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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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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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孝顺律师,男,汉族,联系电话:15039726278。毕业院校:2013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法学院学位: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律所: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职称:三级律师。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主要方向: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刑事辩护等。顾问单位: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浉河区金牛山街道办事处等。代表业绩:1、李某某与某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改判);2、信阳市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3、马某某诉河南省某集团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4、张某某诉涂某合同纠纷(一审胜诉);5、冯某某诉信阳市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当事人争取40余万元赔偿);6、信阳市某实业公司破产纠纷案件(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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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王孝顺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执业律所: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115*********042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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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违法降职降薪 劳动者获赔偿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4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营业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申请人晋升为主管岗位。2022年3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工作内容为管理,乙方工作地点为河南。2022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工作岗位调整通知》,在未和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岗位由XX业务部主管岗位调整为信阳片区XX业务部仓管岗位,薪酬参照调整后岗位标准执行,调整原因为:本年度行政扣分已达8分,周期内暂无网点负责人竞聘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降低了申请人岗位等级,并降低了薪酬待遇,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实质变更,应当与申请人协商一致。根据XXX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总则规定:对员工的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以公历年为一个计分周期。第四部分规定: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因直接责任处罚和管理责任处罚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给予降级/降薪处理,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恢复原有职位/级别或薪资水平。申请人的扣分尚未达到10分,且计分周期未满一年,被申请人在没有制度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调岗降薪,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工作期间,申请人有1天年休假未休,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705.73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191元。案件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未休假工资共计4万元;3、双方因此次劳动合同纠纷已全部了结。王律师点评:本案因劳动者遭遇不公平降职降薪而产生纠纷,律师依法提起仲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过律师不懈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4万元的赔偿,案件圆满解决。

    王孝顺律师

          王孝顺律师代理徐某起诉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胜诉一案

          案情介绍:被告杜某承包了被告简某位于信阳市浉河区XX村家中的自建房工程,杜某雇佣原告过去干活,工钱为200元/天。2021年7月30日,原告在脚手架上筑墙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XX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颞骨骨折、眶骨骨折、胸椎骨折、颈椎骨折、桡骨骨折、肺部感染,经住院治疗24天后于2021年8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全休三月,双腕支具外固定六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人身受到伤害遭受的各项损失,被告杜某仅垫付了医疗费42000元,其他损失拒不赔偿。被告简某称,徐某受伤与其无关,也不赔偿损失。另外,原告干活的工钱,被告杜某也拖欠5000元未付。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杜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简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劳务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杜明,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与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杜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145904.29元(见赔偿清单);2、请求判令简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杜某支付劳务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判决结果:一、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4619.73元。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办案心得:本案因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产生纠纷,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确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积极行使申请伤残鉴定的权利,最终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为当事人争取了十几万元的赔偿,案件圆满解决。

    王孝顺律师

          王孝顺律师代理雷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胜诉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17日,被告因为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便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10万元,被告同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雷XX拾万圆(¥10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杨XX(4115XXXXXXXX),转到建设银行(621XXXXXXX)开封龙庭支行。借款人:杨XX”。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绝偿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杨XX自愿同意向原告雷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分两笔偿还,分别于2022年11月2日偿还2万元,2023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8万元,如未按期足额还款,被告杨XX自愿承担2万元违约金。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被告杨XX自愿承担.律师点评:本案因借钱不还产生纠纷,律师依法通过诉讼手段维权。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关系,律师积极促成调解,被告当庭履行2万元,剩余款项承诺在春节前偿还完毕,案件得以圆满结束。

    王孝顺律师
  •       在出借款中预先扣掉利息,借款本金该如何计算? ​

          100000元,给小张出借款人:小王年月日”,小张在给小王借款时,直接扣掉半年利息82000元,那么小王是否应按借款100000元偿还借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并计算利息。小王只需按照实际借款82000元计算利息。

          2023-09-08

          借款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100000借款人:小王20181014分,小王是否应按照约定的月息4分要求小张支付利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中国银行业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小张出借的款项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小王只需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可。

          2023-09-08

          夫妻一方所负的经营性大额债务该如何处理?

          小王和小刘结婚多年,小王瞒着小刘与人合伙做生意,因资金不足向小黄借款50万元,并向小黄出具其本人签名的借条一份。后经营不善,50万元全部赔完。现在小黄起诉要求小王和小刘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小刘应该怎么办?答:小刘可以抗辩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王借款时小刘并不知情,小刘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小王所借的款项也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生意周转。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刘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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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03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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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02月19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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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2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