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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女方的彩礼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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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
2、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中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2024-06-26 2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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