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宁法考每日一练【知识产权法】-单项选择题6.24

阜新中公教育网 2020年06月24日 17:48:35

      导语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行政、刑诉、民诉次之,三国法、理论法、商经法被称之为小法,但也是背多分科目,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知识产权法》的单项选择题。快来测一测吧!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12/三/18)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


      1.【考点】专利权人的权利(许可实施权);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公司虽然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甲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合同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本题中,获得实施许可权的甲公司,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A项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无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B项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C项中,甲公司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甲公司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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