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 2022年12月01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30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8号28幢(仙林南大科学园智慧园6号C栋3楼)公司C31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小平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01,024,8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0,629,3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84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9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5,290,7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1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895,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1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9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6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0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0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0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0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独立董事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0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0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0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0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选举孟庆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003,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26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31%;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34%;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孟庆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朱东律师、陈心仪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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