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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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1、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并监督执行。

  2、审定民用机场、航空公司运行资质中航空保安部分内容,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

  3、监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建立行业空防安全管理系统(SEMS),开展对空防安全威胁因素评估,发布形势分析报告(通报)及防范措施、指令。

  4、负责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决定和发布预警等级。

  5、指导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事件,指导制定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6、指导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业务建设,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承担民航安检仪器设备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8、参与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中的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9、监督管理民用机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导机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民用机场治安和公共活动区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规定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和空中警察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负责其他机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前备案工作。

  11、指导审查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项目。

  12、负责民用机场控制区有关通行证件、空勤人员登机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等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和实施民航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

  1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民航局和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空中警察总队主要职责

 

  负责对空中警察队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领导空中警察队伍的政治、勤务、训练和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空中警察队伍派驻单位实施属地保障。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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