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ww.cssn.cn提供.

学科体系

新媒体矩阵

  • sk_v2022_front_wechat.png

    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106.jpg

    微信小程序

  • sk_v2022_front_gzh.png

    微信公众号

    微信106.jpg

    微信公众号

  • sk_v2022_front_zgxp.png

    中国学派

    学派106.jpg

    中国学派

  • W020220922336137882083.png

    中国社会科学报

    111.jpg

    中国社会科学报

  • 123.png

    新浪微博

    微博106.jpg

    新浪微博

  • 123.png

    今日头条号

    头条106.jpg

    今日头条号

同盟、联盟与准同盟概念之辨析

2024-06-25作者:汪诗明来源:《学术界》2024年第5期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摘要:在国际关系史上,同盟、联盟都是一个较为古老的现象,历来对特定时代的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准同盟在历史上是一个难以估摸和确定的现象,亦不太受到关注,不过进入21世纪,它却较为频繁地跃入学界视阈。同盟是国家间关系最为密切的体现,尤其强调政治、安全与防务合作关系;联盟与同盟关系较为类似,可以视为一种弱化了的或较为松散的同盟关系;而准同盟关系是比较接近联盟的一种国家关系状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战略伙伴关系”。

   作者简介:汪诗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阅 读 导 引

  一、“同盟”概念的界定及其阐释

  二、“联盟”概念的界定及其阐释

  三、“准同盟”概念的界定及其阐释

  四、结论

 

  在国际关系史上,有各种各样的国家关系形态,如同盟(alliance)、联盟(alignment)、伙伴关系(partnership)、准同盟(quasi-alliance)等。正是这些不同形态或属性关系的存在,使得国际关系呈现出一幅复杂多变的画面。从时间上看,作为一种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现象,同盟或联盟很早就出现,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自所呈现的形态有一定的差异。正因为如此,同盟或联盟是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学界持续关注或研究的对象之一。有些学者注重对同盟或联盟的学理研究,有些学者运用同盟或联盟理论对特定时期的国际关系或某一组双边关系进行考察,还有一些学者探讨某一领域如防务与安全领域的同盟或联盟关系。由于在研究主题、观察视角以及认知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目前见诸各类成果中有关同盟与联盟的界定及其阐释可谓纷繁芜杂。这种学术上的歧见一方面折射了同盟或联盟这两个概念的独特之处,另一方面说明二者之间有着微妙的关联。无论如何,这种现象给相关研究带来的困惑是确确实实的。而准同盟概念出现较晚,学界对其认知尚处于一个比较初步的阶段,尤其在学理考究与内涵揭示方面,实难发现系统性且具有普遍意义的研究结论。有鉴于此,本文尝试把这三个概念置放在一起进行一次有比较意义的对话,界定其基本涵义,归纳和分析各自的基本特征,冀望对相关研究有所助益。

  一、“同盟”概念的界定及其阐释

  肯·布思(Ken Booth)认为:“无论在国际政治理论和外交政策实践中,同盟具有无处不在的特征。”也就是说,同盟既是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古老现象,也是民族国家对外交往过程中一个较为普遍的存在。正因为如此,同盟的定义及其阐释自然就成了很多学者、战略学家和政治学家乐于探讨的话题。

  是谁第一个提出“同盟”的概念,又是谁首次对“同盟”的含义进行界定,这的确是一个难以稽考的问题。汉斯·J.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是比较早地从事与同盟有关问题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在谈到同盟形成时说:“同盟是多国家体系中势力平衡的必要功能。相互竞争的国家A和B有三种选择,以维持和改善它们的相对权力地位。他们可以增加自己的力量,也可以在自己的力量之外增加其他国家的力量,或者他们可以从反面来抑制其他国家的力量。当他们选择第二种和第三种选择时,他们就在追求结盟政策。”摩根索是从势力平衡的角度来理解同盟的,同盟成了国家力量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砝码。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同盟”的基本定义是由罗伯特·E.奥斯古德(Robert E.Osgood)首先提出来的。在他看来,同盟是一个“潜在的战争共同体,其基础是总体合作,这种合作并不完全拘泥于正式协约。缔约方必须不断地审时度势,以使各方对彼此履行具体义务的诚意抱有信心”。因此,同盟往往会在存在冲突或冲突威胁的国际环境中形成。根据奥斯古德的解释,同盟是“国家承诺使用其军事资源反对特定国家或国家集团时开展合作,以及通常使得缔约一方或多方在特定形势下有责任使用武力,或考虑(单个地或与盟国进行磋商)使用武力而缔结的一个正式协定”。

  对同盟的系统研究是乔治·利斯卡(George Liska)有别于其他学者的显著之处。在他看来,“同盟和冲突一样,都是政治上的原创事件,它把志趣相投的角色联系在一起,希望能战胜对手。谈到国际关系,就不可能不提及同盟,这二者除了名字之外,其他方面常常都合二为一。出于同样的原因,在一般的分析层面,要说出同盟很多特有的东西一直是很难的。”“长期以来,结盟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与权力平衡联系在一起。用经济学术语来说,同盟的目标是收益最大化和分担责任。作为一项深思熟虑的政策的一部分,决定结盟、以何种形式结盟、与谁结盟——或者不结盟——是根据国家利益作出的。但是,如果不考虑具体情况和冲突,不考虑安全、稳定和地位方面的特定目标,任何抽象的标准都无法为结盟或分析结盟提供可靠的指导。”“从理论上讲,同盟与权力平衡的关系非常简单。肯定地说,国家之间的结盟是为了补充彼此的能力。消极地说,结盟是一种削弱的手段。”埃德温·H.费德尔(Edwin H.Fedder)并没有直接定义同盟,而是道出了他的困惑之处:“同盟一直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术语,政治从业者和学者的定义大相径庭。许多作家将其描述为一种治国之道的过程或技术;也有人将同盟视为一种国际组织,一种接近国际联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地位的组织。”

  格伦·H.施奈德(Glen H.Snyder)被认为是对奥斯古德的定义予以完善的学者。在199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他对同盟概念的理解是:“同盟是为维护成员国的安全或扩大其权威而组成的关于使用(或不使用)武力的正式的国家联合。这种联合针对其他特定的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被明确地写入条约中。”在其1997年出版的《同盟政治》一书中,他对同盟作了如下解释:“同盟是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或不使用)军事力量对抗自己成员国以外的国家的正式联合。因此我认为,适当地说,一个同盟只能是某种形式的正式协议的结果,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军事合作将发生的突发事件。这一定义将同盟与只基于共同利益的隐形‘联盟’区分开来……”施奈德对同盟理论的主要贡献还包括他对“同盟困境”的独到研究。在分析同盟成员之间的关系时,他借用了迈克尔·曼德尔海姆(Michael Mandelbaum)在分析核武器对国际政治影响时所使用的“抛弃”(abandonment)和“牵连”(entrapment)两个概念。

  同盟的上述定义被国际关系的主流学界所认知或很大程度地接受,且被广泛地用于审视和解读复杂的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乱象。然而,像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一成不变一样,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民族国家,也处在不断变迁之中,实现其利益的手段也随着具体情境或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它们对同盟的依赖程度也不尽相同;而且“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同盟是一个动态的因素,处在不断的演化,对角色、使命和能力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的进程之中”。斯蒂芬·贝格斯曼(Stefan Bergsman)在研究中就注意到这一现象。他说,同盟不仅存在于军事领域,也存在于非军事领域。为了定义军事同盟,有必要讨论“同盟”一词的共同含义以及在同盟文献中发现的几个突出的概念定义。“在此分析基础上,将提出军事同盟概念的新定义,同盟定义为国家之间在国家安全领域的一种明确协议。在这种协议中,在发生某种不确定的突发事件时,合作伙伴承诺以贡献大量资源的形式予以互助。”

  根据上述学者对同盟的定义,结合历史上诸多同盟的案例,同盟的特征可以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从构建的动因来看,同盟通常是与国家安全与防务联系在一起的。同盟的构建是基于一个需要合力应对的明确的对手的存在,建立同盟的目的要么就是遏制对手,或在不测事态发生时将对手击败;要么是通过缔结同盟的方式来威慑现实的或潜在的对手,力图在战略上处于主动,因此,加强安全与防务合作是相关方缔结同盟的首要考量。米歇尔·D.华德(Michael D.Ward)在分析同盟的典型特征时认为,同盟是(潜在的)军事力量的集聚,在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存在共同性。基本上,同盟被认为是民族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安排,涉及以国家安全为导向的程式化的(公开的或秘密的)战略意图和预期反应的耦合。对许多人来说,同盟仅仅是侧重于国家安全事务的正式国际合作,通常以对实际或感知威胁的预期反应的形式出现。为了使这种军事属性的同盟能够长存久续,在政治上结成同盟关系也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甚至也有可能将这种亲密关系延伸至其他领域,从而形成一种全方位同盟关系。

  其次,从形成的标志来看,签订条约是同盟形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典型意义的军事或防务同盟一定是以有关各方签署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正式条约或协定为其特征的。条约或协定对同盟方的责任和义务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甚至对同盟的有效期、条约的延期条件和程序也都一一具明。在米歇尔·D.华德看来,同盟不仅包括正式条约,如共同防御条约,还包括不太明确的协议,如互不侵犯条约、中立协议和协约。不出例外的话,这样的同盟条约需要得到相关方国内立法机构审议和批准后才能生效。一旦同盟条约成为相关国家的一个法律文件,那么缔约方就有重信守诺的责任和义务。条约文本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文本简约明了,这是多数同盟条约的情况;二是文本较为复杂,这样的同盟条约并不多见。托马斯·S.威尔金斯(Thomas S.Wilkins)指出,同盟条约可能言简意赅,使得不测事件及其相关承诺变得模糊起来,或者可能出现多种不同的解释;或者条约本身尤为详尽,对每一种和任何可能的不测事件都给予了细致入微的描述,如1882年的《三国同盟》(The Triple Alliance)。

  再次,从合作机制看,同盟的运作需要合作机制为其助力。机制的建立是因为维护明确的利益需要,只有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可见的利益不受损害;机制的建立是用来协调集体行动的,协调集体行动的有力工具就是被大家所认可的规则,规则必须对有关各方支持什么或者反对什么作出硬性规定。机制可能源于自愿协作或合作,也可能以占主导地位的大国的强制意志为基础。

  一个正式的同盟通常是以机制为其典型特征的。机制在本质上既可能是正式的约定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安排。正式的机制包括交流与磋商机制、外交战略对话机制、实际合作机制(如举行联合军事演习、联合军事训练等)以及维持同盟运转的一个常设机构,如秘书处等。以北约为例。作为冷战后生成且延续至今的世界上最大的政治和军事同盟,北约的机制堪称完备。北约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北约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国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国防部长组成。常设理事会由全体成员国大使组成。除此之外,北约峰会即北约组织首脑会议也是一个显示同盟存在价值及其意义的重要机制。北约首次首脑峰会于1957年12月在巴黎召开,以后不定期召开。2022年北约峰会于6月29日至30日在马德里召开。本次峰会除30个成员国首脑参加外,还邀请了韩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参加,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则受邀以视频形式发表了讲话。在北约峰会史上,这些安排前所未有。非正式机制也有其显著特征,如在时间上表现为不可预知性,在信用方面是没有明确承诺的,但非正式机制也需要得到相关方的认可,或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工作机制。这种机制也有一定的功能要求。比如,由于具有相对灵活和非正式等特点,它能够解决同盟运作中偶尔出现的一些问题,或者为商讨重要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力争达成初步共识,以备决策之需。

  最后,从信用程度来看,同盟之间的信用程度相对较高。由于有条约的规范,盟国之间存在相互援助的义务,尤其是当缔约一方遭遇外部威胁或他国进攻时,其他缔约方就不能袖手旁观,援引条约相关条款作出及时反应就是作为缔约一方的应有之义。否则,同盟之间互助承诺的信用就会受到质疑,一个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就是同盟会因此而名存实亡或退出历史舞台。这就不难理解,阿诺德·沃尔夫斯(Arnold Wolfers)称同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相互提供军事援助的一种承诺”。同盟是一种承诺,它将其与意图或期望区分开来。对于同盟中的大国或强国来说,承诺是一种必须展示的姿态,也是一种真实的或想象的实力的体现,更是显示其在同盟中地位的一种象征。除非迫不得已或条约本身的歧义性或模糊性,大国或强国通常不会违背对同盟的承诺,因为失信而付出的代价往往大于兑现承诺的代价。对于中小国家来说,承诺多半是它们成为同盟一员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它们寻求包括防务安全在内的诸多目标时应尽的义务。毫无疑问,各方对于同盟合作的期待决定了同盟承诺的价值以及维护同盟承诺这一信用的意义之所在。

  由上可见,同盟是国际关系中一个较为长久和较为普遍的现象,之所以如此,一方面与国家历史的大部分时期内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秩序的制度或机制有关;另一方面,同盟概念或同盟理论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或理论,其他一些概念或理论要么源自同盟,要么与同盟有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作为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的一种现象,同盟应被视为国家间关系或合作的一个高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一个比较脆弱的存在。

  二、“联盟”概念的界定及其阐释

  在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中,最容易与“同盟”产生混淆的概念非“联盟”莫属,以至于在学术研究或学术撰写中,这两个概念的互换使用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比如,赵明昊在《美国霸权护持战略的调适与中美关系的未来》一文中写道:“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其结束之后,美国建立起覆盖亚洲、欧洲等地区的联盟体系,成为美国与苏联竞斗的工具,也构成美国作为全球性霸权的力量基础。美国维持联盟既依靠共同的民主理念,也基于美国为盟友提供的物质性利益,包括针对盟友的市场开放。但是在苏联解体之后,美国主导的联盟体系出现松动,一些同盟关系甚至陷入漂流状态。”当然也不排除这样的情况:有些人在主观认识上就把这两个概念视为一卵双胎。其实在严格意义上,二者在内涵、功能及其应用方面还是有着不小的异别。

  首先我们注意到,一些学者不认为同盟与联盟之间有任何的不同,二者可以互换使用。于铁军认为,“Alliance”对应的中文语境是“同盟”或“联盟”,“同盟”与“联盟”是同义词。这种认识径直排除了学理上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的任何可能性和必要性。保罗·尼采(Paul Nitze)在对历史上的同盟或联盟考察后指出:“历史上看,‘联盟’和‘同盟’术语被互换使用。”在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 Walt)的著作中,“联盟”比“同盟”的使用更为普遍。格伦·H.施奈德对沃尔特的这一做法不持异议,不过他补充道,“‘同盟’与‘联盟’这两个词常常互换使用,但规定一些不同的含义是有用的。更广泛和更基本的术语是联盟,联盟被定义为国家在未来的互动中是否会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或反对的期望。联盟包括‘反对’(against)和‘赞成’(with)的联盟,它既能识别潜在对手,也能识别朋友。”米歇尔·D.华德也指出,更多文献使用三种不同的措辞——同盟(alliance)、联盟(alignment)和联合(coalition)——似乎它们是完全相同的。

  为何会出现上述现象?其中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联盟与同盟概念本身就是不清晰的。作为一种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现象,联盟与同盟一样,出现的时间较早。有学者肯定地认为,联盟出现的时间就像“战争本身一样古老”,拥有至少从修昔底德和伯罗奔尼撒战争起至今国际体制经久不变的特征。同盟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所谓的联盟或同盟是后人根据史料作出的一种判断,它甚至不取决于联盟或同盟事件本身,而是受制于后人的主观研判。比如,有人称古希腊两大城邦集团为伯罗奔尼撒联盟和提洛联盟,也有称它们为同盟的。(2)联盟与同盟有时可以相互转化。具言之,缔结时是以联盟对外宣称的。然而,时移世易,联盟有可能转变为同盟,比如后文将要述及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反法联盟,最终被神圣同盟取而代之。当然也存在相反的情况:缔结时是以同盟自居的,久而久之就弱化为联盟,直至回归到一般国家关系。(3)有关各方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出现了交替互换的情况。有些场合使用了同盟,而另外一些场合却使用了联盟,甚至可能出现其他情况。

  回望国际关系史,尤其是20世纪前的国际关系变迁,缔结联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形成同盟关系的相对较少;即使缔结的是同盟关系,但理解为联盟关系似乎更为适恰。法国著名史学家弗朗索瓦·基佐(Francois Guizot)在《欧洲文明史》中写道:

  从15世纪开始,各国政府间开始建立起经常的、正规的、永久性的关系。一些重大的联盟第一次在欧洲形成,无论是为了战争还是和平,发展到后来成为一种均势体系。15世纪是欧洲外交的开始。到世纪末,可以看到欧洲大陆上的大国、教皇、米兰的公爵、威尼斯人、德国的皇帝以及西班牙和法国的国王都在联络、谈判、联合与相互抗衡。当查理七世发动远征军去征服那不勒斯王国时,西班牙、教皇和威尼斯人缔结联盟与之对抗。几年后,1508年,成立了对抗威尼斯人的坎布雷联盟,继此又有1511年针对路易十二的神圣同盟。所有这些盟约都起源于意大利人的权术、君王们霸占意大利的愿望以及惟恐别人称霸的恐惧。这一新事物对王权的发展非常有利。一方面,由于国家对外关系的性质,建立这种关系只能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事,而且需要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另一方面,普通人民缺乏预见,这一类联盟造成的后果非他们所能了解,引不起他们的关心,于是听任中央政权去裁夺。所以,从一开始起,外交事务就由君王执掌,而且外交是君王的专权,国民无需过问的想法——尽管作为自由民,他们有权参与制定税赋并干预其他事务,这种想法如同一项既定原则,一条不成文法,几乎在所有欧洲人的头脑里扎下了根。

  在1400年到1600年间,作为今天一些现代国家雏形的区域性政治实体开始亮相,比如英格兰、法兰西、荷兰、葡萄牙、西班牙、俄罗斯、瑞典以及德意志境内的大大小小的公国等。这些政治实体因宗教纷争而战火不断。1648年,以德意志为主要战场的天主教联盟与新教联盟之间持续三十年(1618—1648)的欧洲混战以签订形塑近代国际体系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而收场。该和约不仅接受了“国家主权”概念,而且确立了通过外交谈判和缔结和约的方式来解决主权及其他权利纷争的原则。然而,国与国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战争并没有因此而减少。比如,欧洲各君主国联手反对拿破仑治下的法国就是世界近代史中的重要一页,从1793年至1815年这些君主国先后组织了七次反法联盟。反法联盟是一个较为松散的政治和军事联盟,但其目标基本一致,就是对抗新兴的资产阶级法国。这场历时20余年的战争以法兰西帝国失败、拿破仑在再次流放中结束其生命而画上句号,神圣同盟也就此问世。神圣同盟这一所谓的国际政府建立在三个条约的基础之上,即1814年3月1日的《肖蒙条约》、1815年9月26日的《神圣同盟条约》和1815年11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四国同盟条约》。在《肖蒙条约》中,奥地利、英国、普鲁士和俄国订立了为期二十年的同盟,旨在阻止拿破仑王朝卷土重来,并保障反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所作的各种领土安排。《四国同盟条约》重新确认了《肖蒙条约》的规定,并在第六条中确立了所谓“会议政府”或“会议外交”的原则。《四国同盟条约》为神圣同盟这一国际政府提供了章程。与《四国同盟条约》形成对照的是,《神圣同盟条约》本身只产生了国际政府的名称,但未包含任何统治原则。

  进入20世纪,由于资本主义世界进入到一个新旧政治势力交替的时期,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不愿意就此退出主宰世界的舞台,而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却希望世界从此成为它们的天下。于是,旨在分割世界并从中自肥的各种同盟或联盟纷纷出笼。总体来看,同盟多于联盟。这在两次世界大战中已有确证。“二战”后世界进入到美苏两大集团的争霸阶段。无数事实验明,冷战带来的不是和平、发展与繁荣,而是动荡、停滞与萧条。正因如此,冷战的终结及其教训让很多国家不得不与同盟保持一定的距离,而联盟似乎又被重新唤起。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联盟将取代同盟成为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的一种新范式?托马斯·S.威尔金斯对此不予认同。他说:“21世纪出现一个清晰的趋势,即成为多功能性的、全部或部分专注于安全目标的区域性组织倍增。有着明确反对者的古老形式的同盟现在变得稀有了,绝大多数组织致力于减少冲突……以及应对诸如恐怖主义的跨国挑战。”与此同时,威尔金斯也指出,同盟和联盟在实质上常常是重叠的,联盟没有取代我们的传统同盟,相反,它们严重依赖我们同盟伙伴的能力。

  上述例证表明,“联盟”与“同盟”有时可以不分彼此地互用,难辨异别,也似乎存在没有分辨二者的必要;但在严格意义上,二者在形成的条件、内涵、特征等方面还是有着较为显明的差异。

  首先,条约不是联盟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联盟并不一定需要条约来联结,很多联盟是没有条约或协定的,这与同盟通常视条约为其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形成鲜明对比。联盟理论家如斯蒂芬·沃尔特和斯蒂芬·大卫(Stephen David)把联盟界定为两国或更多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未来在某些形势下对在安全问题上某种程度的政策协调的相互期待。也就是说,联盟既可以表明相关方是一种合作关系,也可以指对一种合作关系的期许。这样一来,联盟的形成通常就不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审视或考验,也不需要一个严格规范的程序,条约更不是联盟形成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选项。格伦·H.施奈德在比较同盟与联盟后认为,“同盟只是一个更加广泛和更基本的现象即联盟的正式子集。联盟是指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的一系列相互期望,即在与其他国家的争端或战争中,他们将得到对方的支持。这种期望主要产生于感知到的共同利益;它们可能很强,也可能很弱,这也许取决于各方与其共同对手发生冲突的相对程度。正式的同盟通过其庄严性、特殊性、法律和规范义务以及(在现代)其公众可见性,加强了现有的联盟,或者可能创建了新的联盟。然而,它们的政治现实不在于正式的条约,而在于它们所支持或创造的期望。联盟还可以通过许多其他方式得到加强或建立,例如通过协约——解决国家间冲突的协议,从那时起,各国期望得到彼此的外交或军事支持——或者通过单方面的声明和各种行动。当然,随着国家利益、国内政治格局和对其他国家行为的看法的变化,联盟也在不断变化——加强、削弱或消失。”

  其次,联盟是一个多层面和多维度的概念,军事维度只是其中之一。米歇尔·D.华德的分析可谓切中肯綮:“联盟并不是以正式的条约来显示的,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行为动作来诠释的,它是一个比同盟更加广泛的概念,因为它不只是关注国际政治中的军事维度。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领域的联盟程度呈现的是国家和超国家姿态的多重面相。因此,联盟的概念要比同盟模糊得多。”任琳、郑海琦指出:“联盟行为不仅存在于军事安全领域内,亦包含在国际政治、世界经济以及全球治理等广义的领域内界定共同利益,圈定‘谁是朋友’和协调行动。”以上述观点来细察澳日美印四国机制(Quad)的属性是有一定镜鉴意义的。当下一个广为接受的观点是,Quad并不是一个同盟,哪怕是非正式的或其他形式的同盟,而更像是一种形式的联盟。约翰·海明斯(John Hemmings)博士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说,如果检视一下2021年澳日美印四国峰会发表的联合声明,就会发现四国间存在广泛的合作议题,包括新冠疫苗、新兴技术、对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的支持以及分享自由和开放的印太的观点等。因此,概而言之,Quad并不是同盟,因为它并不是基于集体防御原则,其成员对此并没有预期或期待。有人也许会认为,Quad是一个事实上的同盟,因为它包含两个同盟的成员——美日同盟和美澳同盟。的确,这里存在一定的令人困惑之处——但是,这些义务并没有使得Quad本身成为一个集体安排。

  再次,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信用并不可靠。由于联盟的构建形式较为灵活和多样化,成员国并不追求一个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的条约,所以多数时候,联盟成员之间的松散联系可能就是一个常态。约翰·海明斯认为,同盟拥有更具体的义务——成员国之间的军事合作或互助防御义务,而联盟却没有这样的义务。这些义务或承诺传统上在条约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虽然有时候是通过模糊的语言来表达的,并通过高级官员双边访问、重要的周年纪念或在与第三国紧张关系期间在政治上得到加强。詹姆斯·D.莫罗(James D.Morrow)表达了类似观点:“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意协调它们的行动时,就会出现同盟和联盟。我们把正式联盟和结盟区分开来,是因为同盟中的承诺的时间更长,联盟反映了利益方面的相似性,缺乏同盟中的正式互助承诺。当国家为追求当下的共同利益而采取一致行动时,联盟就产生了,但这不意味着它们将来会采取协调行动。同盟意味着盟国之间承诺在未来进行协调。”由于联盟成员之间的相互承诺较弱,而加强合作的议题又较为广泛,这些议题不仅牵涉联盟成员国,也可能与非成员国有关,合作的范围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这种合作更多的是一种意向或前景,有关各方为此而采取一致行动或为合作而进行协调行动的愿望并不执着和强烈。

  最后,联盟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在后冷战时代,传统的军事同盟渐渐失去其吸引力。这是因为,传统的军事同盟不得不在敌友之间勘界划线,需要作出明确的战略承诺,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尤其是处于从属或依附地位的同盟一方。事实上,国家安全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军事结盟的方式来实现,当然军事结盟也并不一定就能保证国家安全。况且,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全球性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问题日益凸现的时代语境下,军事结盟不仅有悖于时代的潮流,而且对全球治理危害极大。全球治理的一些“低政治”议题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与合作性属性,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只身面对,需要各国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就解决问题所需要的资源而言,联盟已被实践证明是全球治理的有效方式之一。当代联盟的表现形式往往是有关国家就解决某一具有挑战性的共同问题或实现某一共同目标而形成一套规则和制度。这种联盟通常是开放的而非排他的,在实现联盟成员利益的同时,并不损害非联盟成员的利益,甚至为非联盟成员带来额外利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联盟与同盟是不应被混淆的。首先在字面意义上,联盟与同盟并不是同义词,而是近义词;其次在外交关系实践中,联盟与同盟并不处在同一层次,同盟要高于联盟,同盟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要高于联盟。在当下世界政治进入一个多元力量并存的条件下,很多国家对同盟敬而远之,但对联盟却持开放态度,这从一个侧面反映联盟与同盟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概念,是两种不同的国际关系或国际合作状态。

  三、“准同盟”概念的界定及其阐释

  与“同盟”概念一样,“准同盟”作为一个历史事实的概念,很早就存在了;作为一个政治学或国际关系学的概念,它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作为一个学术史概念,它也刚刚跃入研究者的视野。的确,这个概念是比较独特的,它是一个次生概念,或是一个伴生概念,其原生概念就是“同盟”或“联盟”。就当下国际关系而言,准同盟或准联盟已被一些学者用来考察或界定一些重要的双边关系,如英日关系、日韩关系、日菲(律宾)关系等。

  既然“准同盟”或“准联盟”是一个衍生或伴生概念,那么对其含义进行诠释就可能出现不同的声音。孙德刚认为,所谓“准联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实体在非正式安全合作协定之上形成的针对外部敌人的安全合作关系,准联盟外交(Quasi-alliance Diplomacy)就是政治领导人运用非正式安全管理机制与伙伴方开展针对外部敌人的安全协调与合作的外交理念、机制和行为”。这里使用的是“准联盟”概念,但从研究者引用的英文文献来看,使用“准同盟外交”比“准联盟外交”似乎更为合适。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这与前面所提及的一部分学者所持的“同盟”与“联盟”可以互换使用的观点不无关系。孙德刚对“准联盟”的定义是建立在对大国如英法美和苏联与中东国家关系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并且置于冷战的背景之下。对抗是中东地区地缘政治与国际关系的显性要素,对抗与反对抗成了国与国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关系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这是一个针对特定区域和特定环境下的特定研究,由此而推导的“准联盟”定义也就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这方面的烙印。赵迎结、品耀东在《“印太”视阈下日英“准同盟”关系的构建与局限》一文中对“准同盟”是这样定义的:“‘准同盟’的基本逻辑是以签订次级安全合作协定维护综合安全,同盟间以非核心主权让渡形成松散的依赖,受法律约束弱,成员间关系或平等或不平等且更具动态性。”这一定义显然把同盟作为一个观察和分析国家间安全合作的基本框架,同盟成为判断国家间安全与防务关系水平与级别的一个标尺或参照。在此语境之下,准同盟可以释解为一个“松散的”或“弱化了的”同盟。近年来国外学术界使用“准同盟”视角来研究相关国家关系的案例较多,但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时常会出现“伙伴关系”“战略伙伴关系”“特殊战略伙伴关系”“同盟”“联盟”等概念混用或交替使用的情况;研究的重点大抵放在“准同盟”关系的如何演进以及具体体现方面,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往往只是三言两语。

  一个概念的产生源于某一(类)现象的多次或反复出现以及人们对其认知的不断增加,以至于上升至归纳与逻辑定义的阶段成为一种必然。像其他国际关系概念所依托的国际关系现象一样,“准同盟”的出现也必然经历一个从偶发到多发的阶段。在国际关系史上,同盟、联盟是比较常见的外交关系模式,而准同盟并不多见。作为一个国际政治或国际关系现象,准同盟最早出现于何时,实难考证。但必须承认的是,在某些特殊环境下,准同盟又被认为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像历史上的某些特殊时期,一些国家出于自身安全利益的考量,往往选择与他国建构一种松散的联盟或者形成一种有实无名的同盟关系。在一些学者看来,这种形式的联盟或同盟实际上就是一种“准同盟”关系状态。进入21世纪,同盟关系模式渐受冷落,而“伙伴关系”模式则受到很多国家的青睐。那么,在这一新的国际关系模式下,如何看待和界定“准同盟”关系?

  首先,“准同盟”并非同盟。同盟通常是有较为明确的防范和遏制对象,而准同盟旨在防范可能的或潜在的对手,因此,制造一个“假想敌”往往是准同盟关系构建的基础或前提;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或协定是同盟缔结的一个重要步骤,而准同盟之间不可能有正式的条约,签订合作文件或发表联合声明是比较常见的操作,这些涉及具体领域的合作文件或具有指导意义的联合声明一般不具有约束力;同盟始终把合作过程与期待实现的目标紧紧地统合起来,很少回避一些敏感话题,甚至借机大肆炒作,明火执仗地给对手划出红线或发出威慑信号,而准同盟关系是建立在对未来不确定的预期之上,一旦出现所谓的外部威胁时,相关方在安全与防务合作方面也会作出一定的反应,比如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关注或谴责,有时也会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以示回应。

  其次,“准同盟”的信用度相对较低。对于准同盟成员来说,由于缺乏一个有约束力的条约或协定,有关各方在作出相关合作决定时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协商的前提首先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其次才会虑及对方的利益。如果作出的决定主要是针对第三方且符合各自的根本利益,那么它们就会在立场或政策方面保持同频共振,不会出现一方中途变卦或抛弃对方的情况,从而维持着准同盟之间应有的基本信任;如果准同盟之间欲开展合作的项目涉及一些敏感技术,或是存在第三方的介入尤其是关系更为亲密的盟国的介入,或受到其他事件比如政府更迭的影响等,那么准同盟之间的合作前景就有可能充满变数,即使已经达成了合作意向或合作备忘录,那也无济于事。2016年澳日潜艇合作计划的失败就是一个例证。尽管澳方事先多次表露出与日方开展合作的意向,并视此为密切双方防务合作关系的一次绝佳机遇;日方对此亦心领神会,并为此做了精心准备,但结果却让日方颜面扫地。澳日潜艇合作失败的原因可以有很多种解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双方在这一异常敏感领域的合作缺乏应有的互信。

  再次,“准同盟”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伙伴关系”。一般意义上的“伙伴关系”是有关各方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评估和维护,选择与对方开展互惠互利合作。在这个阶段上的合作通常不会牵涉第三方利益。由于合作能够带来共赢,所以,这种关系就有可能向广度和深度延伸,进而衍变成其他属性的“伙伴关系”,比如“战略伙伴关系”“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特殊战略伙伴关系”“特殊战略协作关系”“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等等。严格意义上说,至少在字面上去释读,这些带有前置语的“伙伴关系”都不能称之为“准同盟”关系;只有当这些形形色色的“伙伴关系”被赋予一些新的内涵,且这些内涵在某些方面达到或接近“同盟”关系的水准,“准同盟”关系才有可能呼之欲出。吴怀忠以日本外交与安全战略变迁为例来诠释“准同盟”关系的部分内涵。他说,近年来日本在外交及安全战略方面出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着力在全球推动“准同盟”关系及其体系建构。“这是一种非正式军事结盟关系,当事方在威胁界定与战略共识、安全磋商、装备技术交流、军事互操作性、部队互访与联合演习等方面都有广泛协议和具体措施。它是日本囿于宪法限制和历史原因对外所能采取的、除日美同盟以外的一种次高级‘联盟’方式,也是对国际关系理论中结盟与制衡意涵的一个重要拓展。”

  最后,“准同盟”的目标多维性。缔结同盟的目标较为直接和单一,至少在缔结之初是如此,因为过于间接或隐晦的目标不足以推动有关各方在谋划建立同盟关系方面作出毅然决然的决定;过于复杂的目标也不利于有关各方凝聚共识,况且潜在的同盟方都有各自较为复杂的对外关系,因此相对而言,在某一领域形成同盟关系是一个比较容易实现的目标。前有言及,“准同盟”关系的形成往往是以一个“假想敌”为前提的,而“假想敌”既有可能变成一个真正的对手,也有可能反转为一个合作伙伴。如此一来,有关各方就不可能一直把制衡“假想敌”当作它们密切双边关系的唯一动力或目标,其他领域的合作也要受到重视,否则无异于作茧自缚或自掘陷阱。比如,在当下国际环境下,准同盟合作更多关注非传统安全领域,通过紧密协作来实现各自国家利益,进而提升各自在区域乃至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可以说,全方位合作已成为“准同盟”关系中一个越来越显著的特征。

  “准同盟”是一个含义较为复杂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准同盟”概念本身的多义性。与“同盟”“联盟”“战略伙伴关系”等概念相比,“准同盟”概念的歧义性较为显著。仅从字面上看,“准”是一个主观解释词汇,表示在程度、范围、大小等方面无限接近某一特定的概念或对象。在国际关系领域,“准同盟”既可以解释为高于“战略伙伴关系”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一种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无限接近“同盟”或“联盟”关系的一种关系,但它肯定不是“同盟”或“联盟”层次的关系,至少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同盟或联盟关系。鉴于此,“准同盟”关系可以作如下界定,它是有关各方基于各自的战略需求以及区域乃至全球安全形势的变化,以地缘政治为着力点来筹划和加强它们在各个领域尤其是在安全与防务领域合作的一种类似于同盟关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注重合作形式,也重视合作内容,更在意它给有关各方所带来的区域影响力以及国际地位的提升。

  四、结论

  学界在“同盟”与“联盟”方面的研究已有不菲的成果,持二者是同一概念或不同概念的几乎各占半壁江山。但在本文看来,这二者之间还是存在清晰易察的差异。比较来看,同盟比联盟更为正式,防范或遏制的对象比较明确,持续的时间也更为久长。历史上看,同盟或联盟通常是被那些持有非分之想的国家利用来追求区域乃至全球霸权的一种工具,也因此成为世界动荡不宁的根源之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以及冷战期间的区域性冲突或战争即是显证。进入21世纪,国际政治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内力促经济发展,对外倡导世界和平,反对把世界分割成不同的政治或军事阵营,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中坚力量。对很多肩负发展任务的非欧美国家来说,这无疑是个福音和机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和发展在客观上对霸权主义、扩张主义和结盟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阻作用,那些固守冷战思维、迷恋霸权逻辑、修筑小院高墙、追求绝对安全的言行都是违背历史潮流的,注定不得人心。与此同时,为在日趋动荡的国际环境中维护自身利益,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构建“伙伴关系”作为其外交优先选项。由于各自所处的战略环境不同,所追求的战略利益又不尽一致,于是就出现了前文所揭的形形色色的伙伴关系。“准同盟”关系就是在这些内涵相异的“伙伴关系”基础上逐渐演化而来,比如“特殊战略伙伴关系”就被一些学者和评论家视为一种“准同盟”关系。由于这种关系较为独特,存在充满想象的合作领域或合作空间,而且有可能演变为“同盟”关系,因此,国际社会应对此保持关注和警惕。

  由上述观察和分析可知,“同盟”“联盟”“准同盟”的产生都有其较为独特的历史语境,都对特定时期的国际关系结构和国际安全局势产生重要影响。不过,虽然它们之间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分,但在某些特殊语境下,它们之间的界限又较为模糊,甚至是可以跨越的。立足于这种学术思考,并以这些概念来审视当下纷纷扰扰的国际关系,也许可以呈现一幅较为清晰的国际关系图景。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本文对这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其特征进行学理界定、辨析以及引证意义之所在。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