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宣传周 | 典型案例: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侵权

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2024年05月14日

      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侵权

      ——某网络技术(北京)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典 型 意 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本案判决明确,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成图片集,实质呈现主要画面、具体情节等内容的行为,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在客观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打击了以创新之名,通过技术化、隐蔽化手段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保护了创新驱动之源,有利于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此案获评“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优秀文书,入选当年十大娱乐法事案件,AIPPI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

      基 本 案 情

      原告为影视剧《某影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为某APP和网站运营商。涉案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该网站上提供有《某影视》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截图,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图片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涉案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通过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裁 判 要 点

      将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是否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制作“图解电影”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仅取决于引用比例,还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裁 判 结 果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文章来源:中海义信权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