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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地

[qí dì]
清朝统治者赏赐给满、蒙、汉军八旗官兵土地
旗地是清朝统治者赏赐给满、蒙、汉军八旗官兵的土地。它包括盛京旗地、畿辅旗地、驻防旗地三部分。清王朝入关前,把所占据的沈阳附近的一大片土地赐给旗人,这是盛京旗地的来源。入关后,从顺治元年 (1644年) 到康熙八年 (1669年),清政府在北京附近500里以内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强占百姓土地,共圈地20万顷,这是畿辅旗地的来源。与此同时,分驻全国各地的驻防旗人,也有不少人在驻防地附近圈占了一部分百姓土地,这是驻防旗地的来源。旗地本质上属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范畴。不过,旗地不许典卖转让,只能世代承袭,旗人不向国家交纳田赋。实际上,旗地很早就已开始暗中买卖。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地的界限消失。[1]
中文名
旗地
出现时间

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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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清汽炼船统治者拨归皇室﹑匪喇赐束翻予勋贵﹐热端拜或应欢采授与八旗官兵等的土地的总称。这种土地是政府掌握的官田或强迫圈占的民田。拨归皇室内务府的叫皇室庄田﹐赐予亲王﹑喇讲颂郡王等勋贵的叫宗室庄田﹐授与满族八举蜜兆堡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官兵的叫八淋寒旗官兵旗地。

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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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地包括贵族庄田和旗兵旗地。清朝统治者把政府所掌握的官田,或通过圈地强占的民田,拨归皇室,赐予勋跺;或授予八旗官兵等土地的总称。拨归皇室内务府的叫皇室庄田,赐予亲王、郡王等勋贵的叫宗室庄田,授予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官兵的叫八旗官兵旗地。
旗地的建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清统治者入关之前,将其所占领的辽沈大片土地授予满族兵民,每丁给地6晌(每晌合6亩),是为盛京旗地。清王进建立全国性政权初期(从顺治元年至康熙八年),在京畿的直隶省进行3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强夺民田1666万多亩,设立了京畿旗地。随着清王朝全国政权建立,八旗兵驻防各地,分驻在各地的八旗兵纷纷圈占土地,设立驻防旗地,但占有土地为数较少。

清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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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庄田和宗室庄田定额为5万顷,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拨归或赏赐勋贵的土地为庄田主世业。八旗官兵旗地总额14万多顷,主要集中在八旗官员手里,广大兵丁只能领到小量份地。顺治十一年(公元1654年),改为军饷制,规定4枰以上之家将土地尽数退出。领种旗地者须服兵役,但可以优免赋税。旗地不准买卖,买者和卖者都要受法律处置。
特征
旗租以征收银租为主。每块地租额多少因各项旗租地来源不同而有所差异,其中以加赎旗地租额最重,“以赎价之多寡,拟租数之轻重,如赎银一两,即定租一钱,大约以十分之一取租”。其次,因“违例典卖”、“抵帑”及“缘事”入官而形成的公产地和另案地,清政府基本上按照原来的私租租额仪征,或者在议征时按照原租额每银一两减纳银一钱三分。因此,较回赎旗地租额略轻些。据乾隆二十九年(公元1764年)记载,公产地每亩平均租额为九分九厘左右;据乾隆三十一年记载,另案夺每亩平均租额为七分八厘左右。旗地中租额最低的为存退地、庄头地和屯庄地。据乾隆三十年记载,存退地每亩平均租额只有四分六厘左右。
由于旗人中间贫富分化加剧,旗地典卖数量日益增加,清王朝为了维持旗地数额和旗人生计,再生下令,严禁典卖。同时,政府一再动用国库银两,把典卖的旗地赎回给旗人。由于旗人贫困化加剧,清政府这一措施并不能制止旗地买卖和出典,到乾隆后期,政府不得不承认旗地买卖合法化。于是,旗地向民田转化。1911年辛亥革命后,旗地与民田界限消失,旗地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