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网

电脑版
提示:原网页已由神马搜索转码, 内容由www.lawtime.cn提供.
江北区律师服务记录
法律分析:考生的诚信档案是永久保存的,只是为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参考的诚信档案满3年后不再向招生学校提供,但还是永久保存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查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单位,由属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受理,须报经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同意,方可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系统进行查询。 查询结果的使用分为两类:一类直接用于确定考试资格,为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参考,此类查询年限为3年,即自作弊考生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满3年的,不再提供招生学校或者单位;一类是表明个人诚信程度,可永久查询到。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查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的单位,由属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受理,须报经国家教育考试机构同意,方可通过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系统进行查询。
法律分析: 重庆工伤赔偿标准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文。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 江北区律师案例
  • 江北区律师文集
遇事问律师 江北区推荐律师
江北区律师-田也渝律师
田也渝律师
主办律师
139-9681-9718
(08:00-23:00)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在线咨询
非接听时限内,请在线咨询
  • 江北区律师咨询
  • 江北区律师问答

江北区推荐律师

江北区律师-田也渝律师田也渝律师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139-9681-9718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