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A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已判决)共同出售危险化学品压缩状态的瓶装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通过某信、某宝等途径转销售给其他人。经查明出售笑气营业额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5月,A某在某地被民警抓获。后在律师介入情况下,A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A某虽然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其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起诉,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A某作出不起诉决定。A某自愿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A某被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只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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