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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不用怕,徐律师帮你维权!
    9层办公901号房屋,盛某于2020年8月3日之前向被告交纳全款505026元,郑州某有限公司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地库分期投入使用的商品房交付盛某使用。然而盛某在按约缴纳完房款后,郑州某有限公司却未能按约定如期交房,盛某在多次与郑州某有限公司沟通得到的却是各种理由拖延,工程也未如期进行和开展,在逾期交房将近一年时盛某到楼盘查看却发现楼盘仍未复工,此时盛某觉得交房遥遥无望,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办案过程:盛某拿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律所想找律师代理案件进行维权,了解到徐律师在处理房产案件方面非常专业,于是找到了徐律师并向徐律师讲述了来龙去脉,徐律师看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盛某分析了案件的重点即合同条款中的“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向盛某罗列了自己的权益和可主张的赔偿。盛某随即委托徐律师承办本案,后在徐律师指导下整理相关证据并由徐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办案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签订之前,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全部房款至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原告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但被告却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如期交房义务,逾期交房天数为731天,按照合同条款被告应按照累计已付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454元买房子可谓是人生大事,因此许多人在买房问题上非常谨慎,但由于房屋产权纠纷涉及到专业知识,大多数人遇到可能不知道该怎么做,也不知道如何维权,因此,遇到房产纠纷的问题一定要找专业律师。
    清河门区律师-徐艳阳律师
    徐艳阳律师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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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卖给了亲戚,去世后孩子有权要回其房产份额吗?
    同走进一段关于房产、爱与法律交织的故事,李大爷与张大娘是一对相濡以沫的夫妻,用他们的爱构建了一个温馨的小家。然而,随着张大娘的离世和李大爷晚年的一次决定,这个家被卷入了一场意想不到的房产纷争之中。案情简介:李大爷与张大娘是一对夫妻,育有李*平、李*雅两子女。此外,李大爷还有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李*和、李*小。2004年,张大娘不幸离世。2011年,李大爷以个人名义从购买了一套房产。然而,2016年,李大爷却将该房产出售给了自己的亲属——李*强,并完成了过户手续。直到2020年,该房产又被李*强转售他人。2021年,李大爷去世,留下了一系列未解的谜团与争议。案件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强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大爷支付了购房款?在李大爷去世后,其继承人之一李*平是否有权追讨该笔款项?判决结果:驳回李*平要求追讨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鉴于李大爷生前未对购房款提出异议,且双方为亲属关系,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推断李*强已完成支付或李大爷放弃追索。本判决为终审,强调家庭财产处理中沟通、协商的重要性,旨在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法院认为,虽然李*平作为李大爷的继承人之一,有权主张相关权益,但考虑到李大爷生前长达五年时间未对购房款提出异议,且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应合理推断李*强已支付购房款或李大爷已放弃追索。律师解读:在本案中,法院通过细致入微的事实调查与逻辑推理,最终驳回了李*平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反映了在复杂家庭关系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的考量。首先,从合同的角度来看,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在本案中,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李*强是否已支付购房款,法院不得不依据间接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断。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李*强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法院并未将其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这是因为,在涉及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往往更加灵活和人性化,以避免因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定而损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最后,本案的判决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应更加注重沟通与协商,以避免因误解和猜疑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案件总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本案虽然是一起看似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其背后却折射出家庭财产分配中的复杂性和敏感性。通过这起案件,我们不仅学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更深刻理解了在家庭关系中保持沟通、理解和尊重的重要性。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公正与和谐,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追求。希望本案的判决能够为更多家庭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大家庭!
    清河门区律师-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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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需谨慎
    案人表示想要倒卖减肥药赚钱。从21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向同案人高某批发购买不同版本装的减肥药20套,其中8套自己服用。销售金额1.2万元,22年7月份又从同案人薛某处批发购进84套,销售金额近10万元。后经查获37套,并检测出含有违禁成分麻黄碱。承办经过:案发后,刑事辩护福建吴氏律师事务所吴志成主任律师介入为被告人林某辩护,并为其提供法律建议,林某取保后,积极主动争取立功,并为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同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作了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林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两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后案件移送法院开庭审理,并将林某列为第一被告。法庭审查期间,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从同案人高某处购入的20套减肥药是否含有违禁成分的证据不足,应当扣除该部分的销售金额等辩护意见。法院裁判: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认为律师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将第一被告林某变更为第二被告,并重新量刑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承办心得、建议:该案从22年8月案发至24年6月一审宣判,历时接近两年,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得以减轻六个月,实属不易。同案共计9名被告,均为女性,都是爱美之人,为了减肥,也为了赚取差价在朋友圈等线上进行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在自己食用期间,部分出现了头晕、干呕等症状却不以为然,完全忽略了产品的合法性以及安全性,一味盲目追求减肥却触犯法律。实属不该。合法合理使用药物,健康生活每一天。
    清河门区律师-吴志成律师
    吴志成律师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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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马宝昌律师辩护,两名被告人在春节前夕获得释放
    参与阜新地区有影响的与多人故意伤害他人,
    清河门区律师-马宝昌律师
    马宝昌律师
    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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