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结婚自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结婚自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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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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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2024-06-07 03: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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