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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显

清朝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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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显(公元1697年——1767年),字景真,号闲渔,江苏省松江府华亭县(今上海松江区)人。雍正七年(1729年)中举。蔡显一生潦倒,失意官场,在家开馆授徒为业。他自恃才情,潜心著述。这些书自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起陆续刊刻,其中《闲渔闲闲录》于三十二年三月刻成,是最著名的一部。书中的词句得罪了当地乡绅,蔡显因此受到了他们的攻击与威胁。后由于乾隆下旨明令“按律严治不得姑息”, 这样,由《闲渔闲闲录》一书所引发的文字狱案,在牵连了许多人之后才告结束。而蔡显生前所著的一切作品也被列为禁书,并与书板一并销毁[1]
景真
闲渔
出生日期
1697年
逝世日期
1767年
本    名
蔡显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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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著计有《闲渔闲闲录》、《宵行杂识》、《红蕉诗话》、《潭上闲渔稿》、《闲渔剩稿》、《老渔尚存草》、《续刻红蕉诗话》等。 蔡显当时已经七十一岁,在著成《闲渔闲闲录》后,便想使之“自成野史”,传于后世,遂与浙江湖享奔州书商吴建千商定,由吴自备纸张将书刻印一百二十部,留二十部给作腊判员者以抵偿版价,其余一百部由吴带去销售。在婶轿刻印之时,蔡显为了“自夸及门之盛”,将门人刘朝东凝戒全、吴承芳、炼促吴球、倪世恋柜劝整琳、凌日跻及子茅元罪侄多人均询希故列为校梓者。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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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三十二年三月《闲渔闲闲录》刻成后,蔡显“欲自夸其著作之长”,将书分送其门人和亲朋。于是此书引起了当地一些乡绅的注意,他们见书中“语涉狂悖,且多讦发他人阴私之处”,遂在华亭县街头张贴匿名揭贴,说本县举人蔡显私刻文书,“怨望讪谤”,号召本县乡绅一同到官府举报,一时之间华亭县舆论沸沸扬扬,闹得满城风雨。
此时蔡显心中感到非常害怕,但他又自认为书中并没有什么不法文句,思忖再三,遂于此年五月间到松江衙门自首,呈出自著刊本《闲渔闲闲录》一册,请求官府作出公断。[1]

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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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正是清代文网最为苛密的时候,清廷在思想文化战线上对任何他们认为“不规”的苗头,都会作出极为严厉的惩治,并一再督责各级官吏严加防范。而各地官员为了保官进爵起见,不惜深文周纳,穷追猛治,以查出犯忌文字为邀功之路。并且民间也告讦蜂起,互相挑剔文字。在文祸横飞之下,文人们胆战心惊,人人自危,只得专力于训诂考据以避祸,于是万马齐喑,以至于龚自珍发出“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梁谋”的感叹。
在这种形势之下,即使书中没有多大问题,官府也要牵强附会,找出几条犯逆之言。蔡显抱书自首无异于自投罗网。松江府知府钟光豫立即下令将蔡显及其家人严加看守,并亲自持书赴省城禀报。当时的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明德将呈到的《闲渔闲闲录》详细审阅了一遍,认为其中“诡诈悖逆”的语句很多,立即派员赴松江,将蔡显及其家属提解到省城听审,一起押解到省的还有蔡显的门人蔡必照、刘朝栋、吴承芳、吴球、倪世琳、凌日跻以及作序之人闻人倓、胡鸣玉等。并抄没蔡显家中所有书籍,搜出蔡显已刻的书籍共七种:《宵行杂识》二本、《红蕉诗话》一本,《潭上闲渔稿》二本、《闲渔剩稿》一本、《老渔尚存草》一本、《续刻红蕉诗话》一本、《闲渔闲闲录》二本;另外还有尚未刻印的《老渔尚存草》一本、《闲渔闲闲录余》一本。[1]

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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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总督高晋和江苏巡抚明德将搜到的书籍一一详加审阅,认为“语含诽谤,意多悖逆,其余纰谬之处不胜枚举”。特别是《闲渔闲闲录》一书,有多处触犯清政府的忌讳。据蔡显自序称,此书为“录前辈绪言”,“录以往谬误”,“录所见所闻”,“流传佳话”,“采掇闲情”之作,并非系统著述,但是,这本“采掇闲情”之作中,却颇多犯忌之处。
首先,《闲渔闲闲录》中记载了清兵南下时屠杀百姓的暴行,并揭露了清代官场的腐败和乡绅的丑行。如卷九录赵双白《哀漳城》诗云:城里无烟白日荒,北军搜尽万家粮。戈船蔽海天常黑,铁骑飞沙雾转黄。一郡饥魂哭秋雨,千山战骨夜埋霜。我生不尽哀时感,衰草寒夜几断肠。[1]
这首诗直接揭露了顺治九年清兵(即诗中所言“北军”)在漳州的暴行,如“搜尽万家粮”之类。当然屠杀也是必然的,以至于“一郡饥魂”,“千山战骨”。最后作者又发出“我生不尽哀时感,衰草寒夜几断肠”的悲叹。毫无疑问,这首诗在清统治者眼中是“诋毁王师,大逆不道”的确凿罪证。此书卷一曾引南昌邓友语,说江西巡抚布兰泰贪赃枉法,诬陷新建知县,使知县最终被斩首。书中对此发表评论说:“后布(兰泰)削职,上谕凡受布兰泰所劾官员,许该部查明,带领引见,而泉下之鬼未由申其冤枉也。”在这里,蔡显对死去的新建知县未得平反昭雪表示不满。以一介书生的身份,对清政府的统治指手画脚,无异于“目无尊上”,这也是清廷所不能容忍的。又如此书卷七云:“自某绅入乡贤祠,而修身齐家之道可不讲矣。自某氏入节孝祠,而秉烛蔽面之训可不循矣。……怪鸱可为鸾凰,蜣丸可为苏合。”指斥有些所谓的乡贤、节妇名不副实,讥刺其为怪鸱、蜣丸之类。 蔡显在著《闲渔闲闲录》时,慑于清廷酷烈文网的压力,本来就是有所畏忌,小心谨慎的,正如他所一再强调的:“民之讹言,人之多言,耳可得闻口不可得而言也,敢呈笔以贾祸乎!”并声明《闲渔闲闲录》“东涂西抹,勿自懈逸,生逢尧舜世,潇洒送日月”,对清王朝进行歌颂。但孰料在这样一个“尧舜世”,他还是因此书而横遭杀身之祸。[2]

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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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总督高晋和江苏巡抚明德对蔡显一案进行了会审。在严刑逼供之下,蔡显“不能置辩,惟称草野无知,原有寓意,今天夺其魄,自行败露,罪该万死,实无可辞”。高晋和明德于是根据大清律“大逆者凌迟处死,正犯之子孙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男十六岁以上皆斩,男十五岁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产没官”的条款,以蔡显“存心诡诈,造作逆书,任意毁谤,丧心病狂,罪大恶极”,奏请将其依大逆罪判为“凌迟处死”;长子蔡必照年已十七岁,应照律拟为“斩立决”,次子、三子因年龄不满十六岁,同妾朱氏及未出嫁的三个女儿都解部给功臣家为奴。门人闻人倓因与正犯关系密切,为《闲渔剩稿》作序,看过《闲渔闲闲录》,曾劝蔡显将其销毁,但没有向官府检举,按“知情不首律”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门人如刘朝栋等因为没有读过《闲渔闲闲录》,书上列有其名字,是因为蔡显为了夸耀门人众多,自行写进去的,可以不知情“免议”。
高晋、明德将审讯拟判写成奏折,呈皇帝请旨,同时把蔡显所编各书内“悖逆显著之处”逐一圈点粘签,恭呈乾隆皇帝御览。
起初,乾隆在看了高晋、明德的奏折后,“阅原书内所签出各条,各属侘傺无聊、失志怨愤之语,……尚无诋毁朝政字句”,认为“其情与叛逆犹去一间”,遂表示宽宥,于六月初五日降旨:“蔡显刊刻书词,……核其情节,尚与诋谤肆逆者有间,着从宽改为斩决,伊子蔡必照亦着从宽改为应斩监侯,秋后处决。余依议。”如果此案真能以此上谕了结,那么除了蔡氏一门和闻人倓外,其他株连之人都可以因此而幸免于祸了。但是,乾隆又细细查阅了蔡显的著作,终于让他看出了更为严重的问题。
他认为书中有许多“悖逆”的语句,高晋等竟漏掉未能签出。他在上谕中说:“及细检各处,如称戴名世以《南山集》弃世、钱名世以年案得罪,又‘风雨从所好,南北杳难分’,及《题友袈裟照》有‘莫教行化乌扬国,风雨龙王欲怒嗔’等句,则是有心隐约其词,甘与恶逆之人为伍,实为该犯罪案所系。”在乾隆看来,蔡显与戴名世钱名世等恶逆之人为伍,其本人就是恶逆之人,这是不可饶恕的重罪,不但蔡显死有余辜,其他牵连之人也要一并治罪。于是乾隆又再次发布《蔡显案各犯应按律严治不得姑息谕》,痛责蔡显“身系举人,辄敢造作书词,恣行怨诽,情罪重大,实为天理国法所不容。”同时乾隆又训斥高晋等办案粗疏,责问“该督何竟意存姑息,仍不免大事化小化无之陋习。况该督等平日既漫无觉察,不能预发其奸,直至自行败露,尚图苟且完事,何以申国宪而快人心。”乾隆并要求对蔡显的门人及亲朋好友“逐一严加跟究”,对印刷此书的书商亦应“治以应得之罪”。[2]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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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案的处理用力很大的两江总督和江苏巡抚二人真可谓吃力不讨好,反被斥责为“意存姑息”、“苟且完事”。因此高晋、明德只好自认失误,并请交部署严议。然后他们飞赴苏州,迅速处死蔡显,并将各涉嫌牵连者重新拘留,“再行详细究审”。
高晋和明德对此案的重新审讯,首先着力于追查一百二十部《闲渔闲闲录》的下落。《闲渔闲闲录》共刻印一百二十部,书商吴建千带走一百部自售,蔡显自留二十部,分送给其亲友故旧和众门人。计送闻人倓一部,阅后即退回;送门人吴承芳、徐介堂各一部;送监生黄锦堂、李保成、吴秋渔、戴晴江、王充之、金子敬各一部;送其妻族之侄吴西序一部,因吴西序当时往江宁贩布,由其妻许氏接受;送刻字匠闻声远、马刻匠各一部;寄送胡鸣玉、廖古坛、陆湘萍各一部,途中丢失;陈鸣山以时文换去一部;其余五部皆呈缴官府。书商吴建千带走的一百部,除四十五部呈缴官府,其余都已卖出而去向不明。[3]

门生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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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官府就由蔡显所赠《闲渔闲闲录》的下落顺藤摸瓜,抓出了一大批蔡的门生故旧。其中闻人倓系候补训导,曾为《闲渔剩稿》作序;胡鸣玉已八十三高龄,蔡显假借其名为《宵行杂识》作序。其他门人事先对蔡显刻书一事并不知晓。书刻成后,有的见过此书,有的根本就没有见过。蔡显为了显示自己门徒众多、交流广阔,遂将这些人的名字写入书中,不料却使他们因此得祸。高晋等地方督抚便对这些株连者“逐一严加根究”。按照清律大逆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的规定,分别对这些人进行判决。[3]
其中刘朝栋和吴承芳“俱系蔡显受业门人,刘朝栋兼系表戚,吴承芳又得受逆书,虽据供无帮同编造情事,但明知书内悖逆语句,瞻顾师生之谊,匿不举首。若仅照知情不首律,拟以杖流,不足蔽辜。应请将二犯均照闻人倓之例,改发伊犁充当苦差。”凌日跻、倪世琳杖一百,流三千里;曾经接受过蔡显赠书的黄锦堂、李保成、吴秋渔、戴江、王充之、金子敬等也按“知情不首”的罪名杖一百,流三千里。徐介堂、闻声远、马刻匠、陈鸣山等接受过赠书,但因文义不通没有读过,杖八十;贩卖《闲渔闲闲录》的湖州书商吴建千,除了要“将缴到逆书尽行销毁并令将未缴各书查追销毁”之外,还比照“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律”条款,杖一百,“定驿充徒”三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