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十多年来代理大量不同领域的案件,尤其擅长跟房子有关的一切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宅基地房、商品房)、土地租赁纠纷、继承纠纷、合伙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买卖承揽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纠纷等案件,为您争取最大权益,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彭某与徐某约定投资58万到某公司,彭某先转账30万给徐某后,双方又在微信上谈投资分红的条件,最终没谈妥,彭某要求退还30万投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彭某提出退投资款后,徐某未表示异议,只是未承诺具体退款时间,视为同意退款。且通话录音证据中徐某表示最迟5月15日前退。现徐某没有证据证明款项已花掉,故判决徐某退还陈某投资款30万元。判决书节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徐某是否应向彭某退还投资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第一,彭某向徐某支付30万元之前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对于该款项的投资条件已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合意。彭某支付30万元后,于2022年2月17日在微信中对其投资条件与徐某进行了沟通,并询问徐某如何考虑,而徐某回复在和法务探讨,之后亦未回复明确意见。由此可知,双方对于彭某的出资条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该事实与彭某之后并未履行剩余28万元的出资义务相一致。第二,在彭某与徐某未就投资款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彭某催要徐某返还全部投资款,徐某亦在微信中于2022年4月29日回复“批不下来也有付给你的”、2022年5月17日回复“账户给他们了,我进今天催一下,昨天太晚了,没有回你”上述回复均未对彭某要求返还的30万元款项金额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已就退还30万元款项达成合意。第三,徐某主张彭某出资的30万元已实际投入山某公司,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30万元的具体支出明细,且徐某在转让山某公司全部股权时并未显示将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向彭某进行分配或向彭某告知股权转让款的真实用途,无法证实彭某已实际享有山某公司前股东身份或参与山某公司经营。因此,结合徐某在录音中承诺的最晚退款时间2022年5月15日,本院判决认定应由徐某退还30万元并自2022年5月16日开始支付利息。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伙纠纷,一般是合伙项目执行人来负责举证盈利亏损,也只有执行人有能力举证,因为其保管单据,知晓项目状况。如合伙事务执行人无法举证盈利还是亏损,则需要退还其他合伙人的出资款,而不是说光凭口说亏损了就不用退款的。另外,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确实是亏损,则法官也可能判决不用返还出资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冯某和苏某合伙承包某房屋的扇灰工程,冯某做到一半因双方意见不合就退出了,由苏某继续做完。后冯某主张自己垫付了工程款9万元,要求苏某返还。苏某表示工程亏损,钱已亏完没钱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项目后续是苏某负责的,应由苏某举证证明盈亏情况。苏某未提交证据,故承担不利责任。判决苏某返还冯某垫资款9万元。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冯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的自认情况,足以认定冯某、苏某在案涉某扇灰工程中存在合伙关系。双方2021年9月发生矛盾后,实际上合伙关系已终止,双方理应进行合伙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苏某在广州市某派出所的上述询问笔录中,自认案涉工程在2021年9月后由苏某继续做,案涉工程也是由苏某承接,因此苏某理应可以提供案涉工程的后期回款情况供合伙清算,但苏某在庭审中表示对其收回款项的金额不清楚,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苏某未举证案涉合伙项目存在亏损及具体金额的情形下,冯某主张苏某退还其垫付合伙款项9326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工具。苏某不确认其收取了该批工具,冯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该批工具由苏某收取,对冯某主张返还工具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关键看有没有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如有约定则倾向于是股权转让关系,如无约定则倾向于是合伙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时间中还存在股权代持、有无参与经营管理等情况,具体属于哪种关系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区某与关某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后区某起诉退投资款,关某辩称是股权转让关系,出资款按公司法规定无法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未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应属于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可退伙,故区某有权退伙。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区某与关某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关某虽然辩称区某向其购买了小某公司10%的股权,应属于小某公司的股东,但并未提供股东变更登记信息或曾与区某有过上述约定的证据,故对其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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