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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岛科技

绿岛科技
中国绿岛科技有限公司 02023
品牌介绍:  
  绿岛科技是中国绿岛科技有限公司 02023的品牌。
  中国绿岛科技有限公司 02023

  公司概括

  集团主席 虞岳荣

  发行股本(股) 400M

  面值币种 港元

  股票面值 0.01

  公司业务 集团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及销售气雾剂及相关产品。

  全年业绩:

  于往绩期间,集团的毛利相对维持稳定,其分别约为人民币35,710,000元、人民币49,380,000元、人民币55,280,000元及人民币12,730,000元,占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的总收入分别约23.46%、23.22%、24.15%及23.42%。

  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我们CMS产品的毛利率相对维持稳定,分别约为23.21%、23.08%、23.20%及22.42%。

  业务回顾:

  概览

  集团是中国首屈一指的气雾剂产品生产商。根据元哲报告,按产量计算,集团自二零一零年起一直为中国五大气雾剂产品生产商之一。于往绩期间,集团获任为中国包装联合会气雾剂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集团亦为若干有关于在中国生产气雾剂产品的政府发布国家标准的共同草拟者。

  集团以CMS形式向海外市场销售集团的产品,并以OBM形式于中国市场销售。集团的产品可分为四个主要类别,即(i)家居及汽车护理产品、(ii)空气清新剂、(iii)个人护理产品,及(iv)杀虫剂。

  集团的业务模式

  集团作为一名为海外品牌拥有人的外包代理以及出口及贸易公司(其向海外国家出口集团的产品)提供上述产品的CMS生产商开展集团的业务。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CMS生产仍构成集团业务的重要部份。根据集团与相关CMS客户的安排,若干CMS客户将向集团提供产品配方以生产CMS产品,而若干CMS客户将要求集团按彼等的要求及规格开发产品配方。

  自二零零八年起,集团透过以集团的自家品牌“GreenIsland”、“绿岛”、“吉尔佳”及“鹰王”提供产品,以开展集团的OBM业务,当中集团主要透过分销商网络提供产品,彼等进一步转售我们的OBM产品予于中国的批发商、零售商及最终用家。于往绩期间,集团亦向集团的转介客户及直接客户出售集团的OBM产品,此举将产生影响集团的OBM销售分销网络的潜在风险。因此,根据集团的内部监管顾问浩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建议,自二零一三年一月起,集团向OBM客户出售任何OBM产品前,要求彼等全部与集团订立具约束力的分销协议。

  于往绩期间,尽管集团的OBM业务模式占集团的业务相对较小部分,但其已于二零一二年大幅增长。

  集团的生产设施

  集团的生产设施位于枫坑生产厂房。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集团有十条气雾剂产品生产线及一条非气雾剂产品生产线。倘集团的气雾剂产品需求上升,集团须因应增加工作时数及人力资源以增加气雾剂产品的年产能。

  为应付集团的产品需求上升,集团计划于三门县建设新生产厂房,以增加集团的年产能至约200,000,000罐气雾剂产品。此项目的预计成本约为134,100,000港元(相等于约人民币107,280,000元)。该项目将会分三阶段进行,并透过(i)银行借款约36,000,000港元(相等于约人民币28,800,000元);(ii)集团未来三年内部产生的营运资金约65,430,000港元(相等于约人民币52,340,000元);及(iii)股份发售所得款项约32,670,000港元(相等于约人民币26,140,000元)提供资金。

  原材料及供应商

  集团的气雾剂产品的内容物的主要原材料为丁烷气、香精及香水、聚丙烯、聚乙烯以及酒精。集团气雾剂产品的主要包装原材料为气雾罐、顶盖、气雾阀以及纸盒。采购气雾罐的成本占集团销售成本的重要部份,分别占集团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的销售成本约60.66%、56.97%、53.45%及44.79%。为防止原材料供应短缺,集团一般就各主要原材料同时维持多个供应商。

  客户

  CMS客户

  于往绩期间,集团主要的CMS客户包括海外品牌拥有人的外包代理公司以及出口及贸易公司(其向海外国家出口集团的CMS产品)。

  Fayeshine为集团于往绩期间的最大CMS客户,其为美国公司A(其后为美国公司B)的外包代理,亦同时为一名品牌拥有人及其他品牌拥有人的代理。截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宁波弘生为集团的第二大CMS客户,其采购集团的CMS产品,并主要转售产品予Fayeshine及其他海外客户。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集团收入中的重要部份主要依赖Fayeshine及宁波弘生(尤其Fayeshine),而Fayeshine直接自我们并同时透过宁波弘生采购我们的产品,分别占我们的收入约75.75%、73.52%、53.47%及50.02%。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集团的五大客户分别占集团收入约84.64%、83.59%、75.52%及72.51%。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集团的五大客户由4名CMS客户及1名OBM客户义乌威威(集团的关连人士)组成。

  由于集团十分依赖对美国公司B的销售,故集团一直积极寻求新的市场及新客户。因此,对美国公司B销售所贡献的收入由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止年度占总收入约75.75%分别下降至截至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占总收入约73.52%及约53.47%。

  此外,于二零一二年十月,集团与一名新CMS客户—一间贸易公司AraGon订立协议C,以向AraGon出售最多50,000,000罐集团两种不同成分的防蚊喷雾。然而,根据协议C,AraGon并无责任向集团下达任何合约金额的采购订单。集团已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就一类防蚊喷雾取得杀虫铲注册的相关证书,当中涉及20,000,000罐防蚊喷雾,但集团并未就另一类防蚊喷雾取得杀虫铲注册证书。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集团根据协议C向AraGon的销售为134,000美元,且集团已付运及完成全部销售订单,并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收到合约价结余。

  OBM客户

  于往绩期间,集团主要向集团于中国的分销商、转介客户及直接客户出售集团的OBM产品。集团列出个别分销商与集团订立的分销协议的所有主要条款及条件(包括分销地区、定价政策、销售目标、初步采购承诺及产品回收政策等),以规限分销商的业务活动。截至二零一零年、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分销商的数目分别为17名、17名、97名及263名。

  业务展望:

  集团有意实施下列各项主要策略,以扩展集团的业务并为集团的股东创造价值:(i)进一步提高集团的产能;(ii)进一步发展集团的OBM业务;(iii)进一步开发集团的杀虫铲产品以支援集团与Ara Gon的业务;(iv)改善集团的研发能力;及(v)保护集团的知识产权。

  由于OBM销售一般利润率较高,集团将于集团的OBM业务投放更多人力及资源,同时维持CMS业务的稳定增长及业绩。集团计划花费约14,320,000港元为集团的OBM业务扩充及改善集团的分销网络及本地销售团队,并营销及宣传集团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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