院诉讼离婚。1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驳回1000万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白女士和胡先生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但对于“落户协议”,法院认为其属于经济补偿的约定,从签订过程及协议内容看,既非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非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白女士主张依此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驳回了白女士按协议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2类似“忠诚协议”法院态度“消极”本案中的“落户协议”,与近年兴起的夫妻“忠诚协议”有相通之处。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现象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后达成的、要求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但是婚姻是以双方感情为基础缔结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实行结婚自愿、离婚自愿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只能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约定,无法对结婚、离婚行为进行约束。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3槐城律师建议“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是不甚相同。槐城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总结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一、“忠诚协议”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婚、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二、“忠诚协议”不能约定对违反忠实义务方施以极其严苛的条件。如“净身出户”、“巨额赔偿”条款等,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三、建议按照“若一方出现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的语句进行约定。如此一来,则转化为夫妻财产约定,受法律保护。否则易被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其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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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7月06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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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7月06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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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7月06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