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非因约定外,不转化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7月14日

      

第三十一条【个人财产非因约定外,不转化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只有对方在婚后对其投入了劳动或者投资,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否则,就是对公民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害,容易使有的婚姻当事人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

      我们认为,相关法律规定中已经充分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比如《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该条款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对妇女在家中的隐性贡献给予肯定,也就是从经济上给一个“说法”,使她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有人称之为“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

      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财产纠纷时,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这样就能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消费或者已经自然损耗的,所有权人亦不得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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