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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税亩
- revenue
- 开始土地征税
- 具体方法
- 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 背 景
- 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
- 实行时间
- 公元前594年
目录
《左传》中记载:从春秋中叶开始,各主要诸侯国先后进行过一系列的土地、赋税制度改革,拜旬奔著名的有:公元前685年,齐国的管仲采用“相地而衰征”的洪狱整新税法;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作州兵”。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便规定:不论公田、私良说端田,一律按田亩收税。
此后屑乌,楚国、郑国、晋国等请钻国家也陆续实行了税愚婶鸦亩制。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制农具的篮击婚应用和普及,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桨剃耻故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
在实行初税亩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于是,鲁国便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初税亩从字面上解释: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
这种按耕地的实际亩数收取实物赋税的做法,与“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虽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区别。“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而衰征”,仍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而鲁国初税亩的实施,等于承认了土地的私有。
“桓管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征收的前提是:农户租用了属于国家的土地,税收还带有“地租”的性质;而初税亩则是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也就是说,初税亩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中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不仅如此,初税亩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