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XX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网 2024年07月11日

      原告:卢X,女,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刘XX、XXX(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XXXX

      法定代表人:潘XX。

      原告卢X与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卢X的申请,以(2020)闽0104执保33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华X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冻结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履行双方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XX•中央美墅”XXX单元义务;2.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585851元,并支付原告回购溢价326880元(按每平方米8000元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8两个月的返租租金8172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即是第2、3项诉讼请求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福建XXXX长沙区域公司高管,被告系福建XXX团旗下项目公司。2018年8月起被告以带5年返租租金和2年后每平方米8000元溢价回购的销售方案,吸引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XX集团员工以及员工亲友投资购买了由被告开发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XXXX美墅(现名为“XX花园”)XX公寓。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就“XXXX美墅”XXX单元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1、原告以每平方米14338元的单价、585851元总价向被告定购建筑面积为40.86平方米的福A美墅XXX单元房;2、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3、自原告缴清总房款之日起次月1日开始计算60个月的返租期,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计算,由被告或被告指定的人员每月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4、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原告享有回购权,回购价系在原告已付房款的单价上另加每平米8000元计算,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原告的回购申请,被告应在2020年10月15日前退还全部购房款,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每平方米8000元的溢价款,回购前原告已收取的返租租金归原告所有不予返还等内容。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于2018年11月起支付返租租金。截止至今,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7、8两个月的租金未付,被告也已明确表示拒绝回购。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被告拒绝回购及支付相应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XXXX美墅[XX花园]商品房定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XX美墅”楼盘X9单元商品XXX房,建筑面积约40.86㎡,单价14338元/㎡,房屋总价585851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同意向原告提供返租补贴,具体如下:1.返租期从原告已缴清总房款之日起次月1日开始计算60个月;2.租金标准按每月100元/㎡的标准计算。七、回购房屋:1.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才有权向被告申请回购房屋;2.回购时间限制2020年10月10日前一个月内(即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原告方可向被告提出回购申请,被告承诺对于原告根据本条约定而提出的回购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3.回购价在原告已付房款的单价上另加8000元/㎡计算;4.被告应于2020年10月15日前退还原告此前已交的所有购房款,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8000元/㎡溢价款项;5.原告在回购前已收到的返租租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要求原告退还该部分返租租金,回购次月(即2020年10月10日起)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返租租金”。2018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XX美墅XXXX元购房款585851元。原、被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于2020年9月13日向被告住所地邮寄《福A美墅(XX花园)XXX单元回购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回购义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福A美墅[XX花园]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原告有权于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向被告提出回购申请,原告已于2020年9月13日向被告申请回购中央美墅XXX单元商品房,现原告诉请被告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585851元并支付溢价款326880元(40.86㎡×8000元/㎡)及2020年7-8月的返租租金8172元(40.86㎡×100元/㎡×2个月),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用,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被告福建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卢X购房款585851元,并支付溢价款326880元及返租租金8172元;

      二、驳回原告卢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9元,由被告福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