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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律师

罗平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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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罗平律师,四川大学法律本科毕业。曾做公司、企业的行政管理10年,熟知公司、酒楼的运作和管理。罗平律师200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是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罗平律师真诚待人,诚信办案,办案认真负责,善于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私人律师。专业特长:企业(公司)法务、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的代理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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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罗平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执业律所: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5111*********27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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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办案例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诉讼的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张某是XX区XX大道80、82号门市的产权人,张某没有与女婿辜某合伙经营饭店,张某不是本案的适格的被告。通过张某向法庭提交的《房产证》、《议事纪要》、《冯某放弃继承的承诺书》,足以证明位于XX区XX大道80、82号房屋的产权是张某一个人的。因此,张某分别于2011年3月20日和2011年4月5日将位于XX区XX大道80、82号门市两间租给女婿辜某独立经营饭店是合法有效的,张某作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依法有权租赁自己的房屋,不能因为租房人是自己的女婿,再加上发生了辜某在装修时有人被烧伤,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怀疑张某与女婿辜某租房合同是假的。要知道本案这样一个客观事实:租房在前,原告龚某被烧伤发生在后,法律并不禁止亲属之间可以有租赁关系。另外,张某的女儿冯某与辜某已结婚多年,张某与冯某、辜某是两家人,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乱猜想:女儿冯某、女婿辜某与其母亲张某现在居住在一起,他们就必定是在一起合伙经营饭店,这是没有道理的,更没有法律依据。女婿辜某租用张某的门市后,对门市进行怎样的装修、承包给谁装修以及怎样经营饭店,是女婿辜某自己的事,与张某没有任何的关系,张某作为租房人没有法定的义务在租房人没有违反租房约定的情况下,必须监督、监管租房人怎样的装修、怎样施工、承包给谁装修以及装修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证。至于女婿辜某将从张某处租赁的门市承揽给别人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发生由于原告龚某的违规操作而造成煤气燃烧爆炸的事件,并造成原告龚某自己被烧伤的事故,更与张某没有任何的关系。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是答辩人、冯某、辜某三人一起去找原告龚某装修饭店的。张某根本不认识被答辩人,张某是近60岁的老人,是养老的年龄了,张某即不懂怎样做生意又不懂装修,怎么会去请原告龚某来装修呢?原告龚某讲的不是事实,是假话。再说,原告龚某也没有证据来证明是张某请他安装煤气管道的。以上不难看出,张某不是本案的适格的被告。二、辜某与余某之间在装修门市的问题上已形成了一个门市装修的事实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余某应对原告龚某的烧伤承担赔偿责任辜某将从张某处租来的两间门市装修经营饭店,辜某通过经营建材的冯某介绍找到余某,辜某与余某口头约定:由辜某负责提供装修材料,余某负责门市装修的设计、施工、装修人员的安排、开工时间以及用工量的核定,双方同意按用工量来结算承包装修的费用。余某对辜某装修门市需选用多少人、选用什么样的人、每个工人的工价定多少、工人怎样做工,什么时间开始、做工的质量要求等都由余某来控制,余某在辜某的门市装修问题上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这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辜某与余某之间在门市装修的问题上已形成了一个门市装修的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龚某是余某所请来为辜某门市装修负责安装煤气、水、电的水电工,余某作为辜某门市装修的承揽人,应该指派具有从事水、电、煤气安装资格的水电安装人员进行安装,而承揽人余某所指派到辜某门市负责进行煤气管道安装的原告龚某,没有取得从事水、电、煤气安装的资格证,正由于原告龚某在没有取得从事水、电、煤气安装的资格的情况下就进行煤气管道的安装,导致原告龚某在为辜某门市安装煤气管道的操作过程中,违背了一个最普通的基本常识进行煤气管道安装操作,并直接造成被答辩人龚某自己被烧伤,辜某门市装修的承揽人余某在选人上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余某作为承揽人应对原告龚某的烧伤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龚某无证进行煤气管道的安装、检修,严重违规,其自己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自己的烧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由于原告龚某未取得从事水、电、煤气安装的资格证,就从事此工作,才会发生原告龚某在安装煤气管道的操作过程中,甚至违背了一个最基本的煤气管道安装操作的常识:在明知管道漏气的情况下,还用打火机来打燃火进行煤气管道漏气的检查,结果发生煤气燃烧爆炸事故,让人不可思议!原告龚某这种毫无专业知识、毫无操作经验、冒险的、完全不负责任的、违背基本安全操作常识的煤气管道安装行为,直接导致了此次煤气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并造成原告龚某自己被烧伤的后果。因此,原告龚某应对自己的烧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张某不是本案合格的被告,法院应立即解除对张某位于XX区XX大道80号房产的查封。张某将位于XX区XX大道80、82号门市两间租给女婿辜某独立经营饭店,答辩人与女婿辜某之间仅是一个租赁关系(有双方的租赁合同为证),而位于XX区XX大道80号的房屋产权又是答辩人自己的(有《房产证》、《议事纪要》、《冯某放弃继承的承诺书》为证),且与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没有关系,张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此,XX区人民法院将张某位于XX区XX大道80号房屋查封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XX区人民法院应立即解除对张某位于XX区XX大道80号房产的查封。综上,张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在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对张某的诉讼请求,并立即解除对张某位于XX区XX大道80号房产的查封。代理人: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平

    罗平律师
    罗平律师
    《代理词》、《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曾某某同意,指派本所罗平律师担任曾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对本案的基本情况及法律适用有了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曾某某不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主张主观和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非常重要的条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心态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主观上必须具有扰乱的故意,这是构成该罪的主观动机。辩护人认为,立法者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惩处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的人。值得注意的是,某些行为类似聚众闹事,但如果不是属于无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理问题失当,造成了群情激愤,有一些过激行为,就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在本案中,不管是被清退民办教师在2002年集体到井研县教育局群访,还是后来的几次上访的原因,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只是为了要求有关部门对自己作为民办教师被清退给予一个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说法,但政府相关部门却一直没有给予一个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书面答复(或书面告知一条合法的救济途径)造成的。因此,被告人曾某某主观意识中没有去扰乱社会秩序的想法,这通过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明。二、被告人曾某某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不能因为被告人曾某某电话告知了两位被清退的民办教师去维护他们自己的权力,就认定被告人曾晓玲构成了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实施犯罪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了吧!三、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依法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造成严重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法理上,本罪是结果犯,如果没有发生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曾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至于政府相关部门所开支的差旅费,应属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事处理不当所支出的财政开支而已,应与本案无关。四、被告人的上访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上访是犯罪的。至于被告人曾晓玲的上访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应与本案无关。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曾某某不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故意,也没有组织、指挥、策划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参加上访的行为也未造成严重损失,希望法庭在审判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后,宣布被告人曾某某无罪。辩护人同时也希望本案的判决最终产生“案结事了”的结果。就是说,要使当事人服判,使相关的群众接受一次法制教育,同时让相关的群众、家属诚服地接受判决。谢谢!辩护人: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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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09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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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8日来自匿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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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26日来自匿名用户