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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灿民律师

翟灿民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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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翟灿民,男,汉族,45岁,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2010年在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三级律师,获得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该所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联络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医学法学委员会委员,洛阳市法学会会员,宜阳县法学会第一届法律咨询专家,2022年宜阳县优秀律师、2022年洛阳市优秀律师。法律工作十几年,拥有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案件上千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刑事案件多起取保候审成功,在公安刑事拘留30天内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检察院批捕后因证据不足或案件情节轻微免于起诉,法院依法辩护后无罪判决,重罪轻判,判处缓刑等各种案例。其中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有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其中担任省公安厅督办的李某某等41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代理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等各种刑事案件。其中谷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多次称赞。其中民事案件多起上诉后或发回重审后改判,累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千万元。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及行政拆迁案件等。部分成功案例:1、张某某违法拆迁行政案件,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王某某违法拆迁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张某某交通肇事宜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年8个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后改判8个月;4、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经依法辩护,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7个月;5、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经依法辩护,在有前科和累犯的情况下,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后经依法沟通辩护,洛宁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处1年有期徒刑。6、恒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50多万,经依法与宜阳县检察院沟通,后改变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直接到最后判处4年有期徒;7、孙某某商品房执行异议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执行查封,获得委托人的好评;8、周某某民间借贷合同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宜阳县人民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为委托人挽回损失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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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翟灿民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执业律所: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103*********420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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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391执异00号案外人: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经营者:张某某。被执行人:户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本院在执行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与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6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对2023年4月10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编号为2的半挂车厢豫C挂提出执行异议。2、解除对案外人所有的半挂丰箱车牌号为豫C挂的查封和扣押,终止对该车辆的执行。3、申请执行人赔偿因错误查封和扣押造成案外人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每天300元从2023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解除查封扣押之日期间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在2023年6月12日收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豫03128号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外人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案外人在2021年3月23日购买涉案的豫C挂二手车,并与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营服务协议》约定案外人自愿将其购买并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登记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营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案外人全部承担。案外人是实际车主,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名义注册登记所有人。法院在2023年4月10日查封、扣押的编号2的半挂车箱豫C挂红色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张某某,张某某把该车辆挂靠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财产与被执行人户某某没有关系。申请执行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申请法院查封、扣押错误,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恳请依法支持案外人的请求。本院查明,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诉被告户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21)豫039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支付维修费643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43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户某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高新开发区某某经销店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豫0391执2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户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474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4月10日,本院查封陕汽重卡德龙X3000豫C,型号SX4250XC42和半挂半箱豫C挂汽车各一辆。2022年4月23日,本院向洛阳市车管所下发(2022)豫0391执2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查封被执行人户某某登记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C的车辆。二、查封被执行人户某某登记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C挂的车辆。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4月22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办理上述资产的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另查明,豫C挂车属于华梁天鸿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2018年1月17日其所有人登记为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案外人张某某与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张某某自愿将其购买并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登记在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运营业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某全部承担。张某某是实际车主,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名义注册登记所有人。该车辆为华梁天鸿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牌号为豫C挂。本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豫C挂车,2018年1月17日该车所有人登记为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案外人张某某与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运营服务协议》可以证明,张某某是实际车主,洛阳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名义注册登记所有人。该车辆非被执行人户某某所有。故本院将该车辆作为户某某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张某某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C挂机动车的执行。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杨超锋审判员蔡惠娥审判员赵蕾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姚白鸽
      翟灿民律师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豫0327刑初**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男,出生于1992年8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410327**,汉族,住宜阳县。诉讼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人吴**,男,1976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2年5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吴**,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特别授权代理。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2〕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某萌、检察官助理张某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及诉讼代理人翟律师,被告人吴**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吴**在宜阳县,因其购买汽车轮胎物流运费问题与送轮胎的被害人刘**发生口角,后吴**用拳击打刘**头部、面部,造成刘**鼻骨粉碎性骨折等。经司法鉴定,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根据上述证据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以暴力手段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请求对被告人吴**从重处罚,判令吴**赔偿医疗费5375元、误工费30000元、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1500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0000元、其他费用1125元,共计200000元。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合理损失。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吴**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吴**在宜阳县,因其购买汽车轮胎物流运费问题与送轮胎的被害人刘**发生口角,后吴二伟用拳击打刘**头部、面部,造成刘**鼻骨粉碎性骨折等。经司法鉴定,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刘**受伤后到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鼻根部、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双侧上颌窦炎;颈部软组织损伤;右眼虹膜前粘连;右眼瞳孔移位。住院10天,2022年4月1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934.87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支付鉴定费700元、检查费740.1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吴**的供述,证明2022年4月9日快14时,一个物流工作人员给其送轮胎,除收取2800元货款还要50元配送费。其认为货款已包含了配送费,不用再交其他费用,其电话和卖方沟通时,物流工作人员骂了一句,说不要都拉走累,还搬起轮胎准备拉走,其质问他骂谁累,对方推了其一下,其上前用拳头往对方面部打了两、三下,用手揪着对方衣服领子,对方也揪着其的衣服领子,后被人拉开。2.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2022年4月9日14时许,其送轮胎,没见老板吴**,电话联系后,吴**来了,其说“你把轮胎钱和运费掏一下,轮胎2800元,运费50元,一共2850元",吴**说他不管运费,吴**电话问发货人,其说"你要是不掏钱,我就开始装轮胎",并将轮胎往其车上装,可能起说话带脏字,吴**直接上前用拳往其左眼打了好几下,还往鼻子上打了几下,后被人拉开。3.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22年4月9日14时许,其在**店翻轮胎,二伟在郑州定的两个轮胎到货了,送轮胎的小伙子需要收50元的运费,小伙子和**为这50元运费吵起来。**给郑州卖轮胎的沟通50元运费怎么出时,小伙子骂了一句,并说不要了直接拉走,他搬起轮胎准备往车上装,**开始用拳头打小伙子头部和脸部,其和**媳妇赶紧将双方拉开。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22年4月9日14点,其老公吴**和一个年轻的物流快递员为50元配送费争吵,吴**给厂家联系配送费怎么解决时,送轮胎的小伙子骂了一句,说把轮胎装走不让你要了,配送费都不给。他去搬轮胎,吴**很生气,对着小伙子脸部打了一拳,其和周**及在场人把他们拉开了。5.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刘**报警及公安机关立案情况。6.户籍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7.到案经过,证明吴**于2022年5月26日被民警电话传唤至宜阳县公安局。8.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吴**殴打刘**情况。9.宜阳县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鼻根骨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等,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10.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1.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陪护证明、医疗费票据、宜阳县中医院票据,证明刘**受伤后到宜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鼻根部、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双侧上颌窦炎;颈部软组织损伤;右眼虹膜前粘连;右眼瞳孔移位。住院10天,2022年4月19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934.87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支付鉴定费700元、检查费740.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因琐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当庭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理。吴**致伤他人,应赔偿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由此产生的鉴定费、检查费。后期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被告人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的损失为:医疗费(包括鉴定费及检查费)5374.97元、误工费11963.15元(87331÷365×50)、护理费2753.60元(50254÷365×20)、营养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1191.72元。上述款项限被告人吴**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吴**的刑期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赵振江人民陪审员郭翁志人民陪审员谷海燕二0二三年三月三十曰书记员白笛
      翟灿民律师
    • 聂某某劳动争议及报酬仲裁书宜劳人仲案字〔2023〕第**号申请人:聂**,男,汉族,身份证号:410327************,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翟灿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洛阳**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地址: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殷**。委托代理人:丁**,洛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助理,一般代理。杨某华,洛阳**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一般代理。案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申请人聂**诉被申请人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5月9日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聂**及委托代理人翟律师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杨**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21年3月份申请人就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作,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被申请人将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为机修工,工资月薪4500元。在2022年12月份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该月工资,并且2023年1月份申请人又工作了5天,按照每月时间工作22天计算,5天工资为1022元。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申请人继续从事工作到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却不让申请人继续工作,也没有提前通知,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应补偿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申请人请求事项:一、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2月份工资4500元,2023年1月份工资102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补偿金9000元。申请人当庭追加仲裁请求:三、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23年1月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今以每月4500元为基数的双倍工资;五、要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继续从事工作。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答辩人2022年12月出勤9天,旷工13天,2023年1月出勤2天。扣除我公司罚款、其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我公司多缴的1、2月份社保费,被答辩人欠我公司1321.26元。根据劳动合同,被答辩人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根据我公司2022年12月被答辩人打卡记录,被答辩人上下班打卡天数为9天,仅有上班或下班打卡的天数为8天,无故旷工天数为13天。根据公司工资核算标准,被答辩人当月出勤工资额为4500/22*9=1840.95元,正常代扣社保个人部分金额为372.05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被答辩人无故旷工扣罚工资20%:1840.95*20%=368.19元,则被答辩人2022年12月份出勤工资额为1100.71元。根据我公司2023年1月份被答辩人打卡记录,被答辩人仅有2天上下班打卡,有1天仅下班时间打卡,出勤两天,出勤工资额为4500/22*2=409.10元。代扣社保个人部分372.05元。应发当月出勤工资额为37.05元。另外,因被答辩人拒不签收我公司辞退文件和办理离职手续,致使我公司为被答辩人多缴了2023年1、2月份其个人及单位社保应缴社保金额共计2459.02元,也应从被答辩人出勤工资额中扣除。上述被答辩人应发当月工资总额,在扣除旷工罚金、被答辩人应扣除的个人社保应缴部分、我公司多缴纳的代缴社保部分后,被答辩人还欠我公司1321.26元。二、被答辩人因严重违纪,在2022年12月已经被答辩人辞退,答辩人不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答辩人2021年3月14日入职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之后到2021年12月期间负责机修,属于临时工性质,也未按全日制员工标准计算考勤,公司按临时工标准向其支付劳务费。被答辩人在2022年1月1日转为正式职工后,答辩人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2年12月初,经答辩人调查,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被答辩人多次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带领数名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脱岗,去答辩人委托烘干业务的外包单位干私活,将本属于外包单位完成的装卸车、装/出炉搬运等工作,以外包单位的"承包人"身份,收取答辩人支付给外包单位的该部分费用,全部占为已有。该笔费用共计85500元,被答辩人到手63900元,因答辩人发现后及时制止,未到手21600元。被答辩人作为答辩人全日制正式员工,未经公司许可,利用职务便利,兼职别公司,在工作期间拉人外出干私活,将答辩入公司外验费用据为已有。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四)A、B、C款的内容哥保密协议中第四条第三款的内容,我公司有权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劳动补偿金。2022年12月,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上述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的情况后,我公司多次口头通知辞退被答辩人,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并在2022年12月31日通知其领取书面的《辞退通知书》,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如乙方(被答辩人)不辞而别或下落不明,致使甲方(答辩人)无法办理或延迟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所有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被答辩人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相关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劳动补偿金的申请。被答辩人不辞而别,至今拒不办理离职手续,2022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辞退,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2023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应该支付申请人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今以每月4500元为基数的双倍工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不应强迫,被申请人不愿意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综上,答辩人不拖欠被答辩人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工资,被答辩人还应向答辩人支付1321.26元。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兼职、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答辩人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请仲裁委员会驳回被答辩人申请,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提交以下五组证据: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交易明细8张。证明:聂**从2021年3月份至2021年12月份在洛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上班。证据二:劳动合同书一份3张6页,中国工商银行明细单1张。证明:聂**从2022年1月份至2022年12月份在洛阳中耐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上班。证据一、证据二证明被申请人未按月按时发放工资,如2021年7月21日发放2021年5-6月份工资,2022年4月21日发放2022年2-3月份工资等,以上均属于严重拖欠工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至今2022年12月份工资还未发放,聂**上班一年,现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辞退不让其上班,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截屏6张。证明: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向聂**发送2022年12月公司制作的工资表,显示聂**应付工资4500元,且公司以4500元工资基数为聂**申报个税372.05元,与办公室主任发送的工资表的个人合计税款372.05元相一致,至今未发放工资,属于严重拖欠工资行为。2023年1月6日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向聂**发送2023年1月聂**的员工考勤刷卡记录表,聂某伟在公司考勤刷卡至2023年1月5日。证据四:洛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微信图片2张。证明:2023年1月6日聂**向殷**要求结算工资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规定,被申请人应向聂**支付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加倍赔偿金。证据五: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孙总(孙**)和聂**的微信聊天记录6页。证明:聂**从2021年6月份至2023年1月份期间,聂**由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孙总(孙**)安排到外包公司从事工作,期间是有活就到外包公司时间一般几天时间,没活就回本公司工作,工资也一直由本公司发放。被申请人质证:1、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中请人证据一说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辞退不让其上班这与证据一没有关联性。2、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辞退不让其上班这与证据二不存在关联性。3、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工资表为电子版复印件,没有办公室主任签字或者公司签章,对合法性存疑。其中,4500元是建立在全勤打卡的基础上,申请人未出示12月份考勤记录。1月份员工刷卡记录表,上边显示上班和下班打卡的只有3号和5号,是2天,不是5天。4、对证据四真实性认可,但希望申请人出示相关法律依据。5、对证据五真实性不存疑,合法性不存疑,申请人表示聂**从2021年6月份至2023年1月份期间由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孙总(孙**)安排到外包公司从事工作,但是聊天时间是2021年,无法证明2022年、2023年的工作安排。被申请人提供以下七组证据:证据一:劳动合同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证据二:申请人2022年12月份考勤记录及2023年1月考勤记录。证明根据我公司2022年12月申请人打卡记录,申请人上下班打卡天数为9天,仅有上班或下班打卡的天数为8天,无故旷工天数为13天。根据公司工资核算标准,申请人当月出勤工资额为4500/22*9=1840.95元,正常代扣社保个人部分金额为372.05元。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申请人无故旷工扣罚工资20%:1840.95*20%=368.19元,则申请人2022年12月份出勤工资额为1100.71元。根据我公司2023年1月份申请人打卡记录,申请人仅有2天上下班打卡,有1天仅下班时间打卡,出勤两天,出勤工资额为4500/22*2=409.10元。代扣社保个
      人部分372.05元。应发当月出勤工资额为37.05元。证据三:被申请人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保凭证。证明:因申请人拒不签收我公司辞退文件和办理离职手续,致使我公司为申请人多缴了2023年1、2月份其个人及单位社保应缴社保金额共计2459.02元,也应从申请人出勤工资额中扣除。证据四:申请人在外包公司干私活的录音及视频证据,视频为申请人和临时工在外包单位干私活的监控视频,电话录音为我单位负责人与外包单位负责人的录音通话,外包单位在录音中承认外包单位将委托烘干业务中的装卸车、装/出炉搬运等工作又委托给"承包人",收取的人工费又全部支付给“承包人”。证明:经我公司调查,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事发之日,被答辩人多次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带领数名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脱岗,去答辩人委托烘干业务的外包单位干私活,将本属于外包单位完成的装卸车、装/出炉搬运等工作,以外包单位的"承包人"身份,收取答辩人支付给外包单位的该部分费用。证据五:辞退通知书。证明:被申请人公司2022年12月份发现申请人擅自去其他公司兼职情况后,即通知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申请人拒不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就出具《辞退通知书》,但申请人拒不签收。证据六:洛阳**包装有限公司法人尹**的父亲与被申请人公司负责人杨**的对话录音光盘及文本。证明:申请人是“承包人",带人去洛阳**包装有限公司干活,尹**将每一炉的费用1800元返给申请人。证据七: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烘干合同(洛阳**包装有限公司)统计表、被申请人与洛阳**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11份合同、付款申请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公司正式员工,伙同洛阳**包装有限公司侵占我公司利益共计85500元,其中,到手63500元,未到手21600元。洛阳**包装有限公司为我公司进行的烘干服务方式为总承包,即洛阳**包装有限公司负责合同标的物在其厂区内卸车费、装/出炉搬运费以及烘炉的费用,最开始的两个合同为总价的形式,并未区分烘炉费和人工费,从第三个合同开始,合同中详细注明了烘炉费和人工费各多少,这是申请人与洛阳**包装有限公司为了方便分款而提前进行的约定。申请人质证:1、对证据一劳动合同无异议。2、对证据二考勤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公司应提供申请人从2022年1月份至2022年12月份的全部考勤记录,能够证明申请人除去12月份在其他月份也有不打卡的记录,其原因是申请人在不打卡时是根据公司的安排在外包单位工作,无法在本单位打卡,故对公司提供的12月份申请人未打卡的13天是其在外包单位工作,并不是旷工,故对证明方向不予认可。2023年1月份工作的5天,只有两天是在公司上班,另外三天在外包单位工作,结合公司的答辩,从2021年5月申请人就到外包单位临时工作,但公司一直正常发放工资,现公司以2022年12月考勤来界定申请人的工资不属实也不符合事实。3、对证据三社保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申请人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相反,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2023年1月至2月社保费用,证明申请人还是与被申请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对证据四监控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只能证明申请人是依照单位公司领导安排在外包单位干活,证明不了是干私活的。对证据四两段通话录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录音中有引导性的语言,且录音也没有明确提到申请人,与申请人无关。5、对证据五,申请人没有收到辞退通知书,也根本不知道有该辞退通知书,没有接到单位任何通知,对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方向均不予认可。6、对证据六通话录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录音中有引导性的语言,且录音也没有明确提到申请人,与申请人无关。7、对证据七真实性不认可,证明方向不认可,不能证明申请人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且根据合同,从2021年5月23日开始至合同编号2022-11-RY-加工-12,该合同没有签订时间,且以上合同均有被申请人单方盖章,没有合同的原件,对真实性不认可,且合同与申请人也没有关系,申请人只是根据被申请人公司单位领导安排在外包单位工作,由被申请人从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一直按月发放工资,将近两年的时间被申请人均未提出异议,而仅对2022年12月份提出到外包单位工作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是事实,是被申请人故意拖欠申请人工资的行为。庭审查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节能技术开发:节能设备制造;废弃资源综合利用;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等。被申请人的名称于2023年1月由"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洛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自2021年3月被申请人通过银行卡转账为申请人发放工资。我委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经被申请人质证认可其真实性,本委依法予以采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交易明细8张和证据二中的中国工商银行明细单1张,可知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为申请人发放工资,通常是下月发放上月工资,首笔工资于2021年4月8日发放,交易附言为“2021年3月工资”,可知申请人于2021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二劳动合同书上注明“本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称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23年1月5日,后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继续工作,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将申请人辞退,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二申请人2022年12月份及2023年1月考勤记录,结合双方庭上所述,可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打卡工作至2023年1月5日,后双方并未有实际用工,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5日结束,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皆认可被申请人有辞退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5日已经结束,而2023年1月5日距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之日2022年12月31日未满一月,因此对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今以每月4500元为基数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应予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5日已经结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需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不愿与申请人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继续从事工作的仲裁请求不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2年12月上下班打卡天数9天,仅有上班或者下班打卡天数为8天,无故旷工13天,2023年1月上下班打卡天数为2天,仅有下班打卡天数为1天,申请人称缺卡是受到被申请人公司指派到外包单位干活,在庭审提问中,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2022年12月份之前打卡形式和2022年12月份一样,时常有缺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中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明细单可知申请人2022年1月工资为3821.38元、2022年2-3月工资为8384.96元、2022年4-6月工资为12682.07元、2022年7月工资为4128.04元、2022年8月工资为4127.95元、2022年9-10月工资为8755.9元、2022年11月工资为4127.95元,可看出申请人在2022年12月之前的工资并未受到考勤缺卡影响,因此,申请人2022年12月、2023年1月的工资亦不应当受打卡考勤影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聊天记录截屏经被申请人质证认可其真实性,本委依法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被申请人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保凭证经申请人质证认可其真实性,本委依法予以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皆认可申请人月工资为4500元,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中显示洛阳**能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工资表中聂**应发工资为4500元、个人合计(社会保险)为372.05元、实发金额为4127.95元,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三被申请人公司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保凭证,聂**个人缴纳部分应为372.05元,综上可知,扣去个人社保缴纳部分,聂**2022年12月工资应为4127.95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5日结束,2023年1月1日为元旦法定节假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5日为工作日,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3年1月社保的个人部分,因此申请人2023年1月的工资为4500元÷21.75×4-372.05元=455.55元(保留两位小数)。本委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五洛阳**科技有限公司孙总(孙**)的微信聊天记录6页经被申请人质证认可其真实性,本委依法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中的监控视频经申请人质证认可其真实性,本委依法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中的通话录音和证据六的通话录音,因无法核实通话双方身份,故依法不予采纳。庭审中,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时曾受过孙**,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五的聊天记录可看出,在2021年6月期间、2021年12月期间孙**曾对申请人到外包单位(洛阳**包装有限公司)干活进行过一些工作安排,被申请人称早期孙**申请人监督工人干活,而申请人超越授权,带领公司临时工干搬运、装卸的活,公司人员调整后没有再派申请人去(外包单位)干活。申请人亦称自己只干了监督的活,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中的监控视频,可看出申请人确实在被申请人的业务外包公司(洛阳**装有限公司)从事过叉车、装卸的活,但未能证明申请人在外包单位收取劳务费、被申请人支付给外包单位的部分费用,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的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申请人2022年1月-12月的平均工资3821.38+8384.96+12682.07+4128.04+4127.95+8755.9+4127.95+4127.95)÷12=4179.68(元)(保留两位小数),据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为4179.68×2=8359.36元。经本委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洛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聂**2022年12月工资4127.95元、2023年1月工资455.55。二、被申请人洛阳**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聂**经济补偿金8359.36元。三、确认申请人聂**与被申请人洛阳**科技有限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5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四、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员:王佳琪2023年5月22日书记员:康洁
      翟灿民律师
  • 开车没撞到人算逃逸吗

    一、开车没撞到人算逃逸吗开车没撞到人不算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首先要求做法人的肇事做法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跑做法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做法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做法,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跑做法;最后主动报警告知事故情形,并没有发生逃逸行为,不是肇事逃逸。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多久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没带驾驶证开车什么后果没带驾驶证开车的后果是: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记1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使用规定附件2第五点第(四)项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记1分。《交通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因此驾驶证需要按规定随身携带。

    2024-08-14
    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一、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吗把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一般保险公司会赔。但是如果具有醉酒、无证驾驶等行为,保险公司不会赔。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规定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车主有责任吗对方有合法驾驶证的,车主无赔偿责任。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08-14
    开车撞伤人全责保险公司怎么赔

    一、开车撞伤人全责保险公司怎么赔开车撞伤人全责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交通事故保险报销的有效期是多久交通事故保险报销的有效期是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发生交通事故时怎么办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做好以下几点:1.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刻停车报警;2.出现人员受伤应拨打急救电话;3.保护好事故现场;4.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协助调查取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第十七条规定,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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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用户评价:谢谢律师的解答,帮我解除了疑惑!您的回答很有帮助,谢谢!

    2024年02月20日来自匿名用户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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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2月19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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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2月19日来自匿名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