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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农

[dà sī nóng]
中国古代管理国家财政的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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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治粟内史(治粟内史)一般指大司农
大司农,是朝廷管理国家财政的官职,为九卿之一。《周礼》天官之属有大府(即太府),辅佐太宰掌理贡赋之事。秦设治粟内史,汉初沿置。汉景帝改治粟内史为大农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又改为大司农。新莽时称羲和,后又改为纳言,东汉时复称大司农。汉末以后,财政收支划归太仓尚书、度支尚书户部尚书,大司农逐渐变成不管财政、会计,主要掌国家仓廪之官,称司农卿宋神宗时司农卿主管变法事务。元代设大司农,但其职权仅负责农桑水利事。清代俗称户部尚书为大司农。[1]
西汉时,大司农掌钱谷,为国家财政长官,与管理皇帝私财的少府并列。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及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共六十五长、丞。西汉时大司农每年从百姓赋敛所得达四十馀万万钱。凡百官俸禄、军费和工程造作等用度,都由大司农支付。官田和煮盐、冶铁和其它官营的手工业也都归大司农主管。
东汉后盐铁划归郡国管理。此后财政权责逐渐被其它理财之官划分。
中文名
大司农
时    期
秦汉
职    位
全国财政经济的主管官

西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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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初年,大司农承秦制仍名 治粟内史 ,汉景帝于前143年更名大农令。景帝时,曾设大内恋跨掌管财货,与当时掌管谷货的大农令为平行机构。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正式称大司农,统领谷货和财货,又将大内改名都内令,降为大司农属官。[1]
百科x混知:图解三公九卿制
权狼婚她捆道劝责
1.具体负责征收田租、刍稿税、算赋、赀赋更赋、过更、算缗等赋税,还经营盐、铁、酒的制作宙道抹专卖,从事均输、平准等商业活动,而且管理漕运和调拨物资,负责国家官吏的俸禄、军政费用等财政开支。大司农在中央和地方都设有官吏分管各项财政事务。
2.曾率领百官远颈燥至齐国钜定举行籍田大礼。
组成部门
大司农在中央的佐官有大司农中丞,主管钱谷雇佣营建。还有大司农丞,管领盐铁或官营商业。协担想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根据桑弘羊的建议,又设大农部丞若干人,管理郡国均输盐铁。
大司农在中央的属官有太仓令,主收贮米粟,负责供应官吏口粮并掌管量制。籍田令负责安排皇帝亲耕,并掌管籍田的收获以供祭祀。都内令主管国家钱货的积贮,主要包括藏钱和贡献方物,都内藏钱被称为禁钱 ,一般不能动用。另有斡(guǎn)官长,原属少府,掌管铸钱,并协助管理盐铁酒专卖事宜。均输令总管均输事务,统领各郡国的均输官。设平准令,负责收集天下委输,平抑市场物价。(详见见两汉均输两汉平准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武帝置榷酤官,专管官酒的销售。为了解决军粮的供应,武帝又设军事财政官騪(sōu)粟都尉,主要负责推广军屯区的农业技术,有时也带兵打仗。另外,还有治粟都尉,主管军事费用的筹措,协助大司农广辟财源。又设稻田使者,掌管公田出租,征收只订假税。
大司农除在中央机构设置佐官属吏分管各项工作外,还在地方郡国设立派出机构处理具体事务。《汉书·百官公卿表·序》称大司农在65个郡国都设有仓长、农监、都水等属吏。其中仓长掌收藏官府米粟,或将米粟送达中央;农监长负责监督官田耕作;都水长主管所在郡国河渠的修治,平水灌溉,收取渔税。武帝时期,在各郡设立均输官。均输官又称均输长或均长,掌管 调均报度,输漕委输。而且各郡国还设有均输监,负责监督均输事宜。他们在大司农均输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形成全国上下一盘棋的均输管理监督系统。西汉政权还在各产盐地设置盐官。盐官又称盐官长,负责管理盐政。在铁矿产区设置铁官主管铁政。据汉印封泥,铁官又名采铁或铸长。自武帝实行盐铁官营后,各地盐铁官均归大司农统一管辖。《盐铁论·复古》说: 孝武皇帝攘九夷,平百越,师旅数起,粮食不足,故立田官。 可知武帝还在各地设立田官,如渠犁田官少芝钻骗、騂马田官,北假田官等,掌管公田的租赁和收取假税。
为发展边郡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生产,武帝又置农都尉,掌屯田殖谷,并管理屯田区的民政。文献中所见有张掖农都尉,朔(方)农都尉等。田官和农都尉也是大司农设在各地的属官。

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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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魏晋、南朝制度
东汉时大司农下的属官仅有太仓、平准、官三令、丞,其余都被省减或改隶於郡国,大司农成为单纯的中央财政主管长官。
两汉时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而到了三国时期,由于权力的分散则只能负责这些物资的保管工作了。魏初大农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年)改称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晋朝沿袭。此时大司农掌管财政事宜,地位依然重要。
南梁天监七年(508年)分少府、司农之职设太府寺,专管皇室库储、出纳。陈朝沿袭。
南朝司农卿列表
序号
爵位
姓名
出身
在位时间
皇帝
01
——
萧邃
461
02
永新县侯
462
03
——
——
04
——
刘楷
——
?-485
05
——
——
06
——
丹阳纪氏
494-498
未拜
——
吴兴茹氏
498年除
——
07
——
谢璟
——
08
——
东莞臧氏
——
09
——
?-515
10
——
平原明氏
522-523
11
——
南阳刘氏
?-535
12
——
臧厥
东莞臧氏
?-542
13
——
北地傅氏
547-549
14
——
556
15
——
刘景彦
——
——
——
——
562年赠
——
16
——
575-576
——
584年赠
——
17
——
——
——
北朝及隋唐制度
北魏时另设了太仓尚书分大司农之权,其后大司农只掌理管布帛和赋税的单位;设太府取代少府。
北齐设立太府寺,长官称太府寺卿太府卿,副官称太府少卿,掌管宫廷库藏和贸易;又设司农寺,长官称司农寺卿司农卿,副官称司农少卿,负责掌管国库收支谷物和货币,具体包括粮食仓储、仓廪管理、京官朝官禄米供应等职责。
北周实行六官制度,有太府中大夫计部中大夫,其所掌相当于原太府寺、司农的职任。
宋朝制度
北宋初期,宋代太府寺置判寺事一人,同判寺事一人,其职掌仅为供祠祭香币、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
北宋元丰改制时,司农寺、太府寺为推行新法的重要机构。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都由司农寺制定或执行。司农寺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1]
置太府寺。太府寺卿与少卿为正副主官,寺丞助理事务,掌管国家财货的政令,以及库藏出纳、商税,平准、贸易等事。领左藏东西库内藏库奉宸库祗候库、元丰库、布库、茶库、杂物库粮料院审计司都商税务、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都提举市易司、市易上界市易下界、杂买务、杂卖场、交引库、抵当所、和剂局、惠民局店宅务、石炭场、香药库等部门。
元明清制度
元代设大农令,废除司农寺,改掌劝课农桑、水利、救荒等事。明初废。
清朝时因为户部掌漕粮田赋,因此户部尚书雅称为大司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