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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照片并注明对方欠钱不还,侵权吗?

来源:芦淞区人民法院2024-05-21 17:23:16

导读: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相识多年,以姐妹相称。2022年6月,李某依着好友关系,在刘某处“刷脸”购买一部手机,此后仅支付了1000元。在刘某多次催要下,李某承诺余款1750元将在2022年农历过年前付清。谁料,年底了,李某不但未兑现承诺支付余款,反而将刘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拉黑”,刘某一时无法联系上李某,既担心李某发生了什么意外,又怀疑李某是不是想“赖账”。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相识多年,以姐妹相称。2022年6月,李某依着好友关系,在刘某处“刷脸”购买一部手机,此后仅支付了1000元。在刘某多次催要下,李某承诺余款1750元将在2022年农历过年前付清。谁料,年底了,李某不但未兑现承诺支付余款,反而将刘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拉黑”,刘某一时无法联系上李某,既担心李某发生了什么意外,又怀疑李某是不是想“赖账”。2023年4月,刘某无意中在某音平台看到了李某的账号,发现李某发布了不少生活视频。刘某才知李某并未有何变故,只是不想还钱。怒从心头起,遂将李某视频截图,并将截图中的李某肖像P上 “欠钱不还”几个大字后发布在自己的账号。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刘某损害其名誉,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

虽然被告刘某在某音平台将原告李某视频截图并P上“欠钱不还”字样后发布,但该视频发布时,原告确实存在欠付被告货款的情形,且被告在2023年10月已通过诉讼途径确认了自己的债权,故被告并未虚构事实诽谤原告,也未对原告采取侮辱行为,且案涉视频在被告就货款事宜进行诉讼前已经删除。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声望、信用等因该视频受到贬损,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教育,刘某也认识到,虽然李某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在先,但通过“网络大字报”的方式维权仍有所不妥,刘某当庭向李某表达了歉意。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当今网络信息化和社交媒体高度发达,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重视自身人格权利,名誉权纠纷不再是“名人”的专属,那么收到让人不高兴的评价时,名誉权就一定受到了侵犯吗?名誉侵权该怎么界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前述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侮辱,即故意使用脏话等侮辱性言辞贬低他人人格;二是诽谤,即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他人声誉。因为名誉权是一种依靠他人评价而产生的人格权利,故判断名誉权是否收到侵害,同样也应当以当事人受到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作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第三人知悉”标准,行为人如采取侮辱行为或诽谤行为并对外公示,致使第三人知悉,一般即可认定行为人构成名誉侵权。本案中,因被告没有诽谤行为和侮辱行为,也及时删除视频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没有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对于原、被告来说可谓“幸运”。而如今,大家对于社交媒体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表达也更加容易情绪化,一旦言辞不慎就可能造成侵权后果。法官也借此案提醒大家,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使用法律手段维权,切莫冲动行事,“原告”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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