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时效应该如何认定

刑事追诉时效应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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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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