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理赔| 临时性工作是否属于职业变更?

华律自媒体 2024年06月15日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1日,甲以其丈夫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保险,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甲,投保时填写的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农民,甲为该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7日入职。

      保险期间内,乙驾驶重型半挂时发生交通事故去世,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乙的职业是农民,出险时其职业为砂石车司机,属于职业类别中的第七大类:交通运输业人员,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职业范围。投保人在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查明,职业分类表需要通过保险公司的官网查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职业代码表中交通运输业栏右侧列表中,砂石车司机、随车工人(代码071022)在意外险项下标注的数字6代表了该职业或工种的分类,该职业代码表显示的职业分类并不直观,需解释说明才能明确了解,没有证据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其职业分类进行了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提出甲是保险代理人,是经办案涉保单的业务员,对于保险条款包括职业分类应当清楚,但投保时甲入职仅2个月,非经验丰富的保险业务员,仅以其保险代理人身份不足以证明甲对于案涉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职业分类明确了解。

      据甲陈述,其夫妻以前在甲种地,后来在当地开了汽车修理店,乙考了驾照,农忙时回去种地,农闲时开店,乙也临时帮忙别人开车,在此种情形下如何界定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保险合同并无约定,保险公司也未向甲说明,保险公司主张出险时乙从事的工作为砂石车司机没有合同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临时性工作属于职业变更吗?

      【律师解读】

      乙系农村村民,以务农为家庭的收入来源,投保时职业填写农民与事实相符,即使乙有临时的收入来源的工作,也不等于其职业身份的变更。

      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并未约定因工作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就不承担保险责任。

      职业分类表属于重大关系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职业与保险理赔的关联性进行过明确说明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职业或工种变更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