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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你热心的付出,变成了冷冰冰的无感,那就离开
    司镇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0年4月出生,隆回县三阁司镇人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于2007年7月在东莞市长安镇打工时相识,随后不久双方即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4月双方生育女孩孙某婷,2009年6月双方随即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月双方再生育男孩孙某华。随着小孩出生,家庭支出越来越大,而被告却越来越懒惰,愈发幻想着不劳而获,沉迷于网络赌博,因此原被告经常为此吵闹骂架,2023年7月,双方吵架后随即分居至今。办案过程:郭某在浙江打工,因为请不到假无法回家办理离婚,所以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在办妥所有委托手续后,随即网上立案,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离婚!办案结果:一,郭某与孙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孙某婷由原告郭某抚养,婚生男孩孙某华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辆别克牌小车归原告郭某所有,该车剩余贷款亦由原告郭某在2026年7月26日之前还清,被告孙某自愿协助原告郭某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费用由原告郭某承担;四,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审判员刘湘南二0二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罗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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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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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成功案例
    面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单位的方式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工资是老板通过微信发放,劳动者能够提供单位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服、工作场地照片等证据。二、律师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从次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三、仲裁请求和提供的证据请求裁决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9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另外一倍工资;3、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00余元。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微信主页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服照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邮寄详情》等。四、仲裁裁决结果。经过仲裁委居中协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劳动者尽快获得了预期的补偿,用人单位也减少了违法损失,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五、律师总结。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能够证明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很重要,因为一切的劳动仲裁请求均以劳动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具体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件,劳动者除了证明劳动关系外,最好对入职时间、工资收入水平进行举证,这样才能计算出另外一倍工资的金额。另外,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很有讲究,律师建议通过邮政书面送达的方式解除,如果劳动者填好辞职申请交给单位,因为没有证据,单位可能矢口否认劳动者提出过离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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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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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去世,子女与继母关于遗产分割发生纠纷
    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鹏位于海淀区一号的房屋;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某鹏与被告一高某共有财产四川省成都市A号房屋、成都市B号房屋,并由原告继承赵某鹏财产的50%;……。事实及理由:1999被继承人赵某鹏与刘某某夫妇分别订立遗嘱并公证处公证,将双方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归双方唯一的女儿赵女士所有。随后刘某某于1999年7月26日病故。此外,刘某某的母亲于2007年去世,刘某某的母亲生前共育有两个女儿,另一为被告二刘某。2003年3月26日,被继承人赵某鹏与被告一高某于再婚前订立婚前公约并经某公证处公证,约定双方各自婚前所有的房产在任何一方去世后,将各自持有的房产遗留予原各自子女继承。被继承人赵某鹏和被告一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四川省多套房屋。2018年被继承人赵某鹏因病去世,经多次协商,原告与被告一就被继承人赵某鹏遗产继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得知被告一陆续私自处置被继承人遗留财产,被告一的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高某辩称,万寿路房屋在原告母亲过世后赵某鹏自行购买,应依据再婚公约进行处分,由被告享有居住权,两份继承无效。立遗嘱时房屋还没购买,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据,所以遗嘱是无效的。立遗嘱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对于四川两套房屋、我方尽到抚养义务,我方应该多分遗产,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配遗产。刘某辩称,我方放弃继承,由原告继承。李某述称,我方是高某的独生子女,被继承人与我方形成抚养关系,而且在高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后我方一直照顾被继承人,被继承人过世后也是我方操办丧礼。一号房屋我方同意按照再婚公约处分,高某享有居住权。对于其它房产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该分配;向高某多分,我方少分。法院查明赵某鹏与刘某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赵女士。刘某某于2000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刘某某的父亲刘某1于刘某某之前去世,刘某某的母亲陈某霞于2007年去世。刘某1与陈某霞共生育有刘某某、刘某两个孩子。2003年3月26日,赵某鹏与高某订立再婚公约:1、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房产、存款、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等支配权仍属于原拥有者。在此承诺再婚前双方各自办理的公证等法律手续仍有效。2、双方各自婚前拥有的房产在任何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拥有使用权直至去世(无继承权)。待双方均去世后,承诺将各自持有的房产遗留予原各自子女继承。2003年3月28日,赵某鹏与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12月11日,赵某鹏因病去世。1999年7月16日,赵某鹏与刘某某分别订立遗嘱并经某公证处公证,主要内容为:在我去世后,将双方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留给女儿赵女士所有。2000年11月30日,赵某鹏与单位签订售房协议书,购买上述房屋,登记在赵某鹏名下,登记的地理位置为海淀区一号(以下简称海淀房屋)。赵某鹏生前单位出具证明表示上述房屋系1998年分配给赵某鹏,按照1997年价格计算房价,折算了赵某鹏与刘某某的工龄。全部住房房款已结清。现赵女士依据遗嘱要求继承上述房屋,高某表示去世时,房屋还没有购买,故遗嘱无效,要求保留其居住权。赵女士认为再婚公约无效,不同意高某继续居住该房,居住权与本案无关。赵某鹏和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四川省成都市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及位于四川省成都市B号(以下简称B号房屋)的办公商品房一套,均登记在高某名下。另,赵某鹏和高某结婚时,李某已经成年,李某认为其与赵某鹏形成抚养关系,其一直照顾赵某鹏,赵某鹏过世后其也操办丧事,赵女士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配遗产,应向高某多分,其可以少分。赵女士不予认可,认为李某与赵某鹏并未形成继子女关系,偶尔给付抚养费不构成持续抚养。就遗产继承比例,高某主张赵女士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向其分配,高某与赵某鹏共同生活,在赵某鹏生前由其进行照顾,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多分。为此,高某向本院提交出入境查询结果及邻居米某、赵某鹏的朋友钟某出庭作证,表示没有见过赵女士看望赵某鹏。赵女士不予同意,表示赵某鹏长期遭受高某的经济控制、交友控制。2015年被继承人赵某鹏因病住院,赵女士及丈夫始终陪护在侧,支付相应费用。赵某鹏去世时,丧葬事宜均由原告丈夫操办,相应费用由其支付。裁判结果一、赵某鹏名下位于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女士继承50%的所有权份额;二、高某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A号房屋由高某、赵女士按份共有,其中高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赵女士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三、高某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B号房屋由高某、赵女士按份共有,其中高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赵女士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房产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海淀房屋虽然系赵某鹏在刘某某去世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该房屋在刘某某生前已经购买,缴纳购房款,故该房屋应属赵某鹏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鹏与刘某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该遗嘱系有效遗嘱。根据赵某鹏与刘某某的公证遗嘱,该房屋全部份额均应由赵女士继承。但赵某鹏在公证遗嘱后通过公证再婚公约的方式,对赵女士继承房产附加了条件,即高某生前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且赵女士继承赵某鹏在海淀房屋中的份额的时间为赵某鹏及高某均去世后。故赵女士现只能继承海淀房屋50%的份额,剩余50%的继承条件尚不成就,待条件成就后再行继承。高某依据再婚公约要求继续居住该房屋,理由正当,但考虑到赵某鹏只有处分海淀房屋50%份额的权利,赵女士继承刘某某的房产份额后,亦有权居住该房。具体居住方式由双方另行解决。高某名下的两套四川房屋系高某、赵某鹏婚后购买,应属二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赵某鹏的遗产。赵某鹏生前未就四川房屋留有遗嘱,该赵某鹏在四川两套房屋中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平均分割。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赵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故对高某要求赵女士不分遗产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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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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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占用老人房屋,老人起诉腾退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并交付于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旭与被告赵某杰为母子关系,宋某芳为赵某杰的妻子,赵某昊系赵某杰与宋某芳的婚生子。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是本案诉争房屋。2012年6月16日,原告作为被征收人与北京市某单位就北京市门头沟区D号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11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2018年10月21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选房安置协议书》,最终获得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为其中之一。2022年初,原告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两套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某旭享有。现判决书已经生效。现三被告仍旧住在一号房屋,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其搬出一号房屋,但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时至今日,作为一号房屋的所有人,原告依旧没有入住。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赵某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我们三人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是被征收房屋的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我们一家三口长期与刘某旭共同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直到改造拆迁。拆迁之后,我们三人与刘某旭搬到一号房屋,直到2019年2月份另一套安置房下房,刘某旭搬到另一套回迁房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居住。我们三人认为我们应享受安置房的居住权。二、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承租公有房屋(含已购公房)院内无证房屋,按60%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之前判决中,已经认定被征收房屋中的W号自建房为赵某杰夫妻二人出资建盖。如果没有W号房屋的面积,在征收改造中是无法获得目前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故不能忽略W号自建房所产生的实际拆迁利益。三、我们一家三口从始至终对刘某旭很孝顺。请求法院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宋某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赵某昊意见一致。我们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把她照顾很好,我们拆迁之前有地方住,拆迁之后不能让我们没地方住,现在民法典也规定我们有居住权。被告赵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赵某昊意见一致。法院查明刘某旭与赵某德系夫妻,二人生育赵某刚、赵某翔、赵某杰、赵某丽四名子女;赵某杰与宋某芳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赵某昊;赵某德于1975去世。刘某旭于2022年1月28日起诉赵某刚、赵某翔、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周某娟、赵某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某旭享有;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某旭享有。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书已经生效。关于一号房屋现状,刘某旭、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均表示现一号房屋由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占有使用。庭审中,刘某旭认为一号房屋相关权利归其所有,要求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将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刘某旭。提供了判决书,以证明其主张。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对上述判决书真实性认可,对判决结果均不认可。提供:1、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证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是征收房屋的在册人口以及实际居住人口;2、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明W号自建房可以折60%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前判决书,证明法院认定W号自建房是赵某杰和宋某芳自建的;居住证明,证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长期在一号房屋居住;我们一家人与原告一起生活的照片,证明我们对原告刘某旭尽到了赡养义务;赵某杰给原告支付赡养费的单据,证明赵某杰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裁判结果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清空并腾退返还给刘某旭,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房产律师点评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前案诉讼生效判决,刘某旭系一号房屋权利人,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要求实际占有人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返还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杰、宋某芳所述二人所建自建房在拆迁中被认定面积,存在拆迁利益,对取得一号房屋存在贡献的问题,之前案件已对此已经进行审查,但该情况并未影响一号房屋权利归属的认定,二人应享有的相关拆迁利益,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刘某旭作为一号房屋的权利人,并未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订立合同设立居住权,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曾长期在原被拆迁房屋及一号房屋居住的事实,亦无法推论出三人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故对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以此为由拒绝腾退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赵某杰、宋某芳身体状况不好,二人与赵某昊名下均无房屋的答辩意见,不能对抗房屋权利人要求三人腾退房屋的主张,故对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的该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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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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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遗产房屋,亲属主张购买时其有贡献,要求获得房屋份额法院支持吗
    请求:1、请求判决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产,由原告享有1/2份额;2、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产(以下简称“某房产”)分配问题。1985年之前,陈某贤(原告父亲)、周某娟(陈某贤妻子、原告母亲)与母亲(陈某贤母亲、原告奶奶)一起居住在西城区某胡同某号中。1985年,陈某贤就职于某公司筹建处(现为:某有限公司)期间,该公司有拆迁政策以旧房换新房。陈某贤有一个三居室楼房的置换机会,但是需要三间平房进行置换。可是陈某贤自住的西城区某胡同某号只有平房两间,还需要一间平房才可以符合置换三居室楼房的条件。陈某贤为了其母亲的生活便利,希望可以置换到三居室房产中居住,楼房具有独立的卫生间,生活也更加得便捷。于是,陈某贤恳求本住在某号(一间平房)的原告以旧房换新房,置换到某房产和陈某贤、周某娟及其母亲一起居住。原告考虑到奶奶的身体状况,并在其父陈某贤再三恳求下,于是同意了房屋置换的提议。将自己居住的某号平房一间和陈某贤位于西城区某胡同某号的平房两间一起置换来了三居室的某房产。1985年3月6日,原告及其爱人与陈某贤、周某娟及母亲一起入住到某房产中。对此,2012年8月21日,原告父亲陈某贤作出《关于我的住房产权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在该《说明》中陈某贤明确表述:“1985年西城区某公司拆迁我用西城区某胡同某号平房贰间,大儿子陈某文用海淀区某号平房壹间换的某号叁居室壹套。因此我应有该房三分之二的产权,陈某文应有三分之一的产权。2002年房改时我们购买的此房,当时由四个子女掏的钱每人壹万元,产权证写的我的名字陈某贤,但是产权应该只有我的三分之二,陈某文的三分之一。因此在我去世后他们继承时,只能继承这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归陈某文个人所有。”2008年4月,被继承人陈某贤爱人周某娟去世,未留遗嘱,某房产未做分割。2023年1月2日,陈某贤去世,在原被告处理陈某贤后事之际,照顾陈某贤生活起居的保姆敬女士,拿出了陈某贤生前2018年3月12日所立《遗嘱》,这时原、被告才知道该《遗嘱》的存在。《遗嘱》写明:“我陈某贤现在立下遗嘱:我决定把我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三居屋产权房证我的4个子女平均分配,每人各分得4分之一……”。原告被告多次协商无果。被继承人陈某贤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陈某芝、次女陈某娜、长子陈某文、次子陈某坤。现陈某娜去世。原告与三被告多次沟通处理某房产事宜,因为《说明》及《遗嘱》有存在表述冲突的部分,所以为了避免家庭矛盾升级,原告寻求司法途径来公平公正处理。三、被继承人陈某贤无权对属于原告的房产份额作出处分。陈某贤设立的上述《遗嘱》,将某房产完全视为自己所有,与事实情况不符。陈某贤对于属于原告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作出无权处分,该《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处分其本人应有的三分之二房产份额的这一部分有效。综上,请求贵院判如所请。陈某芝、陈某坤、秦某杰、秦某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老人的财产,没有原告的份额。涉案房屋原为陈某贤单位分配的公房,承租人是陈某贤,2000年进行的房改,房改时用了陈某贤和周某娟的工龄,2002年拿到房产证,登记在陈某贤名下,拿到房产证之后,涉案房屋的产权没有变更过,也没有抵押等情况。法院查明陈某贤和周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初婚,共育有陈某文、陈某坤、陈某芝、陈某娜四个子女。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陈某贤和周某娟无养子女、继子女。周某娟于2008年4月4日死亡,周某娟死亡后陈某贤未再婚,陈某贤于2023年1月2日死亡。陈某娜与秦某峰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初婚,生育秦某杰一个子女,后陈某娜因死亡注销户口。1980年3月1日,陈某文承租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的北房一间,并办理了房屋租赁契约。1985年3月6日,陈某文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准住证,该准住证载明:新址为涉案房屋,原址为某号,人口一人,间数一间,备注某换证。2001年土地管理局(甲方)和陈某贤(乙方)签订了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载明:甲方将座落在西城区某号楼房一套,出售给乙方。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登记至陈某贤名下。2000年8月,陈某贤、陈某文、陈某芝、陈某坤、陈某娜签订了《关于房屋产权协议书》载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三居室楼房一套,以陈某贤的名字于2000年8月从西城区房管局购买了房屋产权,价格总计肆万元。四个子女:陈某芝、陈某文、陈某坤、陈某娜每人拿出壹万元购买,经共同协商取得如下协议:该房在老人陈某贤和其老伴周某娟生前有居住权,任何子女不得干涉。只要二位老人有一人健在,就有权居住,任何人不得提出异议。如二位老人都离开人世,该房房屋产权由四个子女共有,每人拥有四分之一房权。该房到时如何处理,如卖出或谁居住,由四个人平等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五份,老人及四个子女各只一份。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关于我的住房产权情况的说明》一份,载明:1985年西城区某公司拆迁我用西城区某胡同某号平房贰间,大儿子陈某文用海淀区某号平房壹间换的某号叁居室壹套。因此我应有该房三分之二的产权,陈某文应有三分之一的产权。2002年房改时我们购买的此房,当时由四个子女掏的钱每人壹万元,产权证写的我的名字陈某贤,但是产权应该只有我的三分之二,陈某文的三分之一。因此在我去世后他们继承时,只能继承这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归陈某文个人所有。该材料尾部签有“陈某贤”三个字,时间为2012年8月21日。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陈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以涉案房屋系由三间平房置换而来,因原告系其中一间平房的公房承租人,故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然而调换承租公房并不会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化,导致涉案房屋所有权变化的原因是陈某贤参加房改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在房改购房时使用了陈某贤和周某娟的工龄,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着实难以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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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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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享有居住权的房屋无法正常居住,居住权人起诉维权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无法居住涉案房屋的补偿款共计67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第三条:顺义区xxx房屋归杨某鹏所有,杨某鹏不支付陈女士折价款,另一方面原告未主张该涉案房屋的折价款,而是享有该房屋十年的居住权益。但离婚后被告开始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也曾多次报警,但警察一走,被告对原告更加变本加厉,2020年6月,原告迫于无奈只得带孩子搬离涉案房屋另行租房居住,期间又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干脆将涉案的房屋门锁进行了更换,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入内,2021年10月被告又将涉案房屋挂在中介上进行出租和售卖。原告的居住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被告杨某鹏辩称:一、本案是居住权纠纷。陈女士以居住权纠纷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在此之前并没有关于居住权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定。二、陈女士根据调解书第三项约定“顺义区xxx房屋归原告杨某鹏所有,原告杨某鹏不支付被告陈女士折价款;原告杨某鹏抵押该房屋未偿还银行的贷款,由原告杨某鹏负责清偿;被告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二〇二九年,如被告陈女士与案外人再婚,则被告陈女士立即搬离该房屋”。向法院主张杨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x房屋享有居住权的时间是2019年10月9日。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陈女士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根据陈女士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陈女士对本案所涉房屋享有的居住受到侵害。陈女士如要回案涉房屋内居住,可以随时回来居住。杨某鹏并未设置任何障碍。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明显可以看出原告随时可以出入涉案房屋。陈女士在其他地方还有住所,在本案所涉房屋内的居住不是陈女士必须的住所。至今陈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房屋内不能居住给其造成的损失具体是什么。居住权是一种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通过合同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即便陈女士对案涉房屋有居住,但是也没有因居住享有收益、变现的权益。综上所述,杨某鹏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决驳回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9年,杨某鹏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杨某鹏与陈女士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作出调解书,内容包括:一、原告杨某鹏与被告陈女士离婚;……三、顺义区xxx屋归原告杨某鹏所有,原告杨某鹏不支付被告陈女士折价款;原告杨某鹏抵押该房屋未偿还银行的贷款,由原告杨某鹏负责清偿;被告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二〇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止,如被告陈女士与案外人再婚,则被告陈女士立即搬离该房屋。陈女士于2020年5月搬离顺义区xxx房屋。就陈女士搬离原因,陈女士述称:2019年9月离婚后,2020年5月,杨某鹏带女的回去,陈女士无法带着孩子一起居住。2020年6月杨某鹏带着三个男的,其中一个对着陈女士拍摄。6月后陈女士回诉争房屋内拿东西,杨某鹏换锁,派出所出警。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4日杨某鹏安排其战友等人至诉争房屋内居住,上述居住人员与陈女士产生纠纷。2021年3月10日,xxx派出所就陈女士报在xxx门锁被换锁出警。陈女士提交房源详情及陈女士、杨某鹏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严重侵害原告的居住权,原告多次警告被告无果,以及房屋出租的月租金为每月28000元。杨某鹏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2022年3月7日,杨某鹏表示同意陈女士回诉争房屋内居住。裁判结果被告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女士无法居住顺义区xxx房屋补偿款106129元;房产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自2020年6月1日起陈女士无法于诉争房屋内居住是否系杨某鹏导致。审查陈女士提交的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法院调取的报警记录,结合法院强制执行情况,能够确认系因杨某鹏原因导致陈女士无法于诉争房屋内居住。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杨某鹏是否应给付陈女士补偿款。据法院xxx号民事调解书,陈女士在未与案外人再婚的情况下可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二〇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止,但因杨某鹏原因导致陈女士无法于诉争房屋内居住,导致陈女士产生损失。就该损失,陈女士主张杨某鹏给付补偿款,于法有据。就补偿款金额,法院综合审查诉争房屋情况、陈女士原使用诉争房屋情况、因杨某鹏原因陈女士无法使用诉争房屋期间等予以确定。应当指出,杨某鹏于本案中于2022年3月7日同意陈女士继续使用诉争房屋,则杨某鹏应履行xxx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陈女士可在未与案外人再婚的情况下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二〇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止的义务,保证陈女士可以正常于诉争房屋内居住。陈女士、杨某鹏双方于共同使用诉争房屋时亦应避免纠纷的发生。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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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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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需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才能被采信?
    、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当事人提供的任何证据都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证据的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基于信任与默契,在进行货物买卖交易时往往简化流程,减少了对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某次交易中,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乙公司以“关系好”为由未付定金,也未支付货款。随后乙公司通知与双方经常合作的司机送货,司机收到通知后随即拿出货单前往甲公司仓库取货,并于当天下午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后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严重影响了甲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运营。甲公司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对收到货物一事不予承认,但根据甲公司所提供的买卖合同、证人证词、出库单、司机陈述、乙公司支付运费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乙公司通过电话委托司机运送货物,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司机受乙公司电话委托,在公司仓库签字提取货物,并将货物送到乙公司指定地点等事实,已经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乙公司的辩解不应得到采信,乙公司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法官说法与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要求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证据的证明力达到使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即可认定该事实存在。这一标准要求当事人应提前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也意味着,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判断,当证据综合起来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且不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即应认定该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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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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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仙桃:“法警司村+”联调联动解纷
    法院出具调解书。”正在阅卷的毛嘴法庭庭长吴定帮,接到毛嘴镇四合村村干部易云伍打来的电话。“好的,辛苦你们了!我们一会去村里核实。”原来是毛嘴法庭通过毛嘴镇平安办向外委派的诉前调解案件有了结果。随后,吴定帮与刚开完庭的韩潇法官连忙赶往四合村村委会。经了解,许某某与邓某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双方都同意离婚,两个孩子由邓某抚养。“虽然你们以后不在一起生活了,但是抚养教育孩子仍是你们共同的责任义务,希望你们多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韩潇一方面告知双方应履行的家庭教育义务,另一方面给他们讲明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的法律效果,并引导双方签字确认。“没想到这么方便,在村里就把事情解决了!谢谢法官们和易村长。”许某某连连向工作人员鞠躬感谢道。据悉,该案从交办到调解成功再到出具调解书,仅仅用时2天。“这是毛嘴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完善‘法警司村+’联调联动机制的最新探索和实践,也是毛嘴法庭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又一‘新解法’。”吴定帮介绍道。2023年,毛嘴法庭参与实践创新的“法警司村+”联调联动化解涉企纠纷工作法,获评全省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创新工作法先进典型。2024年,在毛嘴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法警司村+”联调联动机制范围进一步扩大,毛嘴法庭将辖内新收的被告为毛嘴镇居民的案件,通过镇平安办委派给被告村村干部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法庭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即转入诉讼程序。为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毛嘴法庭按照案件类型,定期对村干部、“法律明白人”等进行指导培训,不断提高村委会和特邀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及调解技巧,努力将更多的矛盾纠纷止于未发、化于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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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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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来水管爆裂导致邻居房屋受损 法官:应承担赔偿责任
    梁,诉源治理,终修得两个好邻居和好如初。2023年冬季,达某因觉得村里房屋寒冷,便前往别处居住,把村里的房子一锁了之。然而在冬季严寒的天气下,自来水管道保温措施不足,发生破裂,并给邻居阿某的房屋造成了损害。阿某认为,达某对其房屋内的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其损失是达某未妥善保温自家自来水管道导致的,故而要求达某予以赔偿。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却始终无果,于是阿某将达某诉至法院。在阿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阿拉哈克人民法庭秉持着枫桥经验的原则,以诉源治理为出发点,决定暂不急于立案。法院首先积极与阿某和达某所提及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对接,旨在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前期的调解情况。同时,迅速行动,将工作重点放在与案件紧密相关的村委会的对接上。阿某房屋墙体出现裂缝这一损害结果,究竟是不是由达某未能妥善处理自家自来水管道保暖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严谨的判断。法庭的法官在村委会了解了具体案情后,积极主动地联系了达某,试图深入了解具体的情况。达某在接到法官的电话后,情绪显得异常激动,表现出极大的抵触情绪,坚决不愿意通过沟通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与阿某之间的矛盾。达某还为自己的回避行为找借口,声称自来水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达某这种将责任一味推给他人的做法,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最终,在法官的再三沟通下,达某承认自己的错误,还说出了自己解决此纠纷的想法。他表示,在此事故发生前,自己跟邻居阿某关系甚好。他同意维修好阿某的房屋,并且在事情完成后,希望法院能出具一份关于此次纠纷解决的调解完毕协议。在法院的见证下,案件双方最终握手言和。阿某对达某愿意承担责任并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表示了认可和感谢,也表示愿意在维修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双方都意识到,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远比一时的纠纷和矛盾重要得多。法官说法枫桥经验强调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这样的邻里纠纷中,枫桥经验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它促使各方积极参与调解,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力量,形成共同解决问题的合力。通过枫桥经验的应用,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降低解决成本,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同时,枫桥经验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的产生,加强邻里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经验的推广和运用,有助于营造一个友善、互助、和睦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人们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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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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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唐某梅各项损失196440.92元;第三人龙南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唐某梅各项损失24444.38元;被告曾某胜赔偿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5558.56元。2021年11月2日,被告曾某胜驾驶小型汽车行驶在龙南市新生路,与唐某梅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梅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曾某胜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唐某梅无责任。被告曾某胜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事故后,因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唐某梅便将曾某胜及保险公司起诉至龙南市人民法院。因原告受伤后在第三人龙南市某医院前后住院治疗三次,时间长达500余天,与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产生伤情的治疗费用、时长存有不合理之处,对此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追加龙南市某医院为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经龙南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定“龙南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轻微原因,过错参与度为5%-15%”。关于各方的责任比例问题。龙南市某医院对唐某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唐某梅所受人身损害系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两个原因结合导致。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唐某梅所受伤害,由存在过错的各方当事人根据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龙南市人民法院根据唐某梅受伤情况、年龄、治疗及恢复等情况,并参考鉴定结论,综合后酌定龙南市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曾某胜承担90%的责任。最终,龙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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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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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叙永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加装电梯主张排除妨害纠纷案
    陈某、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泸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蒲某等11人与被告陈某、余某均系叙永县某单位宿舍楼业主,该栋楼共有14户业主。2022年,叙永县推行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以蒲某等为代表的业主自发组织征求该楼栋业主增设电梯意愿,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蒲某等人遂向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规定予以公示,并报住建部门审查批准。蒲某等人组织增设电梯施工过程中,该楼栋底层业主陈某、余某均以电梯安装后会影响其住宅通风、采光、房屋安全、出行,增设电梯公示不规范等为由阻挡施工,导致增设电梯工作停滞,经社区组织调解未果。后蒲某等人重新对增设电梯进行公示,陈某、余某向社区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变更电梯安装位置,经社区组织协调仍未果。蒲某等人遂诉至叙永县法院,要求判令陈某、余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法院审理认为:老旧小区升级改造是提升百姓生活品质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内容,对解决老旧小区居民出行困难、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具有重要作用。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之一,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人与人的交往突破了血缘地域限制,让互助、友爱变得尤为珍贵。涉案需要增设电梯的楼栋,居住有高龄老人、身患疾病人员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给予他人方便,既是传承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应承担的义务。涉案楼栋增设电梯经过业主表决同意,其表决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经正当公示和住建部门审查批准,陈某、余某对增设电梯实施阻碍的行为,既侵害了蒲某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和谐、友善的内容。若拟增设电梯建成后,给陈某、余某正常行使住宅权利造成严重不利影响,陈某、余某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故判决陈某、余某停止对该楼栋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妨害。法官说法: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本案的处理兼顾法理与人情,在加装电梯程序合法,且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私密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以便利。电梯加装过程中,应大力弘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充分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呼伦贝尔律师-仁和万国成敦毅律师仁和万国成敦毅律师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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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车场管理无瑕疵 失主索赔败诉
    决,对原告单某要求被告上海周浦停车场赔偿
    呼伦贝尔律师-张伟律师张伟律师
    20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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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伦贝尔房地产律师咨询
    呼伦贝尔房地产法律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