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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丧制度

文化领域术语
同义词三年之丧(中国古代的丧葬制度的一部分)一般指居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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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丧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丧葬制度的一部分,居丧制度还可分为丧礼制度和丧服制度。无论是埋葬制度还是丧礼制度、丧服制度,都具有等级分明、形式繁缛这两个显著的特点。居丧制度对亲人去世后的服饰、言容、居处、娱乐饮食等都有详细的规定,特别是还有“居丧三年”不能外出工作的规定。
中文名
居丧制度
外文名
The system of mourning
分    类
丧礼制度和丧服制度
特    点
等级分明、形式繁缛
内    容
对亲人去世后服饰、言容等规定

制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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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丧,或称丁忧,或称守丧、值丧,是人们为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而产生的一种习俗,涉及饮食、居处、哭泣、容体、言语、衣服、丧期等。中国原始社会以来的守丧习俗经过儒家的这一番加工改造,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系统化和等级化的丧葬仪礼制度,即居丧制度,它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丧葬制度包括埋葬制度和居丧制度,居丧制度还可分为丧礼制度和丧服制度。这种丧葬制度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其中许多内容由国家法典规定,还有许多内容在民间相沿成俗,反映了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伦理思想和宗教观念,是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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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古代为直系亲属(父母或祖父母)服丧,称之为居丧。《礼记·杂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jī)悲哀,三年忧。”《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居丧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谓不度。”
居丧之俗规定的礼节很多,《礼记》中《杂记》《檀弓》《曲礼》《丧大记》《闲传》《丧服旧制》《问丧》等篇都有记载。

居住

居父母之丧,其居处,起初“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行卒哭祭之后,“拄楣翦屏,苄翦不纳”,过了小祥,“居垩室,寝有席”,大祥后“居复寝”,待举行过禫祭礼,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觉。

饮食

饮食“三日不食”,“既殡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时“丧不贰事”,“父母之丧不避泣涕而见人”,见人“非丧事不言”,“言而不语,对而不问”,“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丧者不遣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葬礼。

禁娱

丧(毕)复常,读乐章。居丧不言乐。”“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头有钊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葬,乃比于不兹不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等等。

服饰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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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

最初的居丧是指从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时间内,死者家人和亲属在饮食起居等方面表现出的异于平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了表达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时、因地、因民族而各异,并无统一的标准。
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先驱(胡适认为即是孔子)才对此产生了特殊的兴趣,并将其发展为礼制,其中最大的创造,就是《仪礼·丧服》中所提出的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的三年丧期(实际为27个月)。其后直至汉初汇集成的《礼记》一书,又对三年丧期内的守丧行为在容体、声音、言语、饮食、衣服、居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如丧期内不得婚嫁,不得娱乐,不得洗澡,不得饮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须居住在简陋的草棚中,有官职者必须解官居丧,等等。这就是宋高宗《起复诏》起始即称的“三年之丧,古今之通礼也”。但这些理论在未得到统治者首肯之前,还不能落实为强制性的规范。因此整个春秋战国至秦及汉初,除了孔子弟子曾为孔子守丧三年外,并无一例守满三年者。既便是孝子,如齐国晏婴为其父晏桓子、吴子诸樊为其父吴子乘、刺客聂政为其母,也都是安葬后即结束居丧,时间一般为3个月或百日,称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丧制度还遭到其他学派的抨击,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见于《墨子·节葬下》篇。

秦汉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国丧中强制人民实行居丧制度。如《晋书·礼志》:“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按照儒家礼制的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而秦朝却规定臣与百姓一律为天子服丧三年,所以《晋书》的作者说是“率意而行”。秦朝规定天下臣民 皆为天子居丧三年,并不准饮酒食肉,嫁女娶妇,显然不太符合现实,所以《晋书》说其“制不称情”。
汉代时的居丧制度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西汉初年,汉高祖国江山草创,所以下令承袭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但实行不久,汉文帝便意识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遗诏中改变了这一制度, 要求“出临三日,皆释服”;既葬,“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功)十四日,纤七日,释服”。(《汉书·文帝纪》)。在这里,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被“以日易月”,变成36天,并垂为定制。儒家原来服丧三年的主张,到此时被文帝的一纸遗诏修正了。
居丧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始于汉武帝,但整个两汉时期的禁约对象限制在王室诸侯范围内,法律上并未强制居三年丧。武帝初年,“好儒术”的窦婴、田蚡二人想恢复儒家原来的三年之丧制度,但未能成功。据《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成帝时方进为相,其后母终, 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声称“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当时仍然遵循 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时,又开始提倡三年之丧。如《汉书·哀帝纪》:哀帝诏曰:“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益封万户。……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行三年之丧而可得万户侯的封赏;博士弟子虽有父母死, 也诏准告假丁忧王莽时,开始盛倡三年丧制。《汉书·王莽传》说:“平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又说:“居摄三年九月,莽母功显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为主, 服丧三年。”“建国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为太皇服丧三年。”这样, 汉文帝的短丧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东汉光武帝刘秀执政期间,国政多趋向简易,因此遗诏丧葬制度“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务从约省”(《后汉书·光武帝纪》)。诏告大臣不许“告宁”。但在这一时期,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已蔚然成风。如《后汉书·韦彪传》: “彪孝行纯至,义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疾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后汉书·鲍永传》:“永迁扬州牧,会遭母忧去官”。《后汉书·廉范传》:“父遭丧乱,客死蜀汉,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归乡里。年十五,辞母西迎父丧归葬,服竟,谐京师受业。”《后汉书·刘平传》: “拜济阴郡丞,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上书荐平。会平遭父丧去官,服阕,拜全椒长。”《后汉书·江革传》:“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母终,至性殆灭。尝寝伏冢庐,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释服,因请以为吏。”以上这些事例,据杨树达先生考证均发生在光武帝时期。由此可见,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经封建最高统治者和儒家的反复倡导、宣扬,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许大臣“告宁”及“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丧遗诏也变成了一纸空文。光武帝以后,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更是大行于世。不仅孝子贤孙们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后汉书·和熹邓皇 后纪》:“永元四年,当以选入。会(父)训卒,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丧,便为天子所讥。到明帝时,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丧。安帝永初三年(109年),邓太后临朝执政时,又提倡三年之丧。《后汉书·刘恺传》说:“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以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这一诏令,后又被列入《汉律》之中。此后,行三年之丧成为选举仕进的一种资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 终于成为“天下之通丧”。
至于三年之丧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况,如按规定,军人可以“遭丧不服”;皇帝也可专门下诏,令臣下释服,后代称此为夺情起复之制。还有某些人利用丧期弄虚作假,欺世盗名,如《后汉书·陈蕃传》所记载的赵宣, 葬亲后在墓道中居丧二十多年,被当地人称为大孝之子,但后来太守陈蕃发现赵宣的五个孩子皆在所谓居丧期间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于天下。
按照汉代的居丧之礼,死者的某些亲属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时应居服舍,葬后应居住在旁的草屋中,并不饮酒吃肉,不近妇人,不作乐,不聘妻,不访友。杨树达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对此做过认真的考证。
居丧之礼对于贵族的规范尤其严格,例如汉武帝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都因在为母居丧期间奸淫、兄弟争财而服罪自杀。元鼎三年,常山王刘勃也因在父服丧期间奸淫、饮酒作乐而被其庶 兄刘悦告发,结果削去爵位,徒徙房陵。刘贺则因居丧违礼被废去帝位。《汉书·霍光传》载:汉昭帝死后无子,大将军霍光等文武大臣迎立昌邑王刘贺继承皇位。但刘贺在居丧期间,毫无“悲哀之心”,当昭帝的灵柩还停放在 前殿时,他居然让随从的昌邑乐人击鼓、吹箫、唱歌、演戏。而且还经常派人去买猪肉、狗肉,私下偷偷吃掉。他还与随从的昌邑官员一道偷吃祭灵用的供牲食品和美酒。刚即位二十七天,他就开始与宫女淫乱。由于刘贺居丧作乐、饮酒食肉及淫乐等丑行违背了居丧制度,引起了朝廷上下的一致不满,于是即位不到一月的刘贺被废去了皇位。又据《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赵惠王刘乾因居父丧私下纳妾淫乐而获罪,被汉安帝削去王位
汉朝对于遵守居丧之礼的贵族一般都给以赞美和奖励。如《后汉书·东平王苍传》:“敞丧母至孝,国相陈珍上其状。永宁元年,邓太皇增邑五千户。”《后汉书·济北惠王传》:“次九岁丧父,至孝。建和元年,梁太后 下诏曰:‘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恸,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谅暗已来,二十八月。自诸国有忧,未之闻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侧隐之劳。’”《后汉书·任城孝王尚传》记载:任城王尚也“博有孝行,丧母服制如礼”,为此曾受到桓帝嘉奖,增封三千户。

两晋

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晋时对于居丧违制的处罚大多并非出于法律或诏令之依据,而是出于“清议”。南北朝时期,居三年丧入于刑律。

隋唐

隋唐时期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不仅将居丧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十恶”罪中。至明清时期,居丧法律有所变革。《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居期亲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清代

大清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礼》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小入公门,不与吉事。”

史料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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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

礼记·檀弓上》曰:“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见齿。”还有不饮酒食肉者。
《宋史·赵宗宪传》:“居父丧,月余始食食,小祥菇落果实,终丧不饮酒食肉,比御犹狒入者久之。”有不外游访友者。

小说

居丧之俗,历代沿袭。后世在居直系尊亲之丧中,有庐墓者。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三十七回《司马徽再荐名士,刘玄德三顾草庐》中写道:徐庶的母亲死后,“徐庶葬母柩于许冒之南原,居丧守墓。”亦有久哀不绝者。
徐珂《清稗类钞·孝友类》:称连城张鹏翼笃信程、朱,行事遵礼,“居丧,疏食三年,不外游,不内寝,动必以礼。”
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名士大宴莺脰湖,侠客虚设人头会》写道:娄府两公子听说萧山权勿用有“很高”的才分,便派家人的儿子宦成去请。不多几日,宦成来到萧山,“招寻了半日,招到一个山凹里,几间坏草屋,门上贴着白,敲门进去”,只见“权勿用穿着一身白,头上戴着高白夏布孝帽。”权勿用问明来意,向宦成道:“多谢你家老爷厚爱,但我热孝在身,不便出门。……再过二十多天,我家老太太百日满过,我定到老爷们府上来会。”

典故

述及居丧之俗,《后汉书·陈蕃传》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叫赵宣的人,守丧二十余年,一直一个人住在墓道之中。于是郡长官认为他是大孝子,推荐他做官。当陈蕃得知他有五个儿子,并且这五个儿子都是他居丧期间生下的,这就说明他违犯了居丧期间夫妇不可同房的规定,于是大怒,给他以惩罚。赵宣本想以居丧持久来哗众取宠,却不料身败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