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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山合同纠纷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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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负责笑气工厂的经营管理会被判非法经营罪嘛

          下,在某厂房,开设XX公司,从其他公司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后用于违规分装打包并出口销售。C某负责生产、销售相关事宜,A某负责联系租厂房、购买原材料,B某负责销售和管理资金。经查,该工厂在经营生产期间,多次销售一氧化二氮给E某某所得货款共计140万余元。2022年6月,A某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聘请D某为该厂厂长,负责工厂日常人员管理、考勤、发放工资等,不参与生产、销售和分红,D某共获得工资18000元。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瓶装气体中检出氧化亚氮成分。经某发展改革委员会对一氧化二氮分装设备三十三台进行价格认定,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叁拾玖万余元。二、律师观点律师介入后,认为D某虽然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其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D某并非公司股东,不以公司获利分红,每月领取工资6000元。2.多次供述中均称不明知生产物品系危险化学品,也不清楚是否获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结合同案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D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三、裁判要点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E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鹏律师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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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 如何正确行使?

          00万余元。02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同等条件”。案涉的工业园已整体规划为半导体产业园,即入驻的企业是否为半导体企业系A公司不具有优先承租权,且A公司存在超出原租赁合同期限转租案涉场所的情形,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案涉的场所首次租赁的时间为A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03●B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变化,调整租赁厂房的业态布局,决定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予续租,重新引进符合业态发展的企业。B公司提前六个月告知了A公司不予续租情况,故其并未侵犯A公司的优先续租权,更无须赔偿经济损失。

          赵江涛律师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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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必留份适用范围,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原来,余老伯曾于2018年1月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本人已年老体衰,在世的时间不会太长了,一个儿子已走在我前头,现在老年生活主要由女儿照顾,因此决定将我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财产给女儿继承。该遗嘱由余老伯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王阿婆也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对此,大儿媳却并不认可,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依法代位继承余老伯的遗产。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余尚未成年,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而余老伯的遗嘱没有为小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其遗嘱应当无效。于是,由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裁判结果

          赵江涛律师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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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中,还款时未明确偿还哪笔借款,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利息按月支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的朋友吴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0月,张某与王某再次向刘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事项与之前借款一致。张某的朋友李某娜、李某杰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收到上述借款后,张某与王某按时向刘某支付了相应借款利息。2023年3月,刘某向张某与王某催要上述借款。张某与王某分别于4日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3年3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系用于偿还10月的150万元借款。刘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张某与王某还款时未说明还款用于偿还哪笔借款,而是在其起诉后才提出想用于偿还150万元的这一笔借款,刘某对此并未同意。40万元应用于偿还哪一笔借款。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分两次向刘某分别借款150万元、40万元本金时并未指定用于偿还哪笔借款。考虑到40万元应用于偿还该笔3种。约定抵充即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指定抵充则限定为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当此两项均不符合时,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具体顺序为:1.已经到期的债务;2.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4.先到期的债务;如到期时间仍一致的,则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赵江涛律师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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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购房登记子女名下离婚时未分割之后能否起诉分割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顺义区一号房屋的50%折价款即342万元的50%由原告所有,评估费由法院判决;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周某峰于2010年6月29日结婚,2019年10月9日经顺义区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1月21日,被告周某峰与北京F公司签订“选房协议书”,购买一号房屋,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房款共计850752元,后周某峰未经原告授权,未经原告追认,将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周某峰与前妻郭某霞所生之子周某超的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周某峰辩称:与周某超的母亲离婚时,因当年收入不高,给的抚养费较少,周某超自身有疾病需要照顾,作为父亲觉得有愧疚,在2008年左右向周某超的母亲表达了对孩子进行补偿为其购房的意思。后T公司内部集资建房,需要先交纳100万元才能抽选房屋,我交纳了100万元后抽中了涉诉房屋,因面积较小,100万元未用完,也就没有让周某超的母亲再出钱。对于购房,原告是事前知晓的,我也告诉过她。按照T公司的规定,我可以将房屋转给我指定的任何人,在我转给周某超后就是周某超个人的购房,与我无关。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被告周某超辩称:周某超没有经济收入,从未工作过,购买涉诉房屋是周某峰表达对周某超的愧疚而早在2008年即表示过意向,后来购买涉诉房屋也没有出过钱,均是周某峰出资。其他意见同周某峰。法院查明孙某英与周某峰于2010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19年10月9日经过我院调解达成离婚和解协议,已经生效并履行,但不涉及本案涉诉房产。本案涉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周某超名下。孙某英申请从北京F公司调取了周某峰购买本案涉诉房屋时的有关材料,证明周某峰有购房资格并全额支付房款;《房屋更名确认单》,“本人周某峰,所选房屋自愿将该房屋的购买权更名至周某超,若双方确认更名后出现任何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贵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出卖人周某峰签字,有买受人周某超签字,落款日期为2014.6.22。周某峰确认购房款由其全额出资,部分借款也早已还清,其中未有周某超出资,周某超的母亲即代理人郭某霞对此事实认可。经孙某英申请对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涉诉房屋的市场总价为342万元。庭审前,周某峰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房款由周某峰婚前借款,且其收入较高,购房不需要使用夫妻财产。孙某英提交与周某峰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孙某英提供给周某峰的离婚调解方案中有关于房屋的分割意见,要求进行分割,周某峰回复孙某英可以起诉处理;周某峰称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孙某英在离婚之前知道涉诉房屋已登记在周某超名下,并对此认可的事实。2020年12月25日庭审,周某峰亦提交其与孙某英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孙某英知道涉诉房屋登记在周某超名下且在离婚调解时认可该房屋归周某超所有。孙某英认可周某峰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称孙某英未表示认可涉诉房屋归周某超所有。裁判结果被告周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英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的折价款一百七十一万元。房产律师点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被告周某峰、周某超均认可涉诉房屋的购房款是周某峰单方出资购买,被告周某峰辩称是借名买房,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不符合北京市关于家庭房屋限购的规定,且购房款来源于婚前个人存款及出借款的回款,并提交银行收入明细以证明婚后收入高而未消费过婚前财产,其婚前财产完全足够支付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原告孙某英对被告周某峰所称系婚前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不予认可,认为其证人证言均不可信,与被告周某峰有亲属、同学等利害关系,且无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庭审陈述及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根据《房屋更名确认单》、《选房协议书》来看,被告周某峰实际购买房屋的事实清楚,且,被告周某峰是在与原告孙某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涉诉房屋,原告孙某英亲自去选房,被告周某超并未实际出资,该事实双方庭审均已确认,因此,法院认定涉诉房屋系原告孙某英与被告周某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关于被告周某峰辩称系其婚前财产购买涉诉房屋的辩解意见,原告孙某英与被告周某峰婚后购买房屋系事实,家庭财产混同是正常家庭生活所发生的客观情况,诚如被告周某峰所称其婚后收入较高,足够负担家庭日常支出,从其部分银行卡收入的明细来看涉诉房屋的购房款与其收入相比并不明显过高,因此,被告周某峰的辩解意见法院难以支持。关于被告周某峰主张原告孙某英在离婚调解时即知晓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周某超名下,原告孙某英已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主张,法院认为,离婚调解书未处理涉诉房屋,且在调解时涉诉房屋已登记在周某超名下,双方有争议另行处理并无不当,再有,涉诉房屋价值较高,即使原告在离婚调解之时已经知晓房屋登记在被告周某超名下,但对该房屋的财产权利并未处置,且原告孙某英从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确认其对涉诉房屋放弃主张权利,作为重大权利放弃的意思表示除法定的默认放弃表示外均需要以明确形式告知、确认,被告周某峰、周某超对此没有提交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被告周某峰、周某超关于原告孙某英已放弃财产权利的意见不予认定。关于原告孙某英主张对涉诉房屋评估价格50%的折价款,有利于房屋维持现有的占有现状,被告周某峰应予返还房屋现价值的50%即171万元给予原告。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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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他人名义买房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房屋增值分割纠纷

          请求:1、杨某聪、周某莹给付已经缴纳的各项费用14292.8元。2、杨某聪、周某莹赔偿装修损失78000元;3、杨某聪、周某莹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100000元;4、杨某聪、周某莹赔偿购房款利息153677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某聪、周某莹承担。事实与理由:杨某聪与周某莹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15日,周某莹与北京F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周某莹购买位于丰台区案涉房屋,购房款394960元。同日周某莹与我签订《换房协议》,约定,刘某芳给付周某莹押金50000元,由刘某芳先使用周某莹的限价房……,如刘某芳需永久居住周某莹的限价房,待政策允许后,周某莹需无条件协同刘某芳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办理过户手续,此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无条件归刘某芳所有,且刘某芳将享有此房的永久居住权和使用权,周某莹不能以任何理由将此房擅自收回。《换房协议》签订后,我按照约定给付周某莹押金50000元,支付购房款394960元,缴纳契税3940.80元,支付专项维修资金9852元,产权代办费500元。之后,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一直使用至今。但杨某聪于2018年7月起诉至法院,以当时不知情我与周某莹私下签订《换房协议》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该案件经审理判决:1、周某莹与刘某芳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换房协议》无效;2、刘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案涉房屋返还杨某聪;3、杨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刘某芳购房款394960元;4、周某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刘某芳押金50000元。二被告均知情我与周某莹签订的《换房协议》,杨某聪明知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入住交纳各项费用,并一直使用房屋至今。现因房屋涨价,二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杨某聪、周某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周某莹辩称,如果刘某芳确实交纳了房屋契税3940.80元,专项维修金9852元,产权代办费500元,我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支付。刘某芳一直使用该房屋,现无法确认装修价值且该装修已无价值存在,因为当初刘某芳只是换房暂住,对于装修一事,全属刘某芳自愿行为,我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同意支付装修损失。双方只系换房使用房屋,房屋只是先行借给刘某芳使用,待刘某芳的指标房下来之后,双方还要换回,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刘某芳所主张的是预期信赖利益损失,所以,双方签署的协议并非对双方未来信赖利益作出预判,双方均没有过错,刘某芳主张的房屋增值损失根本不存在,且我也不同意赔偿。虽购房款是刘某芳交纳,但该房屋是由刘某芳使用,刘某芳的房款利息远远低于占房使用费,刘某芳主张利息损失,无理由支撑。本案适用案由错误,双方换房协议约定的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并没有对价和双方约定履行的义务,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如果刘某芳坚持使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应直接裁定驳回,故诉讼费应全部由刘某芳承担,本案杨某聪不应是被告,应系第三人。杨某聪辩称,如果刘某芳能提供实际支付契税3940.80元,专项维修基金9852元,产权代办费500元的相关票据,我没有异议同意给付,同时房屋自交付时起就由刘某芳使用居住,相关的装修利益也是由刘某芳实际享有,该笔损失不应由我承担,关于房屋增值损失部分,刘某芳没有主张房屋增值损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刘某芳主张房屋增值损失情况必须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刘某芳与周某莹签订的换房合同是无效的,协议确认无效之后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就是已支付的购房款的返还。限价房与身份有关,并不存在预期利益丧失的情况,刘某芳要求增值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房屋交付之后就由刘某芳来实际居住,享有了房屋居住使用相关权益,而且并不存在利息损失。刘某芳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签订了换房协议,全部的过错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刘某芳应该对利息承担全部责任,无权要求杨某聪承担利息,杨某聪并不是换房协议当事人,是权益被侵害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现提起反诉请求:1、刘某芳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428560元;刘某芳对反诉辩称,根据杨某聪作为原告的起诉状事实理由部分可知,杨某聪自己陈述2012年11月限价房终于可以购买了,称11月回老家不知情,但2012年10月17日刘某芳已经对案涉房屋办理了入住,因此杨某聪是知晓换房协议及我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的,所谓的换房协议实际上是借名买房,在签订换房协议的时候,刘某芳是具备购房资格的,只是后来由于政策发生变化,刘某芳才不具备购房资格。正是因为换房协议实际是借名买房,杨某聪在2018年案涉房屋可以上市转为正式商品房,才会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杨某聪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杨某聪应承担全部的过错,所以其主张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无事实理由,应全部驳回。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周某莹(买受人)与F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周某莹购买位于丰台区案涉房屋,预测建筑面积49.37平方米,购房款为394960元;买受人购买该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买受人向其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申购,由政府按照原价回购;买受人购买该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的,转让该限价商品房时,买受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日,刘某芳以陈某玲的银行卡向F公司支付购房款394960元,2012年5月15日,周某莹与刘某芳签订《换房协议》,约定:周某莹和其表妹刘某芳均申请了限价房指标,现周某莹的限价房已落实到位,而刘某芳的申请指标尚在等待之中,经双方协商:1、刘某芳给周某莹押金5万元,由刘某芳先使用周某莹的限价房;2、如果今后刘某芳的限价房落实了,周某莹将押金5万元返还刘某芳;3、刘某芳的限价房落实后,如愿意调换回来,再调换;如不调换,共同办理过户手续;4、如刘某芳的限价房因种种原因无法落实,周某莹自愿不再收回自己的限价房,同时押金5万元也不退还;5、如刘某芳需永久居住周某莹的限价房,待政策允许后,周某莹需无条件协同刘某芳办理过户手续。如不办理过户手续,此房屋产权证将无条件归刘某芳所有,且刘某芳将享有此房的永久居住权和使用权,周某莹不能以任何理由将此房擅自收回;6、限价房全款共计394960元,已由刘某芳一次性全款付清。2012年10月17日,F公司交付房屋时,由周某莹、刘某芳一起办理入住手续,当日,刘某芳接收案涉房屋(毛坯状态)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刘某芳直接支付案涉房屋契税3940.8元、专项维修基金9852元及产权代办费500元。2012年10月9日,案涉房屋取得完税证明。2014年3月26日,周某莹、杨某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性质:限价商品住房,二人共同共有。庭审中,刘某芳为证明对案涉房屋支出装修费78000元,提交收据三张予以证明,杨某聪及周某莹对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杨某聪表示房屋交付状态是否系刘某芳装修我不清楚,而且刘某芳腾退的房屋墙体有洞要求刘某芳恢复至F公司交付时的状态,周某莹表示刘某芳应自行承担装修损失。另查,杨某聪与周某莹于2008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初步审核,并通过公示。2014年3月26日,杨某聪、周某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约定,载明本人是案涉房屋产权人周某莹,现约定将房屋产权人登记在配偶周某莹、杨某聪名下。如因以上产权转移引起的纠纷由双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18年8月3日,杨某聪与周某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杨某聪所有,杨某聪给予周某莹20万元作为房屋补偿,……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担,案涉房屋于2018年8月7日登记在杨某聪名下。2018年10月12日,杨某聪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将周某莹、刘某芳诉至本院,要求:1、确认周某莹与刘某芳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换房协议》无效;2、刘某芳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杨某聪;3、本案诉讼费由周某莹、刘某芳承担。本院判决:一、周某莹与刘某芳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换房协议》无效;二、刘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案涉房屋返还杨某聪;三、杨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芳购房款394960元和押金50000元;四、驳回杨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芳、杨某聪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杨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刘某芳购房款394960元;四、周某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刘某芳押金50000元;五、驳回杨某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杨某聪于2019年5月27日返还刘某芳购房款394960元,因刘某芳未在生效文书指定的期间内腾退案涉房屋,杨某聪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9月13日接收案涉房屋钥匙。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芳申请对案涉房屋(毛坯状态)进行评估。总价为2686900元。扣除法定优先受偿款后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为1884400元。裁判结果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杨某聪、周某莹连带给付刘某芳房屋契税3940.80元、专项维修基金9852元及产权代办费5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杨某聪、周某莹连带给付刘某芳房屋增值损失及装修损失106万元;三、驳回刘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本案中,周某莹与刘某芳所签订的换房协议约定,如刘某芳的限价房因种种原因无法落实,周某莹自愿不再收回自己的限价房,刘某芳需永久居住周某莹的限价房,待政策允许后,周某莹需无条件协同刘某芳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上述内容及双方后续履行情况可知,换房协议实质系借名购房关系,且业已生效的判决已经确认该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周某莹与刘某芳明知案涉房屋存在限制转让性规定仍达成换房协议且实际履行多年,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房屋指标系杨某聪、周某莹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单位申请,虽案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先后因杨某聪、周某莹签订共有协议、离婚协议发生变化,现登记在杨某聪名下,但杨某聪、周某莹在签订共有协议时亦约定如因产权转移引起的纠纷由双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不能对抗案外人,故杨某聪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案涉房屋增值损失的问题,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限价房性质、房屋的升值情况、刘某芳支付购房款、占用使用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发,法院酌情确定增值损失为105万元。关于刘某芳已经交纳的房屋契税3940.80元、专项公共维修基金9852元及产权代办费5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刘某芳主张的装修款,刘某芳接收毛坯状态下的房屋之后进行了装修,案涉房屋装修属于不可拆除的房屋添付,杨某聪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装修已经不复存在,故综合考虑刘某芳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达7年多之久,法院结合刘某芳的装修支出及双方过错程度折算应支付的装修残值为10000元。关于杨某聪反诉主张刘某芳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及刘某芳主张杨某聪、周某莹支付购房款利息问题,之前生效的判决,判决刘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案涉房屋返还杨某聪,杨某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刘某芳购房款394960元,考虑到刘某芳虽实际支付购房款但刘某芳亦实际占用案涉房屋,故就双方分别主张费用可以冲抵。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靳双权律师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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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一)未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四)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五)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迟延,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六)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七)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商品房经营者的原因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律师补充: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黄维宝律师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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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避商检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黄维宝律师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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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房屋位置1、甲方及共有人自愿将座落于,房号为,约平米(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由于是自建房,故该房屋没有房产证。乙方对该房屋没有房产证的情况已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及无房产证的情况均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作为住房使用;房屋共有人签字:;身份证号:二、成交价格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上述转让的房屋只计总价,不论面积。三、付款及交房约定1、付款时间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付清;2、甲方按照双方约定,完整的向乙方交付房屋。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按现状交付房屋;2、因现在甲方无房产证,故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该房屋所有权即转到乙方名下,甲方不能因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任何原因而向乙方提出返还房屋等任何要求;3、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可以取得房产证,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将房产证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不能因为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而提出任何要求;4、甲方保证并承诺该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未就该房屋进行过任何抵押或二次买卖,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对该房屋进行正常居住或处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5、甲方应保证对出售之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有权对其进行买卖;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对房屋及土地进行任意的处置,甲方不得干涉;7、本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即转至乙方名下。之后,因第三方行为导致该土地及房屋产生的任何补偿款、赔偿款均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就补偿款、赔偿款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五、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若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天向乙方承担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5款、第6款、第7款之约定的,除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房款外,还应当按照房款总额的30%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六、争议的解决办法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七、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共有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

          王督律师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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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修房受伤怎么办

          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本案中,##与##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应当由其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修建房屋的相关事宜承包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等。在此过程中,###为了完成合同约定内容,雇佣###等人从事劳务活动,##在劳务活动过程中受###的指挥,由###向其发放工资。事故发生前,答辩人并不知晓此人的存在。故此,###与###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本次事故应当由###与###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答辩人###无关。二、被答辩人已经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确认。2024年#月##日,被答辩人与###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发出了(2024)甘1###诉前调确###号民事裁定书。据此裁定书可以明确,双方确认本案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接受劳务的一方为###,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那么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双方已经达成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再次要求答辩人赔偿并无法律依据。三、即便答辩人将劳务承包给了无资质的个人,法律后果也仅仅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没有法律规定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83条,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答辩人###系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系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因此,将建筑活动的部分劳务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并无不当。反之,即便答辩人将部分劳务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后果也仅仅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答辩人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据此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王督律师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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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性强奸如何判定

          猥亵儿童罪,如果是14周岁以上,也不存在强制猥亵儿童罪,只能看后果,如果严重的话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侮辱罪。第二种:女性强奸女性,不成立强奸罪。此情况可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或者故意伤害罪。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婚内强奸是否属于强奸罪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婚内强奸肯定是违法行为,至于是否构成强奸罪,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对婚内强奸有不同观点的原因是,婚姻是否必然导致性行为如果婚姻是发生性关系的必然原因,那么婚内强制发生性关系就不可能成立强奸罪,否则,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死板理解,不区分情况套用强奸罪,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由于婚姻的形态、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而不断变化,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社会阶层对婚姻的理解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对婚姻的认识应当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且形态不一的社会现象。目前,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黄一桂律师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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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绝外调被炒?女子怒告公司!律师:工作地点“服从安排”无效

          司安排”,因此,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调动安排。一些人则认为,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调动,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雇员工。那么,究竟谁的观点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日案例小赵入职某服饰有限公司,在长沙担任专柜导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赵的工作地点“服从公司安排”。两年后,由于小赵工作的商场专柜撤柜,公司向小赵发出通知,要求她从长沙调往上海工作,岗位保持不变,基本工资将增加两千元。同时,通知中还明确指出,如果小赵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将被视为旷工。然而,小赵拒绝前往上海。随后,公司以小赵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做出了开除她的决定。小赵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的开除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她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今日说法某服饰有限公司开除小赵的行为是否违法?一、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系无效约定。小赵的工作岗位系普通营业员,应当认定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长沙为小赵的工作地点。二、公司不可单方变更小赵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长沙,小赵的工作地点变更范围应当以长沙市为限,超出长沙市变更小赵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小赵协商一致,不可单方变更。三、公司异地调动小赵的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公司在商城专柜撤柜后,将小赵调至上海专柜工作,但小赵的职位系营业员,又是湖南本地人,长期工作生活均在长沙。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小赵到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工作,且未对小赵来沪后的工作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公司异地变更小赵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四、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小赵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不构成旷工。在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协商中,公司与小赵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本质上意味着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未能达成共识。在公司异地变更小赵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的前提下,小赵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海工作,并不存在旷工的主观恶意。公司未能妥善安排小赵新的合理工作地点,由此认定小赵旷工显然不合理,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欠妥。最终,劳动仲裁委认定某服饰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依法向小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俊颖律师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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