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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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李庆,中共党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青工委副主任、专职律师,检察院听证员,拥有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自2009年开始律师执业,期间积累了大量诉讼实务经验,始终践行以解决当事人问题为根本、维护社会法治公平正义为宗旨;秉承务专业、讲正气、有温度的执业风格,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在民商事经济纠纷中,以法律和实际相结合,拿出切实可行方案,争取利益最大化,帮助企业和个人追回了大量钱款或降低了损失;在刑事领域中,有判处从轻、减轻案件、缓刑案件、不起诉案件和免于刑事处罚案件,最大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代理方式灵活,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收费方式,包括一次性收费、分期收费和风险代理(前期只收取基本费用)。关注公益事业,2023年发现有法律服务公司以律师事务所命名登记后,及时向国家及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发送请求书要求纠正“假律师事务所”,后行政机关采纳并纠正,及时净化了法律服务市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了人身、财产自由而努力奋斗,最大限度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我们不变的宗旨。每一次合作,均是缘分,我们愿意与您一起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业绩:●李某故意杀人案,经李律师辩护,李某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后又被解除取保候审,最后犯罪嫌疑人李某得以平冤昭雪。●因生活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律师作为被告人二审辩护人介入本案,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武某故意杀人案,李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据理力争,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辩点均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鞋厂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案,李律师作为被告人辩护人介入该案后,除了寻求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又积极与各方协商和解事宜,后在法院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后成功判处缓刑。●田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因被害人欠田某朋友劳务费,出于哥们义气帮助朋友去要账,后引发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后,李律师作为田某辩护人成功为其争取缓刑。●李某重婚案,经李律师阅卷后得知因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诉讼离婚未果,犯罪动机有别于一般案件,经过努力争取,双方和解并协议离婚,法院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张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品案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经李律师介入二审辩护后,发现一审法院适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6年。●李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品案,法定刑在10年以上,介入案件后得知本案是因特情人员引发本案,与一般案件有所区别,最后作为辩护人通过找到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的辩点,最后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秦某某涉外诈骗案,由于该案同案犯之一是越南人,在河北区域内,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李律师认为本案虽为共同犯罪,但是每个人对诈骗数额的犯意不同,对没有共同犯意的诈骗数额不应进行刑事评价,该辩点被司法机关采信,一审法院判处秦某某1年半。●蔺某、孟某等人非吸案,经李律师辩护分别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和不起诉处理(蔺某作为退休人员被判处缓刑后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孟某不起诉后可以在原工作岗位上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两案的成功辩护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王某某盗窃案,李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拟起诉罪名应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后被检察机关采信,后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罪名的成功变更,被告人刑期至少会减少五年。(罪名变更辩护成功,刑期降低。)●交通肇事案,司机职务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涉嫌犯罪,李律师作为辩护人多方积极努力调解,最终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对司机判处缓刑,不管是从刑事角度考虑,还是从民事赔偿来看,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故意伤害案,因工作原因引发矛盾,被害人先动手诱发本案,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有自卫行为,另有自首行为,后双方达成和解,李律师作为辩护人据理力争,最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处理。●开设赌场案,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夫妻二人涉嫌犯罪,李律师找到从犯、自首、退赃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并结合夫妻二人有一个仅几周岁的未成年孩子的实际情况,李律师辩护观点被采信后最终判处缓刑。●虚开发票案,李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后经补税,主动缴纳罚金,并结合从犯自首等法定刑,最终被判处缓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李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介入,帮助被害人及家属拿到赔偿款,被告人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李律师详细的代理意见并结合最高检指导案例,最终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民商经济类业绩●年某与王某、某某公司等借款合同仲裁案,李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人仲裁成功后进入执行程序,涉案达千万元。●曹某与王某等个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李律师代理原告一审,涉案金额达近千万,胜诉后顺利进入执行程序。●王某作为债务人的配偶被诉民间借贷案,李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参与本案,法院判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不承担责任,成功维护其合法权益。●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李律师代理原告一、二审,原告胜诉,进入执行阶段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数百万货款。●张某民间借贷案,案件款项实际是投资款,李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实案涉款项的性质,作为代理人通过根据当事人所述梳理事实,组织提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该案完美胜诉)。●李律师代理孔某某买卖合同再审一案,其本人本是员工,代老板签收货物被卖方起诉几十万,无辜背债并上失信,历经一年多帮助孔某某成功翻案,最终判决老板承担给付责任,孔某某不承担给付责任,申请再审成功。●邵某起诉某学校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李律师作为原告施工方的代理人在该案开庭后积极参与调解,向学校负责人释法明理,后原被告协商一致,调解结案,施工方顺利的拿到了工程款。●李律师代理的承揽加工合同二审,作为上诉人(定作方)的代理人,在二审找出一审判决根本性错误,依据的鉴定报告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均有问题,后二审法院酌情参考鉴定报告判决,及时为上诉人止损,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某国有公司与当地政府行政纠纷案,涉案标的物价值数千万元,李律师代理国有公司成功撤销了违法行政行为,维护了该国有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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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李庆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执业律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1101*********55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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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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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案不起诉

          本案是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我作为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后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时,为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通过多方积极努力,最后该案成功不起诉。办案心得:1、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把握好我们法律职业人的定位,虽然需坚持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扰,但是一定要把握好,一切都要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否则会南辕北辙,得不偿失。2、要换角度考虑问题,想当事人所不能想,理当事人所不能理,理清矛盾各方的争议点和大致底线,寻求相对来说最合适的解决方案。3、同为法律职业人,辩护律师包括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还有司法机关主办人,我们同为社会法治体系的一份子,都有义务为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为维护各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职业人之间的关系有时需要亦敌非敌、亦友非友,工作上需要君子坦荡荡,一切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方能再言其他。感谢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感谢律师同仁的相互协作,感谢秉公执法的司法人员,同时亦有情通理,同时更要感谢中央和最高检的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真正回归法律服务社会的本质。4、当然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必须把有利于当事人的关键辩点明示到位,该简明时宜简,该详尽是宜详,据理力争,尽职尽责,让司法机关看到我们为司法公正的决心和努力,并主动去作为有利情节,让各方都去支持我们,至少不能反对,这样才能事半功倍!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和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李庆。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安机关现已将该案申请贵院批准逮捕,现辩护人李庆通过会见其本人,并向公安机关了解大概案情后,结合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根据现阶段了解的情况,认为张某某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建议贵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一、现本案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已经达成和解,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且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出具了谅解书,相关调解协议和谅解书在公安机关已附卷。二、根据目前了解的案情,本案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被害人持安全帽先击打张某某,后张某某进行还击,危险消除后张某某立即停止还击并及时报警。很明显存在自卫的情形,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第一时间主动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又符合自首的条件。三、张某某社会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另本人有三高,身体欠佳,在看守所一直吃着药治疗。综上,辩护人认为对张某某没有逮捕的必要性,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强调少捕慎捕并出具相关规定,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对张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此致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年月日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李庆。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安机关现已将该案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李庆通过会见其本人,本案在侦查阶段时积极向公安机关了解大概案情,并结合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情况,尤其是在检察机关阅卷后,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建议贵院对其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一、概述本案事实如下:本案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后被害人持安全帽先击打张某某的头部,连续击打,紧接着张某某赤手空拳进行还击,后来因其他人介入,双方被拉开,张某某的人身安全危险解除后,立即停止还击,没有再动手,后及时报警。卷宗的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笔录等,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能清楚充分的证实以上案件事实。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证实:1、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因工作原因发生纠纷,本案属于偶发性事件,案发成因具有偶然性。2、被害人持安全帽(玻璃钢制)打被告人在先,而且是击打被告人的要害部位(头部),还是连续击打。3、张某某遭到被害人的行凶后,为了不再受到不法侵害,开始徒手还击。4、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被拉开后,没有再发生打斗,张某某第一时间报警。二、被害人持安全帽行凶在先、连续击打被告人头部,后被告人徒手进行还击,具有防卫性质。根据以上的事实,试想如果被告人不进行还击,那么被害人连续击打被告人的头部,被告人会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有生命危险。三、被害人持安全帽击打被告人属于违法行为,被害人打人在先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从本案的成因来看,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四、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第一时间报警,积极配合公安办案,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五、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在公安机关已经达成和解,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且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出具了谅解书,相关调解协议和谅解书已附卷。六、被告人在单位表现优秀,社会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综上,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不起诉,且不管是中央层面、还是最高检,都一直强调少捕慎诉,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让被告人能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向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此致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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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不起诉本案是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过各方不懈努力,成功辩护不起诉,本案辩护的成功要感谢中央及最高检“少捕慎诉”大的政策方针,感谢司法机关主办人的认真负责,还有当事人及家属的积极配合,最后作为辩护人我们从侦查机关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向司法机关及当事人了解所能及的案情,确定大的辩护方向后,拿出辩护思路,告知当事人及家属配合的方向,然后经积极的努力,有了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最后形成法律意见书,最大可能形成多方的一个合法合理的合力,天道酬勤,权利需要争取,而不是等待!本案不但化解了矛盾,而且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被告人:辩护人:李庆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公安机关现已将该案移送至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通过阅卷并向被告人了解情况后,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建议贵院对某某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想让自己和亲朋好友挣钱,主观恶性极小。被告人自己投资的钱比集资参与人都多。本案是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自始至终被告人都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办案件,被告人作为公司业务员后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被告人入职公司业务员是经她人介绍自己先存钱获得利润后,再介绍身边亲朋好友投资,其本人的动机是想自己挣钱的同时也想让亲朋好友挣钱。除了公司给的集资参与人的回报外,被告人把公司奖励自己的提成都支付给了大部分人,有的是全部给了,有的给了有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本人投资未兑付的数额比其本人名下的任何集资参与人都多。二、被告人系从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被告人只是普通业务员,作为业务员吸收参与投资的集资参与人均为自己的亲朋好友,要么是亲属,要么是同学,被告人名下涉及的投资款数额小、人数少,且都是与自己有直接关系的人,没有扩大宣传、更没有吸收社会人员,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三、被告人构成自首。本案在刑事立案前后被告人带着其名下的集资参与人主动多次去公安局报警,最开始公安没有立案,被告人是主动到案,后来立案后也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随传随到,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被告人构成自首。四、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司法机关,且主动帮集资参与人降低损失。在案发前被告人主动劝诫集资参与人不要再投资了。案发后也是尽最大努力积极退赔、帮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且被告人主动降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把自己能退回的集资款按比例支付给集资参与人,另被告人自付钱款给集资参与人,尽最大可能降低损失。双方达成协议,集资参与人均希望对被告人不起诉。五、被告人获得了自己名下全部未兑付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且集资参与人也均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同意对被告人不起诉。六、被告人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七、被告人社会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前科。综上,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结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不起诉,且不管是中央层面、还是最高检,都一直强调少捕慎诉,恳请检察机关对其不起诉,让被告人能继续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向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此致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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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代老板签字引来的官司

          成功代理申请再审一案,一场因员工代老板签字引来的诉讼。员工代签供货单,签字性质未明确,法院判决把责担,失信上榜出门难,申请再审把案翻。案情简介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找到我,称原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书错误,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得知被起诉的事实,并称自己不是买方,是买方的员工,自己不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本案是申请再审案件,李律师代理该案后,经过申请再审,中院受理后出具再审裁定,后审监庭审判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后,又经历二审,最后该案终于尘埃落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决申请再审人不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由买方承担给付责任,历时一年多,结果来之不易。办案心得原一审原告起诉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是因为涉案的关键证据供货单上有申请再审人的签字,原一审原告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起诉实际老板,因此只能起诉申请再审人,后在中院启动再审裁定发回重审,申请再审人在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一审期间追加了实际买方为共同被告,提供证据证实申请人是职务行为,与原告不成立买卖合同,才得以理清法律事实,使得申请再审人摆脱了不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忠告建议1、由于原生效判决的一审是法院公告后缺席判决,通过本案告诫每一个当事人家属,如果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要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一定要重视,找专业律师咨询应该如何应对,不要消极的对待,否则结果只得适得其反。2、对于员工来说,如果由于职务行为需要签字的话,一定要写明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字的性质,比如可以写明职务:是某某公司(某某老板)的业务员或者员工,是代某某收货等等,内容简洁明了,又能证实自己是职务行为,要防微杜渐,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附: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甲与被申请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某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8项和第10项之规定,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请求撤销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某民事判决书。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4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8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10项之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申请人系职务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是王某某的雇员,在销售单上签字,只是代王某某签收货物,被申请人与王某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2项,具体理由如下: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判决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就是买方,且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单明确记载客户为秦某某,法院以销售单有申请人的签字就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立买卖合同,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是错误的。事实上秦某某也是王某某的雇员,秦某某与申请人是同事关系。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4项,具体理由如下:原审法院未通知申请人参加庭审,该案的主要证据更谈不上经申请人质证。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8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未参加原审庭审,原审法院未通知申请人参加,申请人去银行取钱,发现自己的账号被冻结,才得知此案。5、申请事由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10项,具体理由如下:原审法院未经传票合法传唤申请人,在申请人未参加庭审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是违法的。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且申请人没有被通知参加开庭,另申请人未参加庭审,非本人原因,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此致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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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

          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一、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是怎么回事?很多人都听过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的说法,但是除了专业刑事律师之外,可能大部分人都是一知半解。在具体案件中,碰到当事人家属在十几二十几天的时候,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已经收到《逮捕通知书》了,错误的以为在37天前有可能会被放出来,所以一直在数这个37天,结果人没有出来,还耽误了时间。下面我们了解一下“黄金37天”。刑事案件中所谓的“黄金37天”,是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之间的一个最长期限,但不是每一个案件都会拖到这么久。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在被刑事拘留后的7日内要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院要在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对于这些一般案件的黄金时间最长可以到14天。法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再加上检察院审查的7日,所以对于这三类特殊案件的黄金时间最长可以到37天。当然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很多办案人员延长拘留时间,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影响可能不是很大,但是对于一些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来说,当事人就可能被莫名的多关押二十几天,大家应该明白这个“黄金37天”的意义。二、如何有效的利用这个黄金时间?1、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对于在刑事案件中是否需要请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家庭的经济条件以及家属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期望值等来综合判断。个人建议是至少去咨询我们专业的刑事律师,了解案件可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尽量聘请一个专业刑事律师。2、会见了解案情当事人被拘留送看守所后,与外界隔绝,无依无靠,这种情况下只有律师能够会见。律师会见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心理支撑,并与家属建立联系;更关键的是及时向办案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及时了解案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分析,更好的把握罪与非罪,早介入早主动,委托专业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即使案件到了检察院或法院,辩护人也能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3、申请取保候审律师通过会见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况,经过对案件进行论证分析后,对于有取保候审候审可能的,会积极的与办案人员沟通,争取能够早点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如果办案人员不同意取保候审,那么就肯定会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把握好有利的事实及相应的辩解意见,提高不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4、向检察官提出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在公安不同意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律师需要跟踪好案件的进度,在办案人员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候,要尽快与检察官联系,最好能够与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以防将法律意见提交上去之时已经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是一项比较专业的工作,在这“黄金37天”内,很多工作都是只有律师能做的,所以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及时去做相关的工作,以免错过比较重要的几个时间节点。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023-05-30

          私自销售烟丝违法吗

          私自销售烟丝违法吗?擅自销售烟丝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物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都属于烟草专卖品范畴。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如果违法销售烟丝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如果无证销售烟丝,生产销售假烟等构成犯罪,会涉嫌什么罪名?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同时构成以上犯罪,择重罪处罚。如果被刑事立案怎么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根据案情最终确定最有利辩护思路,如果构成犯罪,应积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案情轻微,符合法定条件,还可以争取缓刑或不诉。总而言之,应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03-07

          故意伤害罪,您了解吗

          什么是故意伤害?您了解吗?1、一般的拉扯、被动的应急防御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吗?一般不宜认定。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2、轻伤后果的案件一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不一定。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3、对方先动手,还击后构成故意伤害吗?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确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4、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与其同去,但是没有参与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吗?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以上问题具体可以查阅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22日发布)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一、基本要求(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全面、细致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在查清事实、厘清原委的基础上依法办理案件,要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诉条件。(二)注重矛盾化解,诉源治理,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问题隐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要充分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组织、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力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促进矛盾纠纷解决以及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二、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审查案件(四)坚持全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加强现场调查走访,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证据。建立以物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避免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定案,对适用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五)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运用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准确认定事实,辨明是非曲充。(六)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重审查检材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文书形式、鉴定人资质、检验程序是否规范合法、鉴定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损伤是否因既往伤病所致,是否及时就医,以及论证分析是否科学严谨,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等。需要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检察,侦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同一鉴定事项存在两份以上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或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注意对分歧点进行重点审查分析,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棠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九)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对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无论是否能够证明伤害结果具体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均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认定处理,并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对虽然在场但并无伤害故意和伤害行为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虽然有一定参与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三、积极促进矛盾化解(十一)充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和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关证据和材料,应当随案移送。(十二)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促成当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十三)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应当及时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在解决被害人因该案遭受损伤而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的同时,促进矛盾化解。(十四)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作用。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检调、公调对接机制,依托调解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同事、亲友、律师等单位、个人,促进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十五)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人民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决定,一般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宣告室等场所进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村、社区、单位等场所宣布,并邀请社区、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就案件事实、法律责任、不起诉依据、理由等释法说理。对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以不公开方式宣布不起诉决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训诚和教育。四、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十六)依法准确把握建捕标准,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且没有其他犯罪嫌疑,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因其伤害行为致使当事人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十七)依法准确适用不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十八)落实不起诉后非刑罚责任。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诚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不起诉人在不起诉前已被刑事拘解,逮捕的,或者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检察意见。(十九)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已经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二十)对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从严处理。对于虽然属于轻伤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珍果涉恶的,雇凶伤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期间伤害他人的,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的,伤害多人的,多次伤害他人的,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残疾人及医护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的,以及其有累犯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五、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二十一)注重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办理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案件会商与协作配合,确保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准确: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剖析案发原因,促进犯罪预防,同时要注意查找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制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并与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等进行沟通,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二十二)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邻里、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组织听证,把事理、情理、法理讲清说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对其他拟作不起诉的,也要坚持“应听尽听”。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需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听证,按照《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六、附则(二十三)本意见所称轻伤害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程度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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