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能不能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得法律问题纠纷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3月06日

      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能不能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得法律问题纠纷

      作者:众禾团队  黎庶天实习律师

      按语: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物业管理公司越来越普及,相信大部分本文的读者现在都居住在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小区,然而物业管理纠纷又是纠纷产生的“重灾区”,形成的原因包括政策法规不健全、矛盾多元化、管理部门权责不清晰等等不一而足。本文选取众多纠纷中的一个,即常见的一种纠纷——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能不能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得法律问题纠纷。

      一、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未召开业主大会,仅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区物价局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及《关于停车收费调价的通知》,宣称将于2014年9月1日将小区车位管理费由原来的30元/月上调至60元/月。业主王某在支付了一段时间的该标准费用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车位管理费并退回超额收取的费用。

      二、案件结果及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该公司在2018年对2014年调价进行相关说明并收集支持表决票不符合规定,不应认定为其已就调价完成了主要程序,故某物业公司的调价不符合程序,不应支持。

      三、律师点评

      从该案例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上调,物业公司未经该程序不能单方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在民法典修改之前,依据的是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0年以来施行的民法典虽然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事宜修改了表决的方式或比例,但对于本案中的上调物业费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应规定没有变更,因此该等事宜依然是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能修改。

      孙明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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