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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克难 以“数”制胜

福建检察: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法治密码

2024年05月07日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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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老客户”又回来了。看着一沓来自海外的订货问询,福州一家以汽车配件出口为主要盈利点的企业负责人感到欣慰。

曾经,这家企业子公司的一名高管另立门户,将企业多年苦心经营而来的海外客户信息据为己有,自己做起了生意,至2020年6月案发的4年间“赚”了840余万元,而“老东家”的营业额大幅缩水。

据了解,这起福建首例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由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处林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万元。办案中,检察机关及时追赃止损,企业与海外客户信任重构,经营焕发新生机。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命脉。一个商标专利,一旦被冒用滥用,足以让企业竞争无力,失去市场。一个商业秘密,一旦被窃取盗用,足以让企业陷于困境,濒临破产。而维权之路漫长艰难,亟待用足法治之力。

以创新举措提升保护知识产权质效,用法治方式护航新质生产力,福建知产检察护企融合发力,为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澎湃动能。

新共识,统一司法认定标准

2020年5月,厦门市行政执法部门在现场查获熔喷PP产品改性聚丙烯40余吨,包装袋上印着“上海某公司”“fishareX”标识。该产品为张某经营的上海某公司转委托在厦门代工生产。案发后,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3年3月,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及张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FishareX”商标权利人浙江某公司申请抗诉。

仅一个字母大小之别的“fishareX”与“FishareX”是“相同商标”吗?“改性聚丙烯”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加工塑料、生产加工用聚合物珠粒”能否认定“同一种商品”?牟利动机是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海某公司及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基于上述事关罪与非罪问题,思明区检察院与一审判决不同意见提出抗诉,厦门市检察院接续监督支持抗诉。2023年8月,该市中级法院终审法槌落下,认为抗诉理由成立,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上海某公司及张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得到二审判决采纳。

为助力品牌强省建设,2023年,福建检察机关会同省公安厅、省版权局等共同推进“昆仑”“剑网”“龙腾”等专项行动,共起诉商标犯罪693人,福建鞋服、陶瓷、茶叶等相关企业商标得到有效保护。

“上海某公司及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抗诉意义还在于,进一步明确‘商标使用行为’司法认定标准。”办案检察官表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对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不是路归路、桥归桥非黑即白那么一目了然、泾渭分明。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需要在执法司法部门精于从法治上着力,在实践中不断凝聚共识,积累经验,对是非曲直作出正确判断。

4月22日,福建省检察院发布的2023年度《福建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各级检察机关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全年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2人,起诉899人,追捕追诉119人,同比上升108%。推进知识产权“一案四查”,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5件,同比上升104%。

新“算法”,难题新解类案可鉴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确定犯罪数额,是产权保护司法实践中绕不过的难题。“我们坚持能动履职,以法治思维和系统思维准确把握复杂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依托个案办理解决类案问题,通过办理引领性、标志性典型案例,推动构建司法处置规则。”福建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介绍。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龙头企业,龙某、姜某等员工离职后,成立东莞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并用A公司的技术配方生产销售同类产品。

显然,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但给公司造成了多少损失?两大难点摆在办案人员面前:因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A公司产品销售量减少了多少?无法确定;两家侵权公司实际获利多少?也难以查明。

面对两难,检察机关与价格评估公司充分研究论证,给出“算法”:以侵权公司生产材料采购量推算出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并经第三方机构数模分析,确定涉案商业秘密对产品利润贡献率,进而准确认定本案造成的损失数额。经评估,东莞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共造成A公司损失1310余万元。

2022年6月,福鼎市检察院对该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23年3月,法院分别判处东莞公司、江苏公司罚金200万元和500万元;判处被告人龙某等4人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影响创新驱动发展。”检察官指出,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及侵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算法”为判决采纳,为同类犯罪案件侵权数额计算提供有效参考,增强科创企业创新创造信心。

据介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经营信息类与技术信息类案件不同,难以通过鉴定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福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林某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案,围绕经营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特征,引导侦查取证,厘清直接因果关系,最终认定属于商业秘密,为此类案件办理起到示范指引。

数字赋能,线上线下提质增效

维权周期长、成本高更是产权受侵企业的一大痛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福建检察机关以问题为导向,向“新”而行,坚持“数智”引领创新履职,知识产权检察“新”风扑面。

恶意诉讼手段隐秘,花样多变,监督线索难发现。泉州市检察院构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模型”,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多项特点,提炼监督规则,将海量离散性信息转化为案件要素矩阵,2023年筛查出相关线索105条,推进恶意诉讼类案监督。

厦门市检察机关聚焦办理跨境网络售假、侵犯核心代码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的难题,协同侦查机关积极寻找突破口。

该市思明区检察院办理陈某军侵犯商业秘密案,借助高科技取证、智能代码比对等专业手段,有效提取固定重要电子数据,强化源代码版本、路径、功能分析和鉴定,精准认定罪名、指控犯罪。

着眼电商快速发展、直播带货活跃现象,前瞻思考网络维权难题应对之策。晋江市检察院依托中国晋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成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站,与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升级快速维权机制,跑出线上线下维权加速度。

以同题共答、难题共解为理念,2023年4月,厦门思明区检察院联合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6家市场监管部门设立全省首个“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中心”,以“案例同育、人员合署、数据互联、法律共研”模式,形成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知识产权协同保护联动机制,让维权来得更好更早更快。

宁德市检察机关聚焦当地科技创新产业,因地制宜探索跨地域知识产权检察协作模式,推动蕉城、屏南、福鼎、霞浦四地联合签署“加强科技创新产业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意见”,建立健全沟通联络工作机制,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协同履职,有效统筹整合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力量,形成产权保护更强合力。

“护航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我们将主动融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以检察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省之光,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添彩。”福建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黄秀强表示。(张仁平)

(责编:江苇杭、刘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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