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吗?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7月03日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只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构成劳动关系,员工受伤后便不是工伤,单位也无需承担各种保险责任、劳动保护责任等义务。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一、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且劳动者亦有权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拒不签订,需要自建立劳动关系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如何证明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未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法获取报酬的,那么一般认为双方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产生纠纷时,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均可以成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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