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概念精选(九篇)

21世纪考试网 2024年05月30日 17:23:36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文物保护概念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文物保护概念范文

      一、素质教育目标

      (一)知识教学点

      1.了解

      生物与环境的关系。

      2.理解

      (1)生物对环境适应的普遍性、相对性。

      (2)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概念及实例。

      3.掌握

      保护色、警戒色与拟态的区别。

      (二)能力训练点

      观察能力、概括能力、归纳能力、表达能力。

      (三)德育渗透点

      1.通过保护色、警戒色、拟态,认识生物与环境的协调美、和谐美。

      2.由生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树立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

      3.培养保护环境的思想意识。

      (四)学科方法训练点

      1.学习掌握新概念的方法:由事例归纳、理解概念,通过比较辨别掌握概念。

      2.学习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学习方法。

      二、教学重点、难点、疑点及解决办法

      1.教学重点:适应的普遍性,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概念,辨别概念的方法。

      2.教学难点

      (1)引导学生自己总结出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区别。

      (2)认识生物与环境的协调美、和谐美。

      3.教学疑点:保护色与拟态的辨别。

      4.解决办法

      (1)运用投影或多媒体辅助教学,创设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问题情景,学生观察、归纳得出概念。

      (2)对比显示典型的保护色、警戒色、拟态的现象,两两对比发现差别,辨析概念。

      (3)学生对概念及概念间的区别进行概括、表述。

      (4)根据学生练习中反馈信息进行个别辅导或集体答疑。

      三、课时安排

      1个课时。

      四、教学方法

      教师讲述、举例帮助学生理解,学生阅读、观察、思考、表述,积极探索学习。

      五、教具准备

      根据学校设备条件准备:课时目标(文字)、沙漠上的仙人掌(图像)、淡水中的菱(图像)、猛虎袭击鹿群(图像)、鹿、兔、刺猬(豪猪)、黄鼬、蛔虫(图像)、绿草丛中的蝈蝈(图像)、北极地区的白熊(图像)、冬天和夏天的雷鸟(图像)、黄蜂、瓢虫、毒蛇(图像)、竹节虫、尺蠖、枯叶蝶、螳螂(图像)、土壤中的蚯蚓(图像)、生物与环境的关系(文字小结),课堂练习题(文字)。

      六、学生活动设计

      1.学生表述猛兽猛禽猎食的情形,结合挂图或投影了解猛禽猛兽及小动物相互适应的特征。观察沙漠上的仙人掌的投影,了解植物适应环境的特征。

      2.回忆曾观察到的自然现象,结合挂图或投影观察,感知保护色,警戒色和拟态的概念,阅读教材,准备表述概念,体验生物与环境的协调美、和谐美。

      3.比较、分析、归纳、总结概念的区别。

第2篇:文物保护概念范文

      《物联网信息安全》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

      0302040508

      课程名称:物联网信息安全

      学

      分:

      4

      总

      学

      时:

      64

      讲课学时:

      64

      实验学时:

      上机学时:

      适用对象:物联网工程专业

      先修课程:《物联网工程概论》、《通信原

      理》、《计算机网络技术》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1.

      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物联网工程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课。

      课程内容包括物联网安全特

      征、物联网安全体系、物联网数据安全、物联网隐私安全、物联网接入安全、物联网系统安

      全和物联网无线网络安全等内容。

      2.

      课程任务: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

      使学生能够对物联网信息安全的内涵、

      知识领域和

      知识单元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安排,

      目标是提升对物联网信息安全的

      “认知”

      和“实践”

      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1.

      知识目标

      学习扎实物联网工程基础知识与理论。

      2.

      技能目标

      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能力。

      3.

      能力目标

      学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解决问题、创新实践的能力,为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培养兴

      趣和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课程教学内容

      1.

      物联网与信息安全

      (

      1)教学内容:物联网的概念与特征;物联网的起源与发展;物联网的体系结构;物联网安全问题分析;物联网的安全特征;物联网的安全需求;物联网信息安全。

      (

      2)教学要求:了解物联网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物联网的体系结构,了解物联网的安全特征,了解物联网的安全威胁,熟悉保障物联网安全的主要手段。

      (

      3)重点与难点:物联网的体系结构,物联网的安全特征;物联网的体系结构,物联网的安全特征;物联网安全的主要手段。

      2.

      物联网的安全体系

      (

      1)教学内容:物联网的安全体系结构;物联网感知层安全;物联网网络层安全;物联网应用层安全。

      (

      2)教学要求:

      了解物联网的层次结构及各层安全问题,

      掌握物联网的安全体系结构,掌握物联网的感知层安全技术,

      了解物联网的网络层安全技术,

      了解物联网的应用层安全技术,了解位置服务安全与隐私技术,

      了解云安全与隐私保护技术,

      了解信息隐藏和版权保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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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实践物联网信息安全案例。。

      (

      3)重点与难点:信息隐藏和版权保护技术,物联网的感知层安全技术,物联网的网络层安全技术,物联网的应用层安全技术。

      3.

      数据安全

      (

      1)教学内容:密码学的基本概念,密码模型,经典密码体制,现代密码学。

      (

      2)教学要求:掌握数据安全的基本概念,了解密码学的发展历史,掌握基于变换或

      置换的加密方法,

      掌握流密码与分组密码的概念,

      掌握

      DES算法和

      RSA算法,

      了解散列函数

      与消息摘要原理,

      掌握数字签名技术,

      掌握文本水印和图像水印的基本概念,

      实践

      MD5算法

      案例,实践数字签名案例。

      (

      3)重点与难点:数据安全的基本概念,密码学的发展历史;基于变换或置换的加密

      方法,流密码与分组密码的概念,

      DES算法和

      RSA算法;数字签名技术,文本水印和图像水印的基本概念。

      4.

      隐私安全

      (

      1)教学内容:隐私定义;隐私度量;隐私威胁;数据库隐私;位置隐私;外包数据

      隐私。

      (

      2)教学要求:掌握隐私安全的概念,了解隐私安全与信息安全的联系与区别,掌握

      隐私度量方法,

      掌握数据库隐私保护技术,

      掌握位置隐私保护技术,

      掌握数据共享隐私保护方法,实践外包数据加密计算案例。

      (

      3)重点与难点:隐私安全的概念,隐私安全与信息安全的联系与区别;隐私度量方法,数据库隐私保护技术,位置隐私保护技术;数据共享隐私保护方法。

      5.

      系统安全

      (

      1)教学内容:系统安全的概念;恶意攻击;入侵检测;攻击防护;网络安全通信协

      议。

      (

      2)教学要求:掌握网络与系统安全的概念,了解恶意攻击的概念、原理和方法,掌握入侵检测的概念、原理和方法,掌握攻击防护技术的概念与原理,掌握防火墙原理,掌握病毒查杀原理,了解网络安全通信协议。

      (

      3)重点与难点:双音多频信号的概念以及双音多频编译码器工作原理;信号编解码器芯片引脚组成与工作原理,信号编解码器芯片的典型应用电路图及软件编程。

      6.

      无线网络安全

      (

      1)教学内容:无线网络概述;

      无线网络安全威胁;

      WiFi

      安全技术;

      3G安全技术;

      ZigBee

      安全技术;蓝牙安全技术。

      (

      2)教学要求:掌握无线网络概念、分类,理解无线网络安全威胁,掌握

      WiFi

      安全技

      术,掌握

      3G安全技术,掌握

      ZigBee

      安全技术,掌握蓝牙安全技术,实践

      WiFi

      安全配置案

      例。

      (

      3)重点与难点:

      无线网络概念、

      分类,理解无线网络安全威胁;

      WiFi

      安全技术,

      WiFi

      安全配置案例;

      3G安全技术,

      ZigBee

      安全技术,蓝牙安全技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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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课程教学时数分配

      学时分配

      序号

      教学内容

      学时

      讲课

      实验

      其他

      1

      物联网与信息安全

      8

      8

      2

      物联网的安全体系

      12

      12

      3

      数据安全

      12

      12

      4

      隐私安全

      8

      8

      5

      系统安全

      10

      10

      6

      无线网络安全

      10

      10

      7

      复

      习

      4

      4

      小

      计

      64

      64

      五、教学组织与方法

      1.

      课程具体实施主要采用课堂理论讲授方式,以传统黑板板书的手段进行授课。

      2.

      在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的同时,

      适当布置课后作业以检验和加强学生对讲授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适时安排分组讨论课,

      鼓励学生自行查找资料设计电路,

      并在课堂上发表自己的设计成果。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1、平时考核:主要对学生的课程作业、课堂笔记、课堂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平时考核

      的成绩占学期课程考核成绩的

      30%。

      2、期末考核:是对学生一个学期所学课程内容的综合考核,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考

      试内容以本学期授课内容为主。考试成绩占学期课程考核成绩的

      70%。

      七、推荐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目与文献

      推荐教材:《物联网信息安全》

      ,桂小林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2

      年。

      参考书目与文献:

      《物联网导论》

      ,刘云浩主编;科学出版社,

      2013

      年。

      《物联网技术与应用导论》

      ,

      暴建民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3

      年。

      《物联网技术及应用》

      ,

      薛燕红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2

      年。

      大纲制订人:

      大纲审定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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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文物保护概念范文

      【关键词】“历史城区”概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扩展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现状简述

      1.1目前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在内的历史城市,进行深度的开发建设,突破许多城市保护的最后防线。各地城市的文物保护单位数量反复调整,历史风貌区数量的减少等现象,都说明了城市建设开发已波及到已经确立保护的对象上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出现由于产权归属问题,最终使历史文化资源遭到破坏和消失。例如东北历史城市中,铁路附属地存在着大量优秀近代建筑遗产。这些建筑遗产是印证城市发展历程和帝国主义侵占我国土的物证。因这些建筑遗产多数属于铁路部门,当地的规划、房产部门没有权利管理相关的土地和建筑遗产,最终导致这些优秀的近代建筑受到严重破坏。

      1.2城市近展的建成区部分受到漠视,产生了历史文化资源的缺失和城市发展脉络不连续的结果。近20年从古城的里弄和胡同拆迁、城市泼绿到旧城更新、开发房地产,历史文化资源在城市的一次次革新中受到影响。许多近代城市的建成区如同规划新区一样,房子渐渐的“升高”、道路渐渐的“宽阔”。城市网络格局和旧城的尺度已不复存在,全然一座新城究其根源,在于缺乏整体性的保护观念,没有能够控制城市格局特色的层面。特别是天津上海这样在近代取得较大发展的城市,没有整体保护观念,即便划定了几片风貌保护区,终还是会被现代风貌所蚕食成为城市独岛,形成缺乏整体风貌控制的历史文化斑块。

      2 “历史城区”概念的提出

      2.1历史城区的保护概念——《华盛顿》

      1987年10月,ICOMOS通过了著名的《华盛顿》。对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进行针对性的说明,开篇明确提出,“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包括保护、保存和修复这种城镇和城区,以及实现发展、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的各种步骤。该陈述了城市社区是城市社会历史发展多样性的表现,强调这里的“历史城区”,“无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华盛顿》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历史城区”概念,解决了在现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通过城市发展策略、城市规划等手段对城市“历史城区”部分整体『生保护的问题。因此“历史城区”对城市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2.2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历史城区”的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7,本文后称为《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遗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其中历史城区是一个怎么样的范围?对于历史城镇来说,它是历史城镇保护规划的保护范围。划定的依据是具有完整的历史城市形态的边界和根据历史文化遗产分布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历史城区。在《条例》中尚未明确规定历史城区内的保护与控制要求,它仅仅通过名城名镇的“历史城区”来划定保护范围进行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本文后称为《规范》)中明确了“历史城区”的定义,“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地区。”这里规定了历史城区概念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其一是历史城区涵盖的区域和时间范畴,包括古代和近展的区域;其二是为了保护规划需要在历史城区范围内划定一个范围作为有效保护与控制城市遗产的区域。该区域应与历史城区范围有着必然的联系。在《规范》中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系列规定中都是针对“历史城区”提出的。

      由此可知,历史城区的概念在我国的名城保护工作中,已渐渐被接受。但在具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该概念理解多样,导致了目前历史城市整体保护仍旧存在问题。

      3 “历史城区”概念在我国历史文化城市保护中的应用

      3.1“历史城区”在地方法律法规的出现

      历史城区需要依法实施保护。在上述《条例》中尚未针对“历史城区”提升到法律高度对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在东北地区,哈尔滨和沈阳这两座两个历史文化名城在2010年初颁布了各自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地方法规层面上对“历史城区”进行保护的,仅哈尔滨和沈阳两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中进行明确说明的。

      其中,《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扩大了对哈尔滨市建成区的保护范围,实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四类范围的保护。并对历史城区进行符合当地名城特色的定义3。《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9)规定了该条例适用于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尚未对历史城区加以定义,在第十二条中仅规定了“本市历史城区为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和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并提出两片历史城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这是沈阳自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首次对古城区以外的铁路附属地提出“历史城区”保护的概念,完整了名城整体保护的时间跨度与空间范围。

      3.2“历史城区”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中体现

      3.2.1历史城区与老城区并存的情况

      2008年3月开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修编,这次修编与城市总体规划并行。在规划方案前,规划编制单位作出对研究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国内外城市比较研究、名城历史文化资源的再挖掘等几个方面。其实历史城区是在保护框架下的“物质文化遗产”中整体格局与风貌的相关内容中提到的。该内容主要包括古都山川形胜、历代都城格局、老城整体风貌、城南历史城区。

      城南历史城区的提出,反映了这规划原则中整体保护、全面保护的内容,使保护范围由原来的“老城(明清古城)”拓展到“主城”和“市域”。但规划中将历史城区区别于老城区进行保护,对城南历史城区进行以下几个内容的保护控制,包括文化功能主导、建造控制、色彩控制、传统肌理保存、实施制度保障和法律法规支撑等内容。将城南划入古城的历史城区主要依据在于城南地区自六朝时期便是人眼稠密之地、市井繁华之所,后世南唐、明代、民国等历代的城市建设均有保留,城南地区一直延续着传统的市井生活风貌,格局依旧、风貌尚存,街巷肌理基本清晰。

      城南历史城区与老城区并存的城市空间保护,实质上成为老城区保护范围的拓展部分。保护规划中尚未针对《规范》中的“历史城区”概念进行应用。

      3.2.2包涵近展部分的历史城区划示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于2008年初进行新一轮编制工作。在此次保护规划之前,历次保护规划都对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遗产进行了保护与周边控制,打下一个较好的规划基础。新时期保护规划的修编在前几轮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在“历史城区”保护区划的问题上做了突破。依据上一论保护规划的古城区,有若干历史文化保护区集中在滨江两岸地区的现状(图1.福州古城区保护范围规划图)。根据福州城市发展阶段和拓展范围,分析了它是城市近代的商埠区所在地,历史上商埠区也是自宋元以来的主要港口地区,地区的历史遗存比较丰富。新时期的规划修编将其纳入到历史城区的范围内,使福州历史城区形成鲜明的“哑铃式”城市形态,包括古城区和滨江区,由中轴线——八一七路联系的三个部分。

      (图2.福州历史城区保护区划图)“历史城区”概念的应用,最终扩展了城市整体保护的范围,便于规划提出相应的保护与控制策略。同时,清晰了福州这种历史文化城市由古展到近代的城市脉络关系。(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同济大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

      心,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8)

      类似福州的历史文化名城——沈阳,在近期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同样应用了“历史城区”的概念将“满铁附属地”纳入其中,使规划能够全面保护城市各个发展阶段的遗存(图3.1932年沈阳城区图和图4.沈阳历史城区保护区划图)。

      4 历史城区的范畴与在我国历史文化城市中的扩展

      4.1划定历史城区的目的

      划定历史城区的目的是为了系统地完整地保护城市文化遗产,使之在同一体系下整合起来。历史城区不仅仅是一个范围的问题,而是城市保护的一个层面,是保护观念的提升。历史城区的保护与控制要求,根据形成时间、风貌特色的不同,提出相应的策略。重要的是把握“整体性”的概念。每个城市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处理。

      上个世纪,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注重传统文化遗存,而轻视一些近展的城市遗存。城市的某些地区被忽视,进行现代化的城市开发建设。因此,需要“历史城区”这种保护观念将其与传统城市部分进行整合。

      4.2历史城区的范畴

      历史城区的概念,更大程度上是适用于近展成熟的城市,或者具有历史悠久的古城,其保存着完整形态的近代城市空间。历史城区是以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历史部分进行整体性保护,体现城市的发展脉络为目的的,其中并不包括历史村镇。

      目前,国内部分历史文化城市中对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中,对历史建筑的认定,在一般要求具有历史意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之外,在时间上基本上是要求在50年以上的历史。这说明在1949年之前,即民国以前的历史建筑是充分条件登录保护建筑的名单之中。由此,历史建筑成片地段所在的地区也有理由被划入历史城区范围之内。由于城市是时间的艺术,城市边界也是不断地向外拓展。那么,这个艺术品并不是一个“瞬间”完成的。因此,历史城区将包括传统古城区外的商埠区、租界、铁路附属地等近展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地区。

      4.3“历史城区”概念适用于我国的近代城市

      中国的近代城市往往披上一层殖民主义的面纱,使我们这个具有重“道”轻“器”传统的国家和人们,只看到殖民者意识形态的方面,出现了对外来城市与建筑文化的不正确理解和民族情感偏差。目前,长春这座近展期来具有时期“国都”背景的城市迟迟没有登录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大概也源于此。

      “鸦片战争以后,我国有107个沿海城市和内地城市先后辟为通商口岸”4,这说明近代外来文化影响的城市非常多,这些城市至今存在着近代形成的城市空间与城市遗产。近展起来的城市,历史城区的范围往往与近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特征和历史遗存密切相关的。这样的城市没有历史城区的概念就会成为历史碎片,散落在城市的某个角落自生自灭。将城近展部分纳入到历史城区范围内,主要因它的工业、交通运输、公共建筑、市政工程与公用设施都是促成城市近代化的物证。

      历史城区在我国适用的历史文化城市有如下几种情况。

      4.3.1具有近代“租界”的城市。例如天津、上海,历史城区包括老城厢、近代的各国租界以及国民政府开发的“城市新区”。这类城市目前划定了若干风貌保护区,因尚未考虑到“历史城区”的整体概念,导致城市某些特色鲜明的历史地区没有划入区域保护的范畴内,从而使历史城区中的各个风貌保护区呈“斑块”分布,其之间缺乏必要联系和规划控制。目前政府或相关专家没有对其从“历史城区”概念进行保护的角度考虑,其实采用“历史城区”的概念很容易将为划定风貌保护区的遗产地区与其他风貌保护区整合在城市“租界地”发展的空间中。

      4.3.2城市的近代公共商埠区。近代开埠的城市有许多城市尚未真正意义上划定租界。但具有公共商埠区、完整的路网格局和近代城市风貌,具备这类条件的城市适宜划定“历史城区”符合这一类城市的有宁波、福州、长沙、芜湖。

      4.3.3具有近代“铁路附属地”的城市。在近代由沙俄与日本两帝国主义先后在我国东北地区修筑铁路,并在其沿线上划定一定范围为铁路附属地。在铁路附属地范围内行使类似“租界”的特殊权益,这一地区的城市被动地实现近代化。为了保护这一区域的“铁路附属地”,采用“历史城区”的保护概念可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符合这一类的历史城镇有东北地区历史上“东清铁路”和“南满铁路支线”沿线具有铁路附属地的城市。

      5 结语

      历史城区是一个城市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层面。缺少该层面,即谈及城市的整体保护将毫无意义。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城市保护“整体性”要求的必然结果。这一概念的应用,使许多近代历史文化城市受到重视,散落在其间的文物及历史建筑都可以通过历史城区的概念将其进行整合。对于整体保护与控制历史城区的方法,更多的需要回归城市规划,用城市规划的手段来实现发展中的历史城市各个方面的建设与保护内容。另外应用国际上最近的遗产保护理念“历史性城市景观”和“文化景观”,使现代化的都市中仍然可以寻觅到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最后,笔者认为历史城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遗产保护的一个层面,应该像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一样,通过法律法规确立其法律地位,使历史文化名城中的遗产地区得到整体性保护和空间的整合。

第4篇:文物保护概念范文

      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工业遗产,形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欧洲,发展于上世纪80年代的欧洲,兴盛于21世纪初的全球。1955年,英国最早的倡议者Michael Rix在一家《业余历史学家》杂志中发表了题为《工业考古》的文章。这篇文章标志着工业遗产研究正式诞生。那么如此众多的工业遗产研究到底是为了什么?其根源在于剖析工业遗产的价值内涵。

      工业遗产的概念解析

      工业遗产的价值源于对工业遗产概念的解析,工业遗产是一个理论内涵丰富、应用价值广泛的学科,同时也是一个新的理论研究热点。在国际上,工业遗产有狭义的概念和广义的概念之分。

      工业遗产的狭义概念

      工业遗产的概念源于19世纪末期的英国,最早被称为“工业考古学”,这一学科强调对工业革命与工业大发展时期的工业遗迹和工业遗物加以记录、保存,学科的产生使人们开始对工业遗产保护有了最初的理解和认识。

      1959年,英国工业考古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向英国政府提出了关于制定工业遗产名录和保护政策的建议。1963年,英国考古理事会和英国公共工程部联合设立了工业遗迹普查署。这标志着英国的工业遗产保护正式启动。随后,以英国为发源地,工业遗产及其相关研究活动在欧美各国陆续展开。

      工业遗产的狭义概念源于人们对“工业”的认识。工业是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历经手工业、机器大工业、现代工业几个发展阶段。通常来讲,工业是指采集原料,并把它们加工为产成品的工作和过程。因此,工业遗产就是指“手工业、机器大工业、现代工业”的历史遗存。

      2003年7月,《下塔吉尔》在俄国下塔吉尔召开的TICO日大会上正式通过,该是由该委员会制定和倡导的用于保护工业遗产的国际准则。的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定义、工业遗产的价值、工业遗产认定、记录和研究的重要性等。《下塔吉尔》对工业遗产的定义是:“凡为工业活动所造建筑与结构、此类建筑与结构中所含工艺和工具以及这类建筑与结构所处城镇与景观、以及其所有其他物质和非物质表现,均具备至关重要的意义。”“工业遗产包括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迹,包括建筑和机械,厂房,生产作坊和工厂,矿场以及加工提炼遗址,仓库货栈,生产、转换和使用的场所,交通运输及其基础设施,以及用于住所、宗教崇拜或教育等和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由此概念可以看到,工业遗产无论在时间方面、范围方面,还是内容方面都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

      工业遗产的广义概念

      工业遗产的广义概念源于人们对“遗产”的认识。遗产的概念属于法律范畴,在《辞海》中解释为①公民死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②历史上遗留、累积的精神财富,如艺术遗产、文化遗产等。在百度百科则解释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下塔吉尔》中对工业遗产的年代阐述为:“从18世纪下半叶的工业革命起至今,也探讨其更早的前工业时期与原始工业之根。”因此可以肯定:虽然工业遗产定义中的历史年代是“工业革命”时期,但工业革命以前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反映人类技术创造的遗物及遗存,自然也属于工业遗产的技术范畴。

      因此,不同于狭义工业遗产中严格的工业技术革命时期的遗存、遗物,广义的工业遗产包括工业革命及其以前人类技术创造的所有的遗物、遗存。从时间角度来看,可以包括史前时期加工、生产各种石器或相关工具的遗址、工具;古代陶瓷、冶炼工艺的遗址以及包括水利工程在内的古代大型工程遗址等工业革命以前各个历史时期中反映人类技术创造的遗物、遗存。

      在内容方面,广义的工业遗产除了狭义概念包含的内容以外,还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技术和与其相关的精神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存在于人们记忆、口传和习惯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可以认为,工业遗产是在工业发展进程中留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和。

      我国工业遗产的概念

      我国工业遗产概念源自2006年在无锡举行的首届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研讨会,会议中的《无锡建议》提出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技术、审美启智和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工厂车间、磨坊、矿山和机械,以及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以及工艺流程、数据记录、企业档案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时间要素,因此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概念。同时,这一概念对国际概念进行了深化,将其概念与文化遗产保护紧密联系,其范围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层面。

      工业遗产的价值

      工业遗产得到全世界的重视,是因其承载了文明,承载了社会的发展。

      《下塔吉尔》对工业遗产的概念明确阐述了工业遗产的价值在于“技术、历史、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无锡建议》提出工业遗产的价值在于“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将文物的价值概括为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三种类型。

      C合以上,工业遗产的价值可以表现为:历史、社会、科技、建筑、审美、经济等方面。

      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

      历史价值是工业遗产的第一价值,也是世界各方共同关注的特征。工业遗产伴随历史而来,见证了工业活动对历史和今天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记录了一个历史时代中经济、社会、文化、产业、工艺等方面的文化载体。工业遗产体现了人类改造社会、改造自然的能力,也体现了人类逐渐主宰物质世界的力量。

      如果忽视或者丢弃了工业遗产,就抹去了城市发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记忆,使城市的发展在历史进程中出现了空白。保护工业遗产,发掘其丰厚的文化底蕴,是文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绚丽的历史画卷中重要的一抹。

      工业遗产的社会价值

      社会价值是工业遗产的固有价值,这是因为工业遗产见证了人类社会在巨大变革时期各个不同阶段的社会日常生活。工业在创造了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取之不竭的精神文化财富。工业遗产记录工业的主体――普通工人的历史人生,并逐渐演化为某种价值观,成为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进而对社会形态、社会价值产生了影响。有力保护这些反映时代特征、社会价值观的工业遗产,不仅能振奋民族精神,传承产业工人的优秀品德,同时也是中国梦的组成要素之一。

      工业遗产的科技价值

      科技价值是工业遗产产生的根源,也是有别于其他文化遗产的关键因素,工业遗产见证了工业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改良对工业发展所作的贡献。无论是工业设备、工业产品、技术手册还是工业操作规范,都深刻地记载了当时科技发展的状况。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梳理科技发展的主线脉络,这是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保护好不同发展阶段具有突出价值的工业遗产,尤其是工业的非物质遗产,才能给后人留下工业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轨迹,提高对科技发展史的认识,推动新一轮的科技进步。

      工业遗产的建筑价值

      建筑价值是工业遗产价值的直观体现,也是大众对工业遗产最直接的认识。建筑价值通常会衍生出旅游功能,这对传统工业城市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从城市规划角度看,组成一座城市的物质要素不但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商务区、道路广场、园林绿地等,也应包括工业、仓库、对外交通运输、桥梁、市政设施、能源供应等等。

      每个城镇都有一些历史的遗迹、古老的东西。今天的新事物,若干年后将成为陈迹,随着时间的洗练,有些遗存又成了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标志。工业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文化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业建筑,进而在城市中产生了新旧交替、和谐共处的工业建筑。外观的差异缘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风貌,反映了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时代特征。这是工业遗产建筑价值的突出表现。南通被称为“中国近代第一城”,其工业建筑都是基于中国人自己的理念,通过较为全面的规划、建设、经营构架起来的,这种工业的建筑价值为工业旅游奠定了基础。

      工业遗产的审美价值

      “一般人看来似乎不再具有价值的老工厂,在创意者眼中却是激发创作灵感、孕育创意产业的宝贵资源和难得空间”,工业遗产的审美价值是工业遗产留给人类的精神财富。大批的工业遗产逐渐成为工业旅游基地正是因为工业遗产的审美价值炫耀着公众的眼球。“神秘”“好奇”“惊叹”是与工业遗产价值共生的词汇。工业遗产中形形的“地标”“代表”成为众多城市识别的鲜明标志。工业遗产作为城市文化的一部分,承载的是一所城市曾经的辉煌和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城市居民、产业工人留下更多的回忆和向往。

      工业遗产的经济价值

      工业遗产见证了工业发展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工业在发展的进程中借助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对工业遗产的有效保护实际上是在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抢救工业遗产也有助于控制建筑垃圾的数量,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保护工业遗产,合理利用工业遗产也能在地区经济逐渐衰退的浪潮中另辟蹊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对城市中工业遗产重新摸底、梳理、分类,在工业遗产的合理利用中也为城市积淀丰富的历史、文化、工业底蕴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保留工业遗产的物质形态,弘扬工业遗产的文化精神,既能为后世留下曾经承托经济发展、社会成就和工程科技的历史形象记录,也能为城市经济未来发展带来许多新的思考和启发。

      结论

第5篇:文物保护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主体 文化信托法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文化

      从1972年签订《世界遗产公约》起,起初我们只重视我们所能看的到和摸的着的文化,例如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人类文化遗址等等,即有形的文化遗产。但是随着我们人类的快速发展,周围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突然意识到那些看不见的东西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看不见的文化就是指无形文化。

      现今世界越来越呈现出一体化的趋势,例如我们穿的衣服——西服、牛仔裤、鞋、饮食的西方化,以及我们使用的日常用语当中也有很多直接音译过来使用的外来语词汇。这些变化都在说明我们正在受西方发达国家强势文化的影响,慢慢的被其侵蚀。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在这样的趋势下,应该如何去保护自有的文化,及如何展现自己独有的文化魅力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首次下的定义,其定义是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此之前,其名称曾使用过“民间文化(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墨西哥会议文件)”,“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创作的建议》”,“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宣言》”等不同描述。

      (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对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下的概念,国内大多数学者持认同的态度,但是毕竟每个国家都有他特定的文化,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的定义已经大部分涵盖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是对于我国来说完全的适用其概念来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做不到保护全面,于是我国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做出一些补充和修改,最终于我国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如下:“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有关的实物和场所。该法主要规定了政府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应该做的事情,例如通过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等行政手段加强保护。

      (四)如何更好的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初国内的学者主张用公权力来保护(即保护工作应由政府来承担),也有学者指出要给结合公法和私法来保护,大家都各有各的主张和见解。但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历程来看,从最早开始关注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本开始,我们发现起初各个国家都是采用公法来保护,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呈现另外一种趋势,那就是公私相结合的方式,因为大家发现如果仅利用公法来保护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太过庞杂,其每个不同的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同的性质,单一性质的法律是很难达到全面的保护的目的,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多民族的国家,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用浩如烟海来作比较也不为过。

      对采取多样的方法去保护,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种类也很多,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取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保护措施,那为什么要这么做?在这一点上笔者很赞同黄玉烨教授的观点,黄玉烨教授解释说在保护方法上之所以需要这么做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如:传统的礼仪,节庆,民俗活动和传统的体育,游艺活动等。它们具有一种公共属性,其具有这个民族或整个国家共同拥有的特征,所以这些就适宜用公法来保护。但是例如:传统医药,传统手工艺则更适合用私法来保护。公法为主,主要是因为对于确认,立档以及筛选传承人这些重要工作,由政府来做比起由民间团体来做这些庞杂的工作更容易建立完好的体系,如果这件事情交由民间团体来做则可能会导致易分散的情况发生。

      笔者认为目前想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最重要的事情并不是要建立一套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套有体系的法律,因为其所包含的种类太多且数量和涉及的领域太广,其不仅体现的是文化的多样性,而且还体现民族群体的物质权益,因其有些部分是涉及公有的,又有一些是涉及到私有的,很难建立一套法律来全面的概括和保护,既然不能,那我们可以换个方法,根据其多样性的特点,采用多样性的保护方法。

      二、目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遇到的问题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目前有诸多问题存在,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界定,保护主体,其保护期限,其客体的分类,是专门立法还是修改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等等。

      我国虽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是其不能涵盖和保护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于是在其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利用这条法律对一些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个衔接性的规定。

      为了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但是知识产权法没有具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于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当非物质文化受到侵犯时,如何去适用和操作,一直都不是很理想,并且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这些众多问题中,如何才能做到更好的保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其保护主体。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随着21世纪世界化,情报化的急速发展,人们的意识和价值观发生多样的变化,在此始点上,如何扩大和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产生的积极良好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国内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政府通过经济援助来保护的,随着我们挖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多,政府的压力会变的越来越大,毕竟政府提供的资金和物质都是有限的,而且仅仅依靠政府提供的资金也不能完全的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另外我们大部分人有一个误区,那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的责任。其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体国民的责任,所以我们需要公众参与这项保护活动中。公众的参与将会起到积极作用以及制约和监督的良好作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世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这样两个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息息相关的主体:它们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即传承人),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在某种意义上传承人也可以看做是保护主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大致可分为:(1)政府职能部门;(2)学界;(3)商界;(4)新闻媒体。而笔者发现国外有些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护主体则更多样一些,有些国家靠国民自己,或者依靠非盈利组织来保护,这大大激起了国民的保护意识,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和保护效果。

      (二)《国民信托》——第三方管理团体作为保护主体

      笔者查阅资料的时候发现早在1962年韩国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当中,制定了对所有者不明,所有者或管理者管理困难亦或认定为其主体管理不适当的时候,可以指定由第三方管理团体来保护的法律制度。像这样的公众参与方式当中有一个方式叫做“国民信托(National Trust)”。

      国民信托是指国民信托法人利用从国民,企业,团体等寄赠或授予得来的财产及会费来保护那些拥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资产并保全和管理,提高当前及未来生活质量的依靠民间自发性活动的力量来保护管理的行为。

      这一概念来源于英国,自1895年创立,成立之初的目标是永久保护全国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美的土地与建筑。

      与英国的国民信托成为鲜明对比的是日本的国民信托活动,英国是根据特别法制定的向全国推进且以中央为其国民信托的中心,连接其他地域信托活动的全国型活动。而日本则是以地域为主,地域和地域之间信托运动形成一种网的形状互相连接的方式进行的地域型活动。如今这一活动不仅仅在英国,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而且还发展到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东亚国家展开。

      (三)韩国的《文化信托法人》

      然而这一概念到了韩国之后,则很好的用在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上。

      在2007年3月25日韩国文化厅和环境部共同制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资产的信托法》开始正式实行。其法律条文里规定了文化遗产国民信托委员会负责管理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该法第三条第一项指出,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信托法人》。

      而且韩国在实行这一法条之后,这些信托法人们积极的开展活动,展开许多宣传活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及保护作用。

      (四)可适用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笔者觉得韩国的《文化遗产信托法人》这一概念可以借鉴,首先韩国和中国的文化都是亚洲文化,比起中国跟那些发达的西方国家比起来差异性不大。而且这样一来,公民也可以参与到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主动的作用,政府对此的财政负担也会减少许多。

      如果引入《文化遗产信托法人》这一概念,我们也无需专门立法,直接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增加有关信托保护的法条即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法人的权力义务,例如有权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规定一段时间公布其财政支出的账目等。

      在监督方面,可以让国民自己去监督这些《文化遗产信托法人》,此外我国的文化部也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其进行监督。

      如果引入了这一概念,关于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因为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做好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等建立体系等的工作基础,且我国中央政府具有较大的行政能力,这种权利结构的分配,可能不太适用于日本的国民信托概念,而英国式的以中央为信托中心连接其他地域的模式会更有利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的文化部在这里可作为这个中央信托中心,连接其他各个文化信托的法人,而这些法人和文化部可以互相监督。

      三、结语

      目前各个国家开始关注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保护方法上,每个国家都有其保护上的优点和缺点,对于那些适用于我国的优点,我们可以拿来使用并完善我们的保护制度。

      并不仅仅是在我国,其他国家也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主要靠公法来保护,但是仅仅靠公法是不够的,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我们身边很多东西都会有权益的纠纷,有些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需要私法的保护。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是其对私权保护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性规定,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是受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长大的,所以我们每个国民都具有责任去保护他,所以这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的义务。

第6篇:文物保护概念范文

      关键词:国家海洋公园;概念;特征;建设意义

      中图分类号:K928.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2.03.016

      2011年5月19日,国家海洋局了首批国家级海洋公园名单,共7处,分别是:广东海陵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东特呈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广西钦州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福建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连云港海洲湾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刘公岛国家级海洋公园、山东日照国家级海洋公园。然而,有关国家海洋公园的系统研究在我国尚不多见,明确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特征以及建设意义等问题更是迫在眉睫。

      1 国家海洋公园解析

      1.1 国家公园的概念及特征

      在研究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与特征之前应首先明确“国家公园”这一概念。

      1.1.1国家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园,各国政府和学者对其形式和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表1列举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表1 国家公园分类体系

      和国外相比,我国尚未对国家公园进行明确定义,类似于“国家公园”这一概念在我国有这样几种类型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以及生态示范区等。国家公园的概念与上述几种类型区域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尽管各国管理当局和学者对国家公园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其中具有许多共同点,鉴于此,笔者将国家公园定义为:国家公园是建立在对区域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严格保护的基础之上,由国家通过立法划出的具有明确地理边界和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空间,满足人类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游憩娱乐等需要。国家公园通过一定范围的适度开发实现整体地有效保护,既排除与保护目标相矛盾的开发利用方式,以生态系统、自然资源保护以及适宜的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达到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目的,又为国民提供了游憩、教育、科研等机会与空间,是一种能够科学协调生态系统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关系的保护与管理模式。

      1.1.2 国家公园的特征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定义,一个国家公园应具有以下特点:

      (1)它有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通常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占据或开发的影响,这里的物种具有科学的、教育的或游憩的特定作用,或者存在高度美学价值的景观;

      (2)国家采用一定的措施,在整个范围内阻止或禁止人类的占有或开发等活动,尊重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地质地貌及具有美学价值的对象,以此保证国家公园的建设;

      (3)该区域的旅游观光活动必须以游憩、教育及文化陶冶为目的,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各种类型保护区的性质差异和管理目的不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国际上各地区设立的各种保护区归纳为6大类[11],见表2。

      表2 IUCN规定的保护地分类体系

      1.2 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是各国目前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国家海洋公园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类型[12]。国家海洋公园通过建立以海洋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和海洋景观保护为主,兼顾海洋科考、环境教育以及休憩娱乐的发展模式,使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等目标共同得到较好的满足,因而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上海洋环境保护区设立和发展的主要模式。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海洋公园发展中,由于不同的地理区位、自然环境以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国国家海洋公园的类型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也不尽相同,如: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国家海洋公园(National Marine Park)、国家海岸公园(National Coast Park)、国家海滨公园(National Seashore)、国家海洋保护区(National Marine Sanctuary)等(见表3)。

      表3 国家海洋公园的名称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13],略改动。

      多数的海洋保护区以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要目的,并不适宜开展大规模的休闲游憩等活动。然而,也有相当数量的海洋保护区能够在确保生态系统保护的前提下,面向公众开展一定规模的休闲游憩活动,这些保护区成为了国家海洋公园的主体,例如:美国的国家海岸公园,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海洋公园等[13]。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对于国家海洋公园的称谓不一,而且在概念界定上也没有一个较为一致的标准。例如,澳大利亚政府认为[14]:海洋公园是一个多用途园区,旨在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兼顾各种娱乐和商业活动,为此实行了分区计划,在海洋公园内划分避难区、环境保护区、一般用途区和特殊用途区,并分别为这些不同的区域设定了具体的目标和特殊条款。我国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环境保护处处长陈刚则认为[15]:国家海洋公园具备两个性质,从资源上看是一种允许面向公众开展生态旅游的地方;从自然资源的保护上看,国家海洋公园也是保护区的一种类型。

      在归纳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国家海洋公园的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国家海洋公园可定义为:由中央政府指定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具有一个或多个保持自然状态或适度开发的生态系统和一定面积的地理区域(主要包括:海滨、海湾、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等);该区域旨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矿产蕴藏地以及海洋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等,供国民游憩娱乐、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的特定海陆空间。

第7篇:文物保护概念范文

      关键词:历史建筑再利用 功能转换

      1.概述

      历史建筑具体反映了一个城市在某个时代所特有的文化、特色及历史特征,是人类的共同财富。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对建筑产生了新的要求,许多优秀的历史建筑被无情地拆除。显然,这种消极的改造方式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当采用一种更为积极的保护方式,即结合历史建筑本身的特点对历史建筑做适当的改造和功能置换,挖掘原有建筑的新潜能,使它们能够符合现代生活的要求。比如:年久失修的老住宅被改建成博物馆、美术馆;废弃的厂房被改造成展览馆和艺术中心等。

      2.相关概念定义

      2.1历史建筑的定义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历史建筑的定义为: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反映城市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多建造于20世纪初,并且目前仍处于较好的物质结构状态。

      2.2再利用的定义

      美国著名景园大师劳伦斯最先提出了建筑的“再循环”理论:“再循环不同于保存或修复,再循环是功能的改变,是将其内部组成再重新调整成为人能接受的”。1965年,劳伦斯在美国旧金山市吉拉德里广场的改造中实践了再循环理论,将一个意大利家族的巧克力工厂改造为当地具有特色的综合性休闲娱乐场所。

      3.历史建筑再利用研究的发展概况

      3.1 国外发展概况

      从20世纪开始,对于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升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宪章及建议,确定了保护的原则。1933年,《雅典宪章》的颁布提出了对于历史古迹保护的框架和建议。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明确了历史建筑的概念,要求必须利用一切科学技术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1979年,在澳大利亚通过的《巴拉宪章》首次提出了改造性再利用的概念,在改造的过程中尽量使对结构的改变降到最低限度,赋予建筑新的功能和用途。这些文献为各国的历史建筑再利用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在建筑再利用实践方面,在20世纪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及一系列新材料、新技术的涌现,一批建筑师开始大胆地将新的建筑修复理念融入到再利用的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先固有的修复思维。1928年,在巴黎的一栋老式公寓的改造中,法国建筑师首次运用了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已有的建筑中插入一个裸露的钢结构,并将外墙改为玻璃砖墙,以充满想象力的手法创造出了适应现代生活要求的宽敞空间,也就是著名的“玻璃屋”(图3.1,图3.2)。

      在第二阶段,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历史建筑的保护已经和整个城市的建设联系在一起。由于新建建筑将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因此对一些旧建筑进行再利用会是更为经济的方式。70年代中期,位于波士顿的昆西跳蚤市场由于当时的经济危机已衰败不堪,建筑师对其进行了功能改造,拆除部分隔墙和屋顶,原有帆布棚被改建成玻璃廊,使其成为娱乐休闲中心。这一实践的成功改变了以往大拆大建的观念,并在之后的类似建筑功能调整工程中被多次借鉴利用。

      在第三阶段,历史建筑再利用在西方城市建设中得到大规模普及,保护的规模和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出现了一大批成功的旧建筑、旧城区的改造实例。人们对于历史建筑再利用产生了空前的热情,产业类建筑的再利用开始大量普及,越来越多原先被遗忘的废弃工厂被改造成博物馆、艺术中心和休闲娱乐场所。例如,奥地利维也纳的一座煤气厂被改造扩建成商业中心;原先生产螺旋桨的德国蔡瑟工厂被改造为汉堡媒体中心(图3.3)等等。

      3.2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发展概况

      我国作为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各个时代均有种类繁多,各具特色的历史建筑。20世纪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各城市快速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开始越来越重视对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和再利用。

      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将有价值的古物列为保护对象。1982年国家通过了《文物保护法》,该法是文化部门的第一部法律,为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1992年,《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颁布。我国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法规虽然有不少,但其在保护理念上存在一种潜在的将保护与再利用对立的意识。因此,我国的建筑保护和城市建设理念与西方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还有很多理论及实践的工作可以做。

      我国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体改造实践起步较晚,大致始于本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盛行的改造性再利用的新理念在国内仅有少数应用的实例,这些实例的规模较小,改造方法也不够完善。当然其中也不乏一些值得一提的出色之作。例如,上海著名的“新天地”改造工程,设计者在分析了建筑物原有的结构特点后,进行了改建技术上的分析,采用内框架的结构形式形成内部大空间,同时拆除部分原有结构,完成了使用功能的置换,使其适应现代化的娱乐、休闲以及商业等生活形态。

      另一个例子是位于上海沙泾路的“1933老场坊”创意园。该建筑原使用功能为上海工部局宰牲厂,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设计上将东西方特色元素巧妙融合,主体结构外方内圆,方、圆楼之间通过26座上下交错的廊桥连接,别具特色。该建筑还采用了当时非常先进的“伞形柱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是建筑艺术与生产工艺完美结合的典范(图3.4)。在改造前,由于长时间被空置已经面目全非,成为了城市的死角。2006年对其进行了改建设计,设计采用保护性再利用的策略,通过对水泥饰面的打磨保留了神秘的特色廊桥,同时在细部加入了金属和玻璃的元素,使建筑更富有现代感。改造修缮为该建筑注入了创意产业的新功能,许多设计创意公司、餐饮、工作室迁入其中,成为了时尚创意新地标。

      然而,相对于国外历史建筑再利用实践的佳作频出,我国目前的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设计主要参照西方的成功经验,在改造手法上也比较质朴。已有的少数研究成果尚不足以满足我国历史建筑改造再利用的社会需求,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总结经验,因地制宜,考虑建筑的历史性、空间特性、结构特征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发掘历史建筑中的有利因素,从而使之在城市建设中发挥新的作用。

      4.结语

      历史建筑是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和年代沉淀下来的珍贵宝藏,也是凝结了无数建造者智慧和心血的文化结晶。对历史建筑进行功能调整转换研究可以使不同特点的历史建筑发挥其作用,展示文化的多样性,并创造出新的使用功能,更好地适应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应该以不损坏历史文化遗产为大前提,力求从物质层面上使历史建筑的功能得到延续,在有限的使用寿命内体现出尽可能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倪文岩,建筑再循环理念及其中西差异之比较[j].建筑学报,2003,(12).

      [2]陆地.建筑的生与死[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3]许又文,孙继伟,“再生”的建筑——历史建筑保护中的一种积极思维[j],时代建筑,2000,(3).

第8篇:文物保护概念范文

      Abstract: Assess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 and villages (FHCTV)by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dex is beneficial for the temporal and spatial comparisons as to provide decision-making basis for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conservation, presentation and transmission to future generations. The framework of DPSIR (driving force- pressure-state-impact-response) is helpful for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driving force, pressure, state, impact and response and for understanding the function processes and cause-effect relations of these factor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DPSIR conceptual framework and presents a revised DPSIR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HCTV based on the major principles of selecting indicators. In addition, the paper proposes the method for integrating indicators assess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HCTV. The authors believe that DPSIR is a valid tool for guiding the efficient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management of FHCTV.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DPSIR概念框架;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Key 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owns and villages, DPSIR framework,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dicator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1-41(5)

      作者简介:韦 杰 重庆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博士

      罗有贤 重庆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教授

      1引言

      自2003年以来,国家评选出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85个名镇、72个名村),第四批也即将公布,有些省份如江苏、四川、广东也评定了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认定、保护、保存、展示和遗传后代过程中,延续了其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了其真实性与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促进了当地社区的进步和经济发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奠定了法律基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不是永久的桂冠,一旦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被破坏时就会被列入濒危名单。因此,采取有利、有力、有效的措施保护和管理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不仅仅是地方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更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的基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发展是否可持续需要进行定量的评价,而评价的基础需要一套合适的指标。

      2004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指标体系》分价值特色和保护措施两部分。价值特色部分包括历史久远度,文物价值(稀缺性),历史事件名人影响度,历史建筑规模,历史传统建筑(群落)典型性,历史街巷规模,核心区风貌完整性、空间格局特色及功能,核心区历史真实性,核心区生活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10项评价指标。保护措施部分包括规划编制、保护修复措施、保障机制等3项评价指标。朱光亚(1998)①以苏州和绍兴为例探索了历史文化名城建筑遗产的评估方法。董艳芳(2006)②就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选与保护进行了研究。赵勇(2005 & 2006)③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遴选了15项指标构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认为环境风貌、建筑古迹、民俗文化、街巷空间和价值影响是决定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状况的主要因素。汪清蓉(2006)基于模糊综合评判方法评价了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综合价值研究。这些研究大多利用了《指标体系》,可见该指标体系在规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和推动其保护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区域环境评价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等研究中,科学家设计了许多研究框架,如OECD④(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提出的PSR(pressure-state-response)框架、UNCSD⑤(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发展的DSR (driving force-state-response)框架和EEA⑥(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采用的DPSIR框架(driving force-pressure-state-impact-response)等。这些概念框架一般都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原则、方法和框架,有助于选择相关要素和指标,组织数据或信息,能够保证重要的要素和信息不被忽略,以全面分析、解决环境或可持续发展问题(Wei et al., 2005 & 2007)⑦。DPSIR概念框架能揭示环境与人类活动的因果关系,在资源、人口、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笔者尝试提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的DPSIR概念框架,为综合评价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状况和调控管理提供思路。

      2资料与方法

      图1 指标体系研究的概念框架

      2.1 DPSIR概念框架

      DPSIR是欧洲环境局EEA在PSR和DSR模型基础上发展的概念框架(图1)。在DPSIR框架中,“驱动力”(driving force)是指造成环境变化的潜在原因;“压力”(pressure)是指人类活动对其紧邻的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的影响,是环境的直接作用因子,例如废物排放等;“状态”(state)是指环境在上述压力下所处的状况,如污染水平等;“影响”(impact)是指系统所处的状态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响应”(response)是人类在促进可持续发展进程中所采取的对策和制定的积极政策,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增加投资等措施。已有的研究表明,DPSIR模型强调经济运作及其对环境影响之间的联系,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整体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揭示环境与人类活动的因果关系并有效整合资源、发展、环境与人类健康(左伟,2003⑧;于伯华,2004⑨)。

      2.2 指标体系构建的主导原则

      指标筛选及指标体系的建立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使指标体系能全面充分地反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性和发展状态;二是指标概念明确,度量方便易行,指标总数尽可能小,使度量经济可行(OECD 2002,Erhard et al. 2002⑩)。笔者认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可持续发展评价应遵循的主导原则如表1。

      表1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评价的指标选择的主导原则

      3结果与讨论

      3.1 总体思路

      采用加权线性综合指数法计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水平综合质量指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参照现代系统论的方法,采用多指标、多层次的递阶结构 ,如图2所示。

      图2 评价总体思路

      首先在基础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专家们的建议和不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指标体系的基本构成。同时,根据决策的需要确定目标层和准则层指标。其次,借鉴EEA提出的DPSIR概念框架应用方法草拟出指标层指标。然后,根据不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特点、指标构建的原则对指标进行具体化和量化,对所有的指标都要明确其名称、定义和度量。

      获得可定量的不同量纲的指标后,根据数理统计分析方法(AHP、PCA或FA等)或人工神经网络的技术手段进行指标的合成,得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水平指数。指标合成方法很多,可以采用加法合成(加权线性求和法)、乘法合成、加乘混合法和代换法,这4种方法各有优缺点,推荐综合指数表达常用的加权线性求和法。

      3.2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评价的DPSIR模型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评价涉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社区进步、经济发展等方面,把资源科学、环境科学、社会科学等相关学科有效地综合在一起需要一个能够把复杂问题分解、简化,又能够把分解的各个部分有效综合的指导方法。借助于DPSIR概念模型有助于简化这一过程,通过全面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压力”、“状态”、“影响”和“响应”,有助于理解影响社会、生态、经济等各因素的作用过程以及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为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奠定基础。建立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评价的DPSIR概念模型见图3。

      图3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评价的DPSIR概念框架

      3.3 基于DPSIR模型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管理与调控

      DPSIR概念框架是一个简捷、方便、有效的管理模型。它不但能使我们明确在目前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水平到底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从而指导我们的响应行动,还能检验调控的局部和整体效果。用DPSIR来调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可持续管理思路如图3,即先找出驱动力、压力、状态和影响等各因子的主要指标,然后对影响中各指标进行评估,明确各因子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指标。根据影响因子中确定的优势指标,因循模型的因果关系,找出相应的驱动力、压力和状态各因子的优势指标,设定调控目标,根据程度和难度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和调控办法。将该模型的思路引入用以评价和指导的深度开发和保护,有利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保存、展示和遗传后代。

      4 结论

      DPSIR概念框架,有利于分析复杂系统的因果关系,能有效整合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分析评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评价和调控管理的有效工具。本文提出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评价的DPSIR框架是初步的尝试,在实践应用中还需进一步确认,具体的指标应因名镇名村个体差异进行适当取舍和补充细化。借助DPSIR概念框架对构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与管理调控提供了新的思路。

      ① 朱光亚,方遵,雷晓鸿.建筑遗产评估的一次探索[J].新建筑,1998,2:22-24.

      ② 董艳芳,杜白操,薛玉峰.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与保护[J].建筑学报,2006,5:12-14.

      ③ 赵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评价及预警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05.

      赵勇,张捷,李娜等.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评价体系及方法研究――以中国首批历史文化名镇(村)为例[D].地理科学,2006, 26(4):497-505.

      ④ 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93. OECD Core set of Indicators for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 Environmental Monograph No. 83, OECD, Paris.

      ⑤ UNCSD. 1996. Indicator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ramework and Methodologies,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⑥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1998. Europe’s Environment: The Second Assessment. Elsevier Science Ltd., Oxford.

      ⑦ Wei Jie, Tian Junliang and He Xiubin. 2005. Decoupling Indicators of Soil Erosion for Agro-ecosystem Assessment. Agrifood Research Reports 68, 32-42.

      Wei Jie, Zhao Yongtao, Xu Houqin, Yu Hui. 2007. A framework for selecting indicators to asses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atural heritage site. Journal of Mountain Sciences, 4(4): 321-330.

      ⑧ 左伟,周慧珍,王 桥.区域生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选取的概念框架研究[J].土壤,2003,35(1):2-7.

第9篇:文物保护概念范文

      【Keywords】social foundation; civil law; intern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166-02

      1 引言

      民法双重体系的构建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但由于我国的民法受世界其他各国的法律尤其是德国与日本的影响较深,没有真正适应我国的实际国情。因此要对民法的内在体系跟外在体系进行详尽的分析,才能真正促进民法的双重体系的建设。

      2 民法内在体系

      2.1 民法内在体系概要

      民法内在体系的优点是稳定性较好,但是其表现形式则较为抽象,不容易理解。民法在发展时会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社会的价值取向,二是经济的发展水平,会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特点,发生不同的改变,这就是民法与其余的法律相比最明显的差别。通过民法的实际发展情况而形成的体系就是民法的内在体系,其主要应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属性,规范法律相互之间的联系。

      2.2 变化规律

      从上文可知,民法容易受到来自社会价值取向和经济发展水平这两方面的影响,特别是社会基础对民法的影?,其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虽然这些外在的因素会使民法发生变化,但是其内在体系却依旧保持稳定,不会发生根本上的变化,因此,民法是一步稳定性较强的法律,民法内在体系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它并非随着社会变迁而体现为“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而是呈现为“此起彼伏”的动态系统。民法的内在体系会在民法发生变化时产生动态平衡,从而保证民法的基本稳定。

      2.3 社会价值取向

      民法的内在体系对民法来说可谓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民法的内在体系代表了整个民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观,能够具体体现民法的价值,更是对整个社会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的基本组成结构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民法内在体系激烈动荡。因此,在对民法的内在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要保持民法的内在价值不被动摇,要始终保持民法的内在体系与社会价值取向一致,在此前提下,对民法的核心价值观进行科学、合理的完善,并使民法的这一重要的社会价值充分遍布民法的每一个角落。实际上,民法内在体系的核心价值观是会根据当今社会的基础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我国的民法内在体系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外部社会环境与经济、科技对民法内在体系的重大影响,环境的变化和科技的进步都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从而影响到民法的内在体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