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农民工张某某由宣城某某公司股东徐某某招聘,进入宣城某某公司工作。其工作地点为宣城某某公司注册登记地,从事某某模具的打磨工作。但宣城某某公司并没有和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张某某正常每天工作八小时,若有加班等事宜均由宣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通过公司的微信群进行通知,张某某若需请假也通过该微信群告知周某某。
2023年1月16日,宣城某某公司以张某某年龄大了为由通知其不用再来上班。张某某2022年4月共上班25天,领取报酬4000元,此后八个半月共领取报酬 42820元。
律师工作
张某某认为宣城某某公司突然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侵犯了其权利,委托了王志昕律师劳动仲裁、诉讼,王律师了解案情认为:宣城某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和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张某某支付双倍的工资。宣城某某公司以张某某年龄大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根据张某某的工作时间,支付张某某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为此,本案经过王律师收集证据、劳动仲裁、诉讼,最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案件得以胜诉。
案件结果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宣城某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820元。
二、宣城某某公司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56元。
现宣城某某公司已按照上述判决,向张某某支付了全部款项。
注:以上内容由王志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志昕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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