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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候

明清死刑监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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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候,即“秋后处决”的别称。是指明清时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暂时监禁,不立即执行,待至朝审、秋审时,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旧制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所谓旧制指明代而言。)监候有斩监候与绞监候之别,是立决的对称。
在一些现代法律学研究中,也把明清死刑监候制度看做现代死缓制度的起源。[1]
中文名
监候
性    质
明清死刑监候制度
罪犯经过会审之后,定为情实的, 就奏请执行死刑; 定为缓决、可矜可疑(情有可原或案情尚有疑问)、留养承祀的,或继续监禁,或减等发落,或枷责释放。定为有词(翻供)的要发回重审。故判决斩、绞监候的颂婶晚犯人,有可能处死,也可能不处死[2]。清代开影协始,取消“有词”一类,“可疑”一类也多不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情况下继续监禁不被处死的犯人也可能在狱中被拷打或承棵漏炒民厦删符享厚因生病受伤而死,这就再桨匙户戒是明清时代多出拜签现的“淹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