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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

[zì zhì xiàn]
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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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市辖区县级市自治旗特区林区相同,属县级行政区,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直辖市管辖或由直接管辖,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县级民族自治地方
共同纲领》时期,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民族自治区”。这一时期,“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建制没有统一性的明确规定和具体划分,但它们之间是有行政层级差别的。随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推进,“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层级逐渐清晰起来,并有了一个大致界定。1952年正式将“民族自治区”划分为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等5个层级。1954年《宪法》颁布,相当于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区”改称为自治县。[1]
中国共计117个自治县。[2]
中文名
自治县
外文名
autonomous county
数    量
117个

历史沿革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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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过程中,周恩来指出: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这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这是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时期,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区”从名称上与后来相当于省一级的自治区相近,但它们之间有着内涵性区别。统称“民族自治区”,主要是对新中国成立之前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称谓的继承与延续,也源自于新中国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状况。
1951年2月初,《民族区域自治试行通则(草案)》将“民族自治区”划分为相当于大行政区、省、专区、县、区和乡等6个层级。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将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及的“民族自治区”划分为省级以上和省级以下,省级以下有相当于专员公署的和相当于县的。
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一二五次政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范并推动“民族自治区”的建立,其中根据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和历史情况,正式将“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划分为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等5个行政层级。
1954年,《宪法》颁布,民族自治地方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相当于县一级的“民族自治区”,依其行政地位一般改称为自治县。同时,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依此新建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1-2]

具体名单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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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1个)

浙江省

浙江省(1个)
地级市
自治县

湖北省

湖北省(2个)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云南省(29个)
地级市/自治州
自治县

甘肃省

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补充说明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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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数量

满族
瑶族
彝族
蒙古族
回族
苗族
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
贵州省
铜仁市
湖南省
怀化市
黎族
土家族
哈萨克族
藏族
佤族
其他单一民族
多民族
河北省
1
满族、蒙古族
湖南省
1
苗族、侗族
广东省
1
壮族、瑶族
甘肃省
1
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
2
各族
海南省
2
黎族、苗族
重庆市
3
土家族、苗族
贵州省
7
布依族、苗族
仡佬族、苗族
彝族、回族、苗族
云南省
15
傣族、拉祜族、佤族
彝族、哈尼族、拉祜族
哈尼族、彝族
彝族、傣族
哈尼族、彝族
傣族、佤族
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
彝族、苗族
彝族、回族
白族、普米族
独龙族、怒族
苗族、瑶族、傣族
青海省
2
回族、土族

相关简介

自治县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县级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县。
我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14亿多人口、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的大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在单一制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新中国在政治制度上的一个创造。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是成功的,它正确地处理了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2]
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1%。同时,中国还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自治权。

自主管理

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其他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290多万人。

自治条例

截至2004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民族文字

中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2003年,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图书有4787种,印数5034万册;杂志205种,印数781万册;报刊88种,印数13130万份。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彝等少数民族文字已有编码字符集、字型、键盘的国家标准,文字软件已实现Windows系统上的运行和激光照排。

信仰自由

截至2004年底,西藏自治区共有1700多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约4.6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清真寺约2.39万座,教职人员约2.7万人。此外,民族自治地方还有权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各项事业,
主要包括: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等等。

地区扶贫

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到2004年底,陆续开工60多个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达8500多亿元,涉及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环保等多方面。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中的83个自治县被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国家制定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以及组织实施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对口支援行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天然林保护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都将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对西藏的发展给予特殊安排。1994—2001年,中央政府在西藏直接投资39亿元人民币,建设了30项工程。第十个五年计划(2001—2005年)期间,中央政府在西藏投资312亿元人民币,建设117个项目。在国家和发达地区的大力帮助和支援下,民族自治地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保持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族和睦的良好局面。1994—2003年,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相当于全国人均的63.5%,2003年上升至66.3%。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完成地方财政收入674亿元人民币,比1994年增加了2.3倍。同年,西藏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6871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的75.5%;新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9700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国人均的106.6%。由于成功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中国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

民族政策

1.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原则: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
2.少数民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或土地改革。民主改革通过和平方式废除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少数民族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到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建立了五个省级自治区,一百多个自治县。这就满足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愿望,实现了民族平等,也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4.各民族共同繁荣:(1)人民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给予支持,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进一步落实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问题分析: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代的表现。

社会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有的保留着奴隶制或农奴制,有些民族还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改革,先后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国民政府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己当家作主,实现了民族平等。

民主权利

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深受压迫。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了剥削制度,消灭了阶级压迫,少数民族取得了平等的民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特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物。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一项政治制度,也是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显著特点

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实行原因

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优越性质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