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行贿罪的量刑标准金额是多少,行贿罪的未遂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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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行贿罪立案标准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行贿人是否实际交付财物和是否请求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标准。 行贿人实际交付了财物,并提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应为行贿罪的未遂。至于行贿人所希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行贿罪既遂的认定。 此外,根据刑法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事实上,在行为人被勒索情况下,不存在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之分,而只有罪与非罪之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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