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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伦贝尔公司法律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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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还款无凭证不予认定为还款
    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2年6月归还。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已经归还原告10万元,因是现金还款,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应予支持。被告抗辩已归还了10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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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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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与张三为办理工程结算事宜通过被告向案外人转付45万元,并申请追加张三为本案第三人。张三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被告一致。法院裁判本案为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条或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本案45万元系原告与张三为办理工程结算事宜通过被告向案外人转付的款项,且张三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被告一致。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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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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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线不受法律保护
    21年12月,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现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故双方约定的利息应按合同成立时即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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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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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妻子继承丈夫遗产,却被小叔子告上法庭?
    担着赡养父母的主要责任,于是艾爷爷与艾奶奶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两人所住的1号房屋留给艾大哥继承。艾奶奶去世后,艾大哥本应按照公证遗嘱办理继承,但就在这时,艾大哥却被查出患上了癌症,时日无多。为了给妻子留个保障,艾大哥也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所能继承的1号房屋和两人婚后购买的2号房屋,都交给妻子刘大姐继承。不久后,艾大哥去世,艾爷爷也随后去世了。刘大姐正要按照遗嘱办理继承,自己的小叔子艾二哥却跳了出来,质疑艾大哥遗嘱的真实性,想要在两套房子中分一杯羹。丈夫才去世没多久,刘大姐就被小叔子告上法庭。她能拿回自己应得的房产吗?案件焦点:艾大哥的遗嘱是否有效?判决结果:经查,艾大哥在去世前立有遗嘱,主要内容为:“2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全部赠与和交付我爱人刘大姐。1号房产系爸爸(艾爷爷)、妈妈(艾奶奶)通过公证遗嘱确定,由我继承。将我能继承的部分,由我妻子刘大姐来继承。”最终,法院判决艾大哥的遗产应按遗嘱由刘大姐继承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律师解读:自书遗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刘大姐提交的艾大哥所写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相关规定,同时刘大姐提交了视频证明遗嘱确系遗嘱人艾大哥本人所写。艾二哥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亦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对刘大姐提交的遗嘱予以采信。案件总结:多年来,一直是艾大哥在赡养父母,于是父母留下遗嘱,将两人所住的1号房屋留给艾大哥继承。不料艾大哥患上了癌症,临终前立遗嘱将自己所能继承的1号房屋和夫妻婚后购买的2号房屋,都交给妻子刘大姐继承。父母和艾大哥去世后,小叔子艾二哥质疑艾大哥遗嘱的真实性,想要在两套房子中分一杯羹。好在艾大哥的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艾二哥的质疑却没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艾大哥的遗产全部由刘大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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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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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子给老人买的房,其他兄弟能继承吗?
    应该由三个子女平分,谁知道大哥却突然声称父亲房改购房时的购房款全部由自己出资支付,两套房子都应该由自己继承。但二妹认为,房改房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去世之前从未约定过涉案房屋归大哥所有,大哥主张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依据。兄妹三人数次沟通都未能达成一致,最终,二妹和小弟不得不选择起诉大哥,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焦点:两套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还是属于大哥的财产?判决结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屋系父亲购置的房改房,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父亲,又因该房屋系父亲与母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在父母二人均未遗留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房产份额应由二妹、大哥、小弟分割继承。考虑到大哥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遗产分割时对其予以多分。最终判决大哥享有房屋40%的份额,二妹、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因此,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是对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优惠政策。本案中,该房屋系父亲向其所在单位购置的房改房,由父亲购买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亲夫妇的遗产。大哥的出资,属于债权权利,不能改变房屋的物权。鉴于大哥对于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予以多分遗产。案件总结:陈家夫妻俩共有三个子女,两套房改房屋,没有留遗嘱。大哥认为房改的购房款由自己出资,房子应属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实,房改房具有特殊性,由父亲购买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遗产。大哥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但二妹和小弟也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大哥享有房屋40%的份额,二妹、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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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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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约定用车运走垃圾和车次单价,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台镇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6年8月生,湖南省新宁县崀山镇人2022年12月,李某在贵州仁怀市茅台镇承包一酒店的装修部分拆除和垃圾清运,并委托其亲属仇某负责管理,仇某以每车1800元的价格雇请了原告李某和铲车司机王某进行垃圾运输,李某总共运输了64车,仇某支付了12000元费用,至2023年3月陈某完成所有垃圾清运,但李某因身体原因回湖南后就一直没有支付余款,多次交涉未果,因此成讼。办案过程:这是一起要求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关系纠纷,依据原告的陈述,关键是如何证明双方劳务关系的成立,运输车次的多少和每车运输单价的多少,原告李某起诉时,找到的是法律咨询公司的人,证据和诉状都是一塌糊涂,好在李某在开庭时带来了铲车司机王某,因此本代理人当即申请司机王某出庭作证,让法官把基本事实查得清清楚楚,使一件本来胜诉无望的案件终于水落石出,最终胜诉!办案结果:依据民法典第176条和第509条规定,并依据本案劳务双方的约定,按照每车1800元计算,原告陈某运走64车垃圾,则总共劳务费用为114400多元,减去被告李某已付的12000余元,李某需再支付102400元给陈某。因此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支付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李兴民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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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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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但要注意的是,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至于最终能否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还需要根据案情的轻重及当事人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由办案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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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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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感谢客户赵某找卖淫女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
    后,赵某赚了一笔钱,李某等人便让赵某请客。为了能从李某那得到更多的装修工程,也是为了感谢他们,赵某于2004年11月12日打电话给李某等四人,说给他们找了几个小姐下午到怀柔某民俗度假村游玩,李某等人欣然答应。后查明,陪同他们一同前往的四名卖淫女是赵某通过其在丰台区非法经营色情发廊的情妇韩某找到的,赵某付给每人费用300元,韩某则每人抽取100元作为介绍费。当他们一行10人当日在怀柔度假村进行非法性交易时,被当地群众举报,案发。争议焦点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赵某、韩某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韩某为非法牟利为目的,主观上具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为卖淫女和李某等人之间进行了引见、撮合,最终使卖淫嫖娼的行为得以实现,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的构成要件,构成介绍卖淫罪。赵某虽然主观上没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在四名卖淫女和李某等四人之间直接进行引见、撮合,但他与被告人韩某是情人关系,主观上有帮助韩某介绍卖淫的故意,两人之间分工明确,由赵某拉来嫖客,韩某安排卖淫女,该二人已形成了介绍卖淫的共同犯意和共同行为,即构成了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因此对赵某当以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赵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韩某构成介绍卖淫罪。韩某作为一非法色情发廊的老板,主观上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没有异议。但在本案中,赵某主观上是为了讨好李某等人,客观上应李某等人的要求,出资为他们安排了非法性服务。因此赵某的主观故意应该是介绍嫖娼,而不是为了介绍卖淫,同时赵某在客观上也没有在四名卖淫女和李某等四人之间直接进行引见、撮合,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介绍嫖娼,不是介绍卖淫。介绍嫖娼不同于介绍卖淫,介绍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分析此案的案情较为简单,争议的焦点就是赵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介绍卖淫还是介绍嫖娼,笔者同意本文第二种观点,即赵某的行为是介绍嫖娼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向嫖客介绍的淫媒行为,表现为替卖淫者寻找、招揽、介绍嫖客,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即社会上所说的“拉皮条”。法条对其罪状的表述是“介绍他人卖淫”,即介绍不仅是媒介行为,而且是一种有“立场”的媒介,是为了促成他人卖淫的成就而为之。一般来说,介绍卖淫者是直接为卖淫人员服务的,有的甚至就是受雇于卖淫人员,常常会从卖淫人员那里收取介绍费或者借助其他方式获取利益,如娱乐服务业等介绍卖淫以招揽生意从中获取更多利润等。因此,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一般关系比较密切、利益相关,介绍卖淫者对卖淫者的情况比较知情,有固定联系,有的甚至对卖淫者有相当强的控制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我国立法上明确把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宿暗娼认定为两种不同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尽管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宿暗娼都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根据刑法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同时还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妨害社会风化的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惩处。而单纯的介绍嫖娼行为则没有被规定为犯罪。所谓介绍嫖娼,严格意义上讲,主要是指为嫖客介绍何处有暗娼、如何联系或者直接将嫖客带往卖淫地点等等。介绍嫖娼也是有“立场”的媒介,他们的立场是为了促成嫖娼的成就而为之。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总的来说都是一种淫媒行为,但介绍嫖娼者不具备介绍卖淫的营利性、固定性和经常性等特点,多是偶发的,因此介绍嫖娼的主观恶性小,不构成犯罪。卖淫和嫖娼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是一种对向行为,两者的关系同行贿、受贿一样具有对向性。由于卖淫和嫖娼具有对向性,介绍嫖娼和介绍卖淫这两种行为就不可避免得具有交叉性,因此在一个案件中既有介绍嫖娼行为又有介绍卖淫行为时,或者说是介绍嫖娼者同介绍卖淫者的合力促成了卖淫嫖娼的成就时,那么介绍嫖娼者是否也有介绍卖淫故意,同介绍卖淫者一同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共犯就会成为案件的难点。本案的难点就在于此。在本案中,李某某曾经明确表示要赵某请客,在此“请客”的含义就可能包含李某要赵某出资提供非法性服务的内容。而赵某在电话中又明确表示给李某等人安排了非法的性服务,李某等人不仅未加反对,而是欣然前往,这就说明李某等人有着嫖娼的主观故意。赵某为满足李某等人嫖娼的需要,通过其“情人”韩某找到了卖淫女一同前来怀柔进行非法性交易,赵某的行为符合介绍嫖娼中行为人直接把嫖客带往卖淫地点的情形,因此是一种介绍嫖娼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赵某和韩某是情人关系,赵某介绍嫖娼的行为在客观上也照顾了介绍卖淫者韩某的“生意”,因此凭此能否认定赵某在主观上也有替韩某介绍卖淫的故意(即赵某有着双重的立场,既希望促成卖淫,又希望促成嫖娼),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就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现实生活中,介绍嫖娼行为中的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之间关系可能是复杂多样的,正确的方法是判清介绍卖淫者和介绍嫖娼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介绍卖淫的共同故意。如果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由二人以上经预谋或勾结在一起分工协作完成,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将构成介绍卖淫罪。反之如果双方两个行为是完全分开、独立的,则对介绍嫖娼者而言,不能认为是犯罪。在本案中,赵某同韩某是不道德的“情人”关系,赵某知道韩某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渔利,因此在赵某需要替李某等人寻找卖淫女时,自然会想到韩某的特殊身份,由韩某安排。在这行为过程中,赵某在主观方面应该是介绍嫖娼的故意,虽然他的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韩某的介绍卖淫,但这是赵某介绍嫖娼成功后必然的结果,是不以赵某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在本案中的因果关系应当是赵某为了促成介绍嫖娼而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帮助韩某的介绍卖淫的结果,而不是赵某为了帮助韩某介绍卖淫而去介绍嫖娼,产生介绍嫖娼的结果。因此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拉来嫖客,韩某安排卖淫女,双方有共同的故意,这是不正确的。首先对赵某拉来嫖客的认定不正确,应当认定赵某是应李某等人的要求寻找卖淫女,因为赵某在给李某打电话时,并没有实施让韩某安排卖淫女的行为,而是在得到李某等人的默许后才采取行动的。其次,李某虽然和韩某是情人关系,但两人并没有共同的犯意,毫无疑问,韩某主观上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客观上是韩某带来卖淫女并安排她们同李某等人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而赵某是出于让李某等人实现嫖娼行为的目的,主观上应当认定是介绍嫖娼的故意,同时根据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认定赵某介绍嫖娼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韩某的介绍卖淫,但不能认定赵某主观上具有帮助韩某介绍卖淫的故意或者帮助介绍卖淫女卖淫的故意,因为卖淫和嫖娼是对向性的行为,赵某介绍嫖娼的行为也在客观上导致了卖淫行为的实现。同时在客观方面,赵某也没有实施在他们之间引见、撮合行为,虽然赵某也同卖淫女、李某等人在一起见了面,但赵某同卖淫女并不认识,此后具体的非法性交易行为也是韩某一手操作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能因为赵某同韩某之间是情人关系、赵某介绍嫖娼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韩某介绍卖淫,给韩某带来了利益就认定两人有介绍卖淫的共同故意,从表象看来两人是分工合作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发生,其实两人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分工合作,因为两人的行为目的没有统一性,立场不同,各行其是,各取所需,是卖淫嫖娼行为的对向性这一特殊的性质使他们的行为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嫖娼,不构成介绍卖淫。其实,从该案的本质来看,无非就是赵某为答谢李某等人,为他们安排了卖淫女提供性服务,赵某的这种行为应当属于性贿赂,只是此种性贿赂是由卖淫女这一特殊群体提供的。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性贿赂”的定罪处罚的具体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不能对赵某以此定罪。从事人关系的角度来看,该案中是赵某自己出资购买了这种非法的性服务,无论接受服务的是不是本人,都不影响赵某和卖淫女之间形成交易关系,也不影响赵某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嫖客”,而李某等人成为事实意义上的嫖客。因此,从此角度来看,本案中这一卖淫嫖娼的行为的实质交易是产生在赵某和卖淫女之间的,因此赵某的行为也不能定性为介绍卖淫。不可否认,当前社会上尤其在商界,一些商家常常会采取提供非法性服务的不正当手段,以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此种行为必须有一个正确认识,既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进行无限扩张解释,把所有的提供非法性服务的行为都纳人刑法的打击圈内,扩大刑法的打击面;也不能过于缩小解释,不区分具体案情,而将形形色色的提供非法性服务的行为,都排除在刑法调整的视野之外。要注意到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能一概而论,搞绝对化,要作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呼伦贝尔律师-郭庆梓律师郭庆梓律师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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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出轨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方,其实并不是如此,下面资深北京离婚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内出轨离婚的孩子抚养权。婚内出轨对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影响并不大,谁的过错导致的离婚并不是法官判决抚养权的标准。法官在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唯一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法院判决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1,孩子在两周岁以下,此阶段孩子由于需要哺乳等,通常是判决给女方的。但是如果女方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形,也可能判决给男方。2,孩子在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此阶段的孩子抚养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法院会倾向于不改变孩子的生存环境,通常会选择判给分居之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没有分居的话,法官就会衡量双方的自身情况哪一方适合孩子的成长。主要衡量的标准有:经济条件、学历、住房等等,在此阶段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就需要充分准备此方面的证据。3,孩子在八周岁以上,此阶段的孩子已经有了自己初步的判断,因此法院倾向于孩子的意见,还在想要随谁生活,法院通常就会将抚养权判给谁。北京离婚律师提醒您:北京的情况相较于其他地区有些不同,北京地区还在在六周岁以上,法院会参考孩子的意见判决抚养权归属。当然虽然婚内出轨并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但是其他如家暴,特别是对于孩子的家暴行为,是会严重影响法院对于抚养权的判断的。
    呼伦贝尔律师-韩翔律师韩翔律师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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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律师补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法律依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呼伦贝尔律师-黄维宝律师黄维宝律师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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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怎样进行公司股权融资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用自己的股权作为质押
    呼伦贝尔律师-刘春锇律师刘春锇律师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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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责任公司倒闭无力偿还工资怎样办
    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呼伦贝尔律师-刘春锇律师刘春锇律师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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