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途标的物的风险如何承担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1.当出卖人按照双方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便由买受人承担。
2.对于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毁损、灭失等风险,但却未告知买受人,那么这种情况下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
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确保双方权益平衡的关键。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因意外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的问题。
1.根据交付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则由买受人承担。
2.对于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情况,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因为买受人已经实际控制标的物,理应承担因控制标的物而产生的风险。
3.还有一些特殊情形的风险负担规则。例如,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4.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并不影响因出卖人违约而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即使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如果出卖人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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