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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红豆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7月4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7月04日 16:36:08来源:中服网  

红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

  7月4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3 年年度***分派实施公告。据公告显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 相关日期:股权登记日:2024/7/9; 除权(息)日:2024/7/10;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分配以实施***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2,296,571,852 股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 4,164,056 股后的股本数 2,292,407,79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924,077.96 元。

  4. 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因此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292,407,796×0.01÷2,296,571,852≈0.010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0)÷(1+0)= 前收盘价格-0.010元/股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售条件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售条件流通股及股权激励计划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 元。对于***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 元。

网站编辑:沐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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