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剑锋

法律快车网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律师简介

      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广州权威建筑、房地产、医疗纠纷民商事法律师。对侵权法、合同法、建筑法律法规的实务运用经验丰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法律服务突出。从业以来,参与了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法律服务,对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监理、施工、竣工结算等管理经验丰富;现为省内多家三甲医院的代理律师,办理大量医疗纠纷诉讼,同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长年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起到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

      查看完整简介

      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叶剑锋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执业律所: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

      执业证号:14401*********89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

      查看完整信息

      服务信息

      4人

      客户好评

      5人

      客户采纳

      一小时内

      响应时间

  •       亲办案例
  •       律师文集
  •       胆囊手术死亡纠纷,管辖之重要性。

          Z某入住某家地方大医院准备做胆囊手术。起因是熟人在该医院外科当主任,聊天时说起体检发现胆结石的事,熟人建议手术治疗,Z某如约入院,盘算几天就能拆线出院。后实施胆囊切除,术后出现发热,继而全身不适,病情恶化,ct腹部检查发现腹腔巨大脓肿,家属发现情况不妙,转入广州某医院,又经过两次手术,但病情每况愈下,患者要求出院,当晚在原籍家中死亡。家属冲动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存在缺陷但不构成医疗事故......一般而言,本案过错是无法否认的。患者身体状况很好,实施的是普通外科手术,不属于麻醉意外,经过3个医院3个月治疗,最终濒临死亡出院。无法用患者自身因素及自然病程演变解释,肯定问题出在医疗过程及过错行为中。但问题是,如何得到专家或权威机构的认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就是例证。本案原告主张针对首诊医院及手术医院起诉,对此代理律师不同意并始终坚持。试想,当我们针对首诊医院提出起诉,对方会采取推诿的方法:患者离开时基本情况是可以的,你放弃了在我们医院的进一步治疗,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后死亡,如何能够证明死亡后果与我们医院有关系?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行为不可能承担举证责任。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就是采信了这样的观点而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试想,如果把涉案的所有医疗机构都拉进诉讼,被告以上的抗辩对原告有什么影响?是否成立应当由第二被告广州医院说明和抗辩,把被告列全了,被告之间就无法推诿了。上述思路确认后,管辖地成了重点。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下,在第一被告所在地起诉,几乎没有胜诉机会。选择在广州起诉,毕竟路途遥远,成本高。因此我方建议在患者死亡地起诉,依据是民诉法29条及司法解释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最终,法院认定两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存在缺陷,分别对患者家属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算是取得比较满意的判决结果。

    叶剑锋律师

  •       离婚案件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原告:梁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被告:林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电话: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通过亲朋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与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嫖娼等违法活动,而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时常发生矛盾,且缺乏沟通,以致夫妻感情恶化,结婚年多以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应已破裂。若继续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好处。年开始,原告即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协议离婚,但双方却因财产分配问题一直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原被告毫无感情基础,关系也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2013-04-08

          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上诉人李XX的委托,担任李XX诉曹XX离婚纠纷案件二审的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今天的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薄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9年5月相识,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认识仅仅4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根本无任何感情基础。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在兴趣爱好和生活理念及思维方式都存在严重分歧,夫妻生活极少且质量低下,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日益淡漠直至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建议法庭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1.从离婚原因看,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现婚外情,尤其是婚生子曹XX出生后,被上诉人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被上诉人的过错给上诉人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致使上诉人身心疲惫,双方之间再无法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上诉人提出离婚的原因是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而言都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与其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如给双方获得真爱与自由的新生活的机会。2.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首先,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来看,从一开始结婚到现在八年来双方均未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上诉人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上诉人一个人艰难的操持着家务,心甘情愿默默无闻的做家庭妇女,照料被上诉人的奶奶、母亲和被上诉人的弟弟,抚养着孩子,而被上诉人对家庭的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已经使上诉人对其完全丧失了信心。我们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对上诉人来讲,真是哀莫大于心死。其次,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可知,上诉人曾于2005年起诉过被上诉人要求离婚,后因上诉人考虑到孩子小,想再给被上诉人一次机会而撤诉。上诉人希望被上诉人浪子回头,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但是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因被上诉人没有悔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尤其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婚外情过错而导致精神抑郁身心疲惫甚至多次出现虚脱和眩晕现象。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的婚姻不幸而对生活丧失信心,对生活绝望而企图服用安眠药自杀以求解脱,幸好因抢救及时挽回了宝贵的生命。上诉人自2005年起诉离婚未果后不回家住,分居至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现状是近三年的时间里未共同生活,亦不互相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相互不关心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依据此法条的规定,只要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使是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综合以上因素建议法庭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三、依法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偿还夫妻债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财产为两套楼房及家用电器(详见财产清单)。上诉人因无工作和无经济来源,目前居无定所四处漂泊,系生活困难。上诉人平时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照料老人和孩子,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对家庭的奉献相对大,所以恳请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判决上诉人分得两套楼房中的一套住房。夫妻共同债务为四万三千元整。自2005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居后,上诉人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都是从父母、姐姐和朋友处借的钱。共借款43000元,依照法律规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四、婚生子应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依法负担孩子抚养费。上诉人至今无工作和经济来源,且体弱多病,精神抑郁,思想消沉,状态欠佳,根本无能力抚养孩子。孩子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两年多,一直跟随被上诉人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尽一个母亲应尽的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最后,恳请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考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让万般无奈的上诉人的离婚自由这一基本人身权利得以维护和保障!并恳请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体弱多病,无职业无经济来源,在生活中是弱者,根据照顾女方的合法权益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恳请法院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谢谢!代理人:XXX2007年12月3日

          2012-12-24

          胆囊手术死亡纠纷,管辖之重要性。

          Z某入住某家地方大医院准备做胆囊手术。起因是熟人在该医院外科当主任,聊天时说起体检发现胆结石的事,熟人建议手术治疗,Z某如约入院,盘算几天就能拆线出院。后实施胆囊切除,术后出现发热,继而全身不适,病情恶化,ct腹部检查发现腹腔巨大脓肿,家属发现情况不妙,转入广州某医院,又经过两次手术,但病情每况愈下,患者要求出院,当晚在原籍家中死亡。家属冲动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存在缺陷但不构成医疗事故......一般而言,本案过错是无法否认的。患者身体状况很好,实施的是普通外科手术,不属于麻醉意外,经过3个医院3个月治疗,最终濒临死亡出院。无法用患者自身因素及自然病程演变解释,肯定问题出在医疗过程及过错行为中。但问题是,如何得到专家或权威机构的认同?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就是例证。本案原告主张针对首诊医院及手术医院起诉,对此代理律师不同意并始终坚持。试想,当我们针对首诊医院提出起诉,对方会采取推诿的方法:患者离开时基本情况是可以的,你放弃了在我们医院的进一步治疗,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后死亡,如何能够证明死亡后果与我们医院有关系?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行为不可能承担举证责任。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就是采信了这样的观点而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试想,如果把涉案的所有医疗机构都拉进诉讼,被告以上的抗辩对原告有什么影响?是否成立应当由第二被告广州医院说明和抗辩,把被告列全了,被告之间就无法推诿了。上述思路确认后,管辖地成了重点。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下,在第一被告所在地起诉,几乎没有胜诉机会。选择在广州起诉,毕竟路途遥远,成本高。因此我方建议在患者死亡地起诉,依据是民诉法29条及司法解释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最终,法院认定两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存在缺陷,分别对患者家属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算是取得比较满意的判决结果。

          2011-10-20

      律师解答记录查看更多

      客户评价查看更多

  •       4.5

          用户评价:谢谢了你说的很好

          2013年01月25日来自46i125ok13qz3用户

  •       4.5

          用户评价:很热心的好律师

          2013年01月21日来自31m121er13m45用户

  •       4.5

          用户评价:谢谢。

          2012年12月17日来自09f1217qw12bnn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