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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
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二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2]
- 中文名
- 改编权
- 外文名
- right of adaptation
- 来 源
- 著作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作为著作财产权的重要内容,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 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