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恶意透支信用卡律师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7月15日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A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卡号**),该卡由A某个人使用。截止2022年3月21日,公安局立案侦查时,透支本金7万余元。某银行从2020年7月份开始多次短信(每月)、电话进行催收,在多次收到某银行有效催收后,A某仍拒不偿还。

      A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主动归还500元本金。截止2022年6月10日A某贷记卡应还本息10万余元。A某后于2022年6月底偿还完毕,取得受害人某银行谅解。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A某的行为虽然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A某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A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A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根据2018年11月28日,修正后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A某有故意伤害刑事犯罪前科,但未因信用卡诈骗受过处罚)。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最终认为A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归还涉案款,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A某不起诉处理。

      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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