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后,一些派驻在外分管某一事务的同知,逐渐成为主持当地政务的实际长官,此区域递为“厅”,是为“散厅”。这些散厅级别等同于州县,同知视如州县官,不再是副职。
(2)辽南面官有同知府事、同知节度使事与同知州事,皆地方副长官。金各总管府与诸州皆有同知,掌通判府、州事。元各州、府亦有同知。明、清沿置。分掌巡捕获、粮务、屯田、水利、江海防务等。清各州同知称州同,同知与通判并右为地方政权厅一级长官。
(5)州同知,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职。明朝称州同知,清沿置,改称州同,以别于各府之同知。无定员,从六品。与州判分掌督粮、捕盗、海防、水利诸事。
(6)清朝的地方机构是省、府、县三级。“府”相当于地级,地市级,府的首长就是知府,副职就是同知。
清《永州府志》卷十五,人物,上,循吏:明,远志,河南遂平人,以监察御史秋官员外郎来任同知,明习政典,决事如流,后为户部郎中,应天府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