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应该如何解释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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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办法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规定其仲裁的范围。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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