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颐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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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3-03-2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颐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9 年 4 月 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91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本基金以风险控制为产品主要导向,属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1
      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
      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风险揭示书、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主要人员情况变更,本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
      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根据法规要求,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增加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 Y 类基金份额等内容,对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及“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作出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8 月 1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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